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規定

《黑龍江省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規定》是1989年11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
  • 發布日期:1989-11-06
  • 生效日期:1989-1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
【發布日期】1989-11-06
【生效日期】1989-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有功集體和個人獎勵規定
(1989年11月6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八號)
第一條為調動調解組織及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預防民間糾紛,制止民間糾紛激化,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的獎勵對象是在預防民間糾紛和制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基層法律工作者。
第三條對預防民間糾紛和制止民間糾紛激化的有功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條例
(一)調解委員會在預防民間糾紛和制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成績突出,多年沒有發生民間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的。
(二)發現糾紛當事人正在實施兇殺、械鬥、鬥毆、傷害等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能制止事態發展或減輕危害程度的。
(三)發現糾紛當事人正在實施自殺行為時,能及時制止或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當事人死亡的。
(四)發現糾紛當事人情緒反常,有自殺表示和準備,能耐心疏導教育,使之放棄自殺念頭的。
(五)發現糾紛當事人有行兇報復的準備,能耐心疏導教育,使之放棄行兇念頭或交出兇器的。
(六)發現糾紛當事人有聚眾械鬥的準備,能及時制止械鬥發生的。
(七)能及時提供可能引起自殺、兇殺、大型械鬥或其他重傷害等糾紛信息,防止了事件發生或明顯減輕危害程度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第五條獎勵等級
一等獎:預防民間糾紛,制止民間糾紛繳化成績特別突出,二十年無因調解不當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和民間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的調解委員會,頒發錦旗和獎金四百元。防止行兇殺人、大型械鬥二起以上者,或在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個人,頒發獎章和獎金三百元。
二等獎:預防民間糾紛,制止民間糾紛激化成績突出,十五年無因調解不當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和民間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的調解委員會,頒發獎狀和獎金三百元。防止兇殺、大型械鬥一起或防止自殺、重傷害二起以上或在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頒發獎章和獎金二百元。
三等獎:預防民間糾紛,制止民間糾紛激化成績比較突出,十年無因調解不當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和民間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的調解委員會,頒發獎狀和獎金二百元。防止自殺、重傷害一起或在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工作中成績比較突出的個人,頒發獎章和獎金一百元。
第六條錦旗、獎狀、獎章,由省司法廳統一製作。
第七條一等獎由省司法廳審批;二等獎由行署、市司法局審批,報省司法廳備案;三等獎由縣(區)司法局審批,報行署、市司法局備案。
第八條獎勵有功集體和個人,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按審批程式及時逐級上報審批,有功集體和個人的事跡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
第九條獎勵時間:每年一次。
第十條獎勵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司法廳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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