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2001年4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7月21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2001年8月2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8.24
  • 實施時間:2001.08.24
主要內容,條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促進本州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樟江風景名勝區進行保護、建設、旅遊和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樟江風景名勝區是以喀斯特原始森林和水文為特徵,集山、水、林、湖、瀑、洞、石為一體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水春河景區、大七孔景區、小七孔景區、樟江風光帶組成,總面積273.1平方公里。
根據《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樟江風景名勝區劃定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保護區和外圍保護區。
第四條 樟江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建設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 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由荔波縣人民政府領導,主持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
(二)按照總體規劃制定詳細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統一保護和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營活動、交通安全、社會治安等進行管理;
(五)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行使的其他職權。
樟江風景名勝區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協助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樟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應當服從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七條 在樟江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損毀古樹名木、風景林木花草;
(二)毀林開墾、擅自砍伐林木;
(三)擅自開山、開礦、採石、挖砂、取土;
(四)圍填堵塞河流、溪流、湖泊、山泉、瀑布;
(五)堆積、裝貯、排放污染環境的廢渣、廢水和有毒有害氣體;
(六)由水體環境傾倒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在水中洗滌有毒、有污染的物品;
(七)獵、捕、炸、毒或者以其他方式傷害野生動物;
(八)其他危害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八條 在特級和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拆除;
(二)擅自採集動植物標本;
(三)移植風景林木;
(四)建造墳墓。已建而有損自然景觀的,應當逐步遷出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九條 樟江風景名勝區的水質以及樟江支流的水質按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Ⅰ至Ⅲ類水標準執行。
第十條 在樟江風景名勝區內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達不到環境質量標準的,由荔波縣人民政府責令其關、停、轉、遷。
第十一條 禁止侵占、破壞樟江風景名勝區內的河道、河灘、河堤及其設施。
第十二條 禁止違法占用、轉讓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擅自改變風景名勝資源性質及景區土地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在樟江風景名勝區內根據規劃建設的項目,由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編制計畫,經荔波縣人民政府同意,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依法辦理報批手續。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建設項目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四條 荔波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樟江風景名勝區內的封山育林、植樹綠化和25度以上坡地退耕還林還草工作,保護植被和野生動植物繁殖生長、棲息環境。
在樟江風景名勝區內推廣沼氣等適用技術,採取節柴措施、保護生態。
第十五條 荔波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樟江風景名勝區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和防洪工作,落實防範措施。
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荔波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樟江風景名勝區護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和制度,配備相應的防火設施和設備,規定特別防火期,設定禁火標誌。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到樟江風景名勝區投資開發和建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旅遊設施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進行科學論證,避免盲目建設。不得興建有害旅遊者身心健康的項目。
第十九條 樟江風景名勝區內民族村寨的規劃、建設和改造應當有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保護和開發民族工藝品、民間藝術和民族文化,發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遊項目。
第二十條 進入樟江風景名勝區內的遊人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條 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在景區內設定安全設施和安全標誌。禁止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旅遊活動。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荔波縣人民政府或者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保護、建設、管理、治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引進資金、技術、人才有貢獻的;
(四)維護法律、法規的實施,同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作鬥爭做出貢獻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依法賠償損失,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依法賠償損失,可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七條第(五)項、第(六)東和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按占地面積,可並處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經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並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0元;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出違法占用、轉讓的風景名勝資源或者恢復風景名勝資源及土地使用性質,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無權批准而批准、越權批准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批准在樟江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荔波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委託許可權實施,或者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全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1年4月29日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現報請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對《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樟江風景名勝區位於貴州省南部的荔波縣境內,屬中亞熱帶山地季風濕潤氣候區,以發育典型、造型豐富的喀斯特地貌和複雜多樣、變幻莫測的喀斯特水文景觀為基礎,分布著世界同緯度地區獨一無二的中亞熱帶喀斯特森林生態系統。喀斯特地貌、水文和森林,互結互構,融為一體,形成科學、美學價值都很高的風景區。在這奇、幽、險的風景環境中,生活著具有獨特風情和文化的布依、水、瑤、壯等少數民族,為風景區增添了詩情畫意。風景區的山、水、樹、石,無不生奇,又因地貌、水文植被的不同組合,而形成各有特色的景區。景區有景點76處,其中,一級景點17處,二級景點24處,三級景點35處。景區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三條品位高、密度大的景觀帶,即奇秀的小七孔、神奇的大七孔和奇險的水春峽。整個景區中具有雄、奇、險、峻、幽、獷等特徵,旅遊開發潛力很大。
1990年8月,省人民政府將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列為省級風景名勝區,1994年1月,國務院將該景區列入第三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為使景區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保護資源,制定《條例》,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樟江風景名勝區總面積為273.1平方公里,面積廣,景點多,管理難度大。為防止在景區內毀林開荒、亂砍濫伐、違章建設以及捕殺、採挖珍稀動植物等違法行為,進一步調整各種社會關係,完善對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利用、開發和管理,制定《條例》是完全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法律依據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在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確保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二)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同時參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1999年州人民政府根據州人大常委會民族立法計畫,組織起草了《條例(草案)》,經州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以“黔南州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提請州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州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多次深入荔波調研,到景區進行考察,廣泛聽取縣、鄉(鎮)的意見,同時充分聽取州級有關部門的意見,邀請州政府有關部門一起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省直有關部門進行諮詢,聽取意見,學習和借鑑省內外部分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和立法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十多次討論修改,報請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組織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論證會,根據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修改。經州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報州委常委會議審查原則同意,決定提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2001年4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四、《條例》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條例》第三條保護區等級的劃分,以《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特級保護區指龜背山——野竹林和地峨官森林核心地帶。一級保護區有五片:龜背山一帶特級保護區外圍原生性較強的喀斯特森林;響水河谷68級鈣華壩瀑布群;地峨官洞口沿方村河出地峨官明流河谷一帶特級保護區外圍的森林;天生橋附近的地表地下環境;水春河峽谷的周圍環境。二級保護區主要指三大風景區特級、一級保護外圍地帶。三級保護區指樟江風光帶內服務中心和服務點、農村居民點、農業用地、園地的用地範圍等,也包括景區主要入口緩衝地帶的玉屏鎮郊外一帶地區服務設施與居民密集的樟江河灘地帶。外圍保護區主要是指水春河、樟江上游及其支流、方村河等完整流域範圍以及1—2公里內重要而清晰的視域範圍。
(二)風景名勝資源是珍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景物和文化遺產,正確處理好經濟建設與資源保護的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這不僅是制定條例的原則,也是制定風景名勝區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應當遵循的原則。
(三)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風景名勝區沒有設立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主持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的規定和貴州省編辦發(1998)42號“關於明確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處規格的批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貴州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府發[1995]3l號)的有關規定,參照其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做法,同意明確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為副縣級事業單位,由荔波縣人民政府管理,業務上受省、州、縣建設部門指導”,《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了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地位以及與相關部門的關係,使之有效地行使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
(四)《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建成的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應逐步拆除。一是根據國辦發[2000]25號檔案關於“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認真貫徹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方針。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名勝區的特點,按照生態保護和環境容量的要求,嚴格控制開發利用活動。在風景名勝區內不準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各類培訓中心及休、療養院所”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在特級和一級保護區內不宜再新建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二是從樟江風景名勝區已建的賓館、飯店不多的實際考慮,為不影響對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利用和旅遊活動的開展,施行前已建的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應當逐步拆除。對確屬需要拆除暫時有困難的,可以延長拆除時限。
(五)為加快對樟江風景名勝區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條例》第十七條作出了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到景區投資的規定。通過向社會招商引資,形成開發合力,帶動荔波縣乃至整個黔南州經濟社會的發展。
(六)為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樟江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獎勵條款。通過激勵機制的建立,使在景區建設和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得到保護。
(七)《條例》第二十三條中的罰款數額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結合本州實際確定的。
《條例》中罰款數額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已於2001年4月29日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1年4月30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在此基礎上,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直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論證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結合國家有關法律和現行政策,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於2001年5月9日召開第三十三次委員會會議,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貴州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為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以發育典型、造型豐富的喀斯特地貌和複雜多樣的喀斯特水文景觀為基礎,分布著世界同緯度地區獨一無二的中亞熱帶喀斯特森林生態系統。景區的山、水、樹、石各具特色,整個景區具有雄、奇、險、峻、幽、獷等特徵,科研價值高,旅遊開發潛力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為加強對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的管理,使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用地方性法規保障景區的保護、開發和利用,保護資源,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
會議認為,《條例》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同時,會議也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委員會就這些修改意見徵得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同意後,對文本進行了技術性處理。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各組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審議意見,現報告如下:
一、對文本的修改意見
1、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協助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2、在第七條第(三)項“擅自開山”後加上“開礦”。
3、刪去第十一條中的“禁止在河道兩側1000米內掩埋、存貯有毒物質”一句。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1、有委員提出,在國家機構改革後,風景區將走向企業化管理,條例規定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由荔波縣人民政府領導,建議修改。鑒於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而且省政府也同意明確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為副縣級事業單位,由荔波縣人民政府管理。因此,未作改動。
2、有委員提出第八條第(一)項中的“應當逐步拆除”應改為“限期拆除”。這個問題在起草、論證過程中曾多次議及。從實際情況看,不便規定一個具體的期限,只能視具體情況逐步拆除。因此,未作改動。
3、有委員提出,第十八條中應當加上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考慮到該條規定的“進行科學論證”已包括了環境影響評價,因此未作改動。
此外,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