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共十六條內容,為加快黑龍江省對外開放,促進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 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的批覆》而制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 簡介:共十六條內容
  • 職責:為加快黑龍江省對外開放
  • 用途:促進綜合保稅區的發展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
《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業經二○○九年十月十九日省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黑龍江省對外開放,促進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綏芬河綜保區)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的批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綏芬河綜保區位於黑龍江省綏芬河市,是實行一體化封閉管理並由海關統一監管的特殊功能區域。綏芬河綜保區的規劃控制面積為1.8平方公里,具體範圍:東起沿河路西端轉盤,南至301國道,西至自來水公司加壓泵房,北至濱綏鐵路。
第三條 綏芬河綜保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的主要功能是物流、國際貿易和出口加工。主要開展貨物的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採購、國際轉口業務,開展口岸作業以及與國際運輸和國際貿易配套的金融、保險、代理、理賠、檢測等服務業務。
第四條 綜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省政府的派出機構,委託綏芬河市政府管理,在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領導小組指導下,統一負責綜保區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會可以依法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在綜保區內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並負責協調和配合口岸、海關、檢驗檢疫、邊檢、工商、稅收、金融、公安、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綜保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綜保區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項,由綏芬河市公安局依法實施。
第六條 除口岸、公安部門以及在綜保區內設立辦事機構的部門外,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管委會組織下,定期到綜保區為企業提供相關服務。綜保區內的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當場辦理,但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專家評審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除公安等管理事項外,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管委會可以在綜保區內實施下列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一)外資主管部門委託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二)發展改革等部門委託的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三)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四)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報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五)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託的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審批;(六)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委託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處置的審批;(七)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管委會應當將行政許可(審批)實施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委託許可權和下列簡化程式的規定,對綜保區內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一)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或者投資項目的核准,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可以一併進行;(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與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可以一併進行;(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與建設工程報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批可以一併進行;(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與需要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以及排放、處置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等事項的審批可以一併進行。管委會可以結合不同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對前款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程式予以調整、簡化。
第九條 管委會委託的綜保區開發公司對綜保區內的土地進行前期基礎開發,並為中外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管委會設立相應機構,為綜保區內的企業提供有關諮詢、指導和代辦服務。
第十條 綜保區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城市建設部門的相關規劃,並由管委會負責有關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目錄,制定和公布綜保區產業政策導向。綜保區應當利用我省及俄羅斯資源,發展對俄羅斯及東北亞國家的出口加工業務,發展高新技術和高附加值的加工產業,儘快形成綜保區自身產業特色。
第十二條 在綜保區內設立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在綜保區內設立企業,依法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由管委會分別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集中辦理。
第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口岸、海關、檢驗檢疫、邊檢、工商、稅收、金融、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綜保區信息標準化建設,及時發布綜保區的公共信息,實現綜保區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並為電子數據交換和通關管理提供相關的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支持、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在綜保區內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管委會通報行政執法情況。管委會應當集中統一安排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綜保區內的行政執法活動;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突擊性的檢查、抽查以及應急性的行政執法活動,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保障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執法的方案。
第十五條 承運貨物的車輛進出綜保區,應當符合海關規定的條件,經由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進出,並接受海關的檢查。管委會應當協調海關等有關方面,保證綜保區的生產、經營和管理車輛有序通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三十八)將《黑龍江綏芬河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第六條中的“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審批事項”修改為“行政許可等事項”。
第七條修改為:“除公安等管理事項外,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管委會可以在綜保區內實施下列行政許可事項:
(一)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委託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
(二)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委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三)建設管理部門委託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
(四)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委託的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審批;
(五)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委託的建築垃圾處置的核准;(六)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託的行政許可事項。管委會應當將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刪去第八條。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在綜保區內設立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在綜保區內設立企業,依法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由管委會協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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