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

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於1996年11月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
  • 通過日期:1996年11月3日
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耕地保養的管理,防止耕地質量下降,不斷提高土壤肥力,切實保護耕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保養,是指對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地力的保護和對耕地土壤的人工培肥。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耕地種植農作物以及從事耕地保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耕地使用必須堅持用地和養地相結合,做到養分投入和消耗平衡有餘。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耕地保養長期規劃和年度指標,並在農業資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耕地保養專項資金。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養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養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墾、森工、監獄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耕地保養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利用耕地從事農業生產的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以下簡稱耕地使用者)使用耕地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防止、糾正污染和破壞耕地行為。
第八條 對耕地保養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耕地使用者必須合理使用耕地,因地制宜地採取合理耕作方式。在風蝕、水蝕嚴重地區,可以實行少耕法或免耕法;在水分不足、土質粘重的旱作地區,推廣深耕法;在坡地丘陵地區可以採用帶狀深層鬆土、沿等高線開犁溝、修蓄水池以及提高作物覆蓋率等辦法防止水土流失。具體耕作方式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加強有利於耕地保養的耕作制度研究,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十條 村、屯、場、隊應加強農田防護林的養護,並有計畫地進行更新,逐步實行方田林網化。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林木脅地。
第十一條 耕地使用者必須採取合理的耕暄措施,對所使用耕地每三年深松一遍。未按照規定深松或無力深松的,可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統一組織深松,其費用由耕地使用者承擔。
推廣秋季深施肥、翻整耕地制度,做到耕翻、耙地、鎮壓作業一次完成,提高土壤蓄水保肥能力。
第十二條 耕地使用者應採取合理的施肥方法,按測土配方施用化肥、微生物肥、作物專用肥等新型肥料和土壤調理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測土配方施肥方案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制定。
省人民政府計畫管理部門每年應在化肥分配計畫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化肥,作為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測土配方試驗示範用肥。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加強測土-配方-加工-供肥-服務一條龍體系建設,為耕地使用者服務。
第十三條 推廣使用的新型肥料及土壤調理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應按國農有關規定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未經批准的,不準推廣使用。
第十四條 耕地使用者應按規定施用有機肥料。每年每畝耕地施用有機肥的數量和質量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利於穩定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具體措施,鼓勵耕地使用者積造、使用有機肥。
第十五條 耕地使用者可以開發利用養畜積肥,秸稈漚製造肥,城市糞便和無害生活垃圾,綠肥作物,河泥、塘泥等有機肥源。提倡農作物秸稈、根茬還田。
城鎮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農民進城積肥的優惠政策,免收有關費用。
第十六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積造有機肥組織或隊伍。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有機肥源加工生產成品有機肥料,實行工廠化生產、商品化經營、社會化服務。農業勞動者應做到戶有廁所、貯灰倉,畜有圈舍。
第十七條 向耕地提供的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禁止使用嚴重損耗土壤潛在肥力和破壞土壤結構的化學、生物肥料。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控制標準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灌溉農田。
第十八條 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禁止使用劇毒農藥,限制使用長殘留除草劑,防止對耕地造成危害。
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加強對使用農藥的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 塑膠地膜使用後應及時清除、回收、創造條件加工利用。逾期不回收的,可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負責組織清除、回收,其費用由地膜使用者承擔。
第二十條 耕地應當按地力劃等定級。縣級人民政府和國有農場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耕地劃等定級的具體辦法,並建立地力檔案。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定期或在耕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時,對耕地地力等級進行評定。
第二十一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發包耕地時,應按地力等級確定承包指標。在耕地承包契約中應有耕地深松、施用有機肥等耕地保養內容。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未按承包契約規定投入保養耕地、造成地力下降的,應按當地投入標準向耕地發包方交納地力補償費用,將其納入同級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財務管理,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專款用於保養耕地;不按規定保養耕地、又不交納地力補償費用的,由發包方收回其承包耕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審查登記,擅自推廣新型肥料和調理劑、生長劑,造成危害的,責令推廣者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並對推廣者處以受害面積應得經濟收益一倍以內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具有嚴重損耗土壤潛在肥力和破壞土壤結構的化學、生物肥料以及城市垃圾、污泥造成污染的,責令使用者停止使用;繼續使用的,給予警告並處以每噸10至50元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控制標準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灌溉農田的,責令使用者停止使用;繼續使用的,處以使用面積所得經濟效益一倍以內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推廣使用劇毒農藥或使用長殘留除草劑對耕地造成危害的,對推廣使用者處以每畝10至5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耕地培肥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糧食問題是一個重大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問題,它與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是直接相關的。在數量保護的基礎上,加強對耕地質量方面的保護,是貫徹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一個重要方面。黨和政府對保護耕地質量這項工作十分重視,為保持和培養地力,採取了一系列措施。1988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重視和加強有機肥料工作的指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發了《黑龍江省耕地培肥規定》。1989年省政府根據省人代會關於“儘快解決我省耕地‘荒、瘦、硬’問題,促進糧食生產上台階”的提案,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了耕地培肥計畫達標競賽活動。這項活動極大的調動了各級人民政府和廣大農業生產者積造有機肥、培肥地力的積極性,促進了《黑龍江省耕地培肥規定》貫徹落實,收到了十分顯著的成效。七年來,全省各級政府、耕地使用單位和廣大農民用於耕地培肥方面的投資累計達5.79億元,優質農肥的施用量由1988年的1.27億立方米,增加到1995年的1.78億立方米,使土壤有機質含量下降的速度有所減緩,局部地區土壤有機質含量出現回升的良好勢頭。但是耕地基礎地力下降、環境惡化的問題還很嚴重。據省土肥管理部門測算,1995年我省生產259.25億公斤糧食,消耗養分840萬標噸,其中投入化肥補充370萬標噸,施農肥及桔桿還田補充224.85萬標噸,養分消耗與投入差為246.63萬標噸。這種狀況已構成了我省糧食生產的潛在危機,如繼續發展下去,勢必影響省委關於將農業大省建成農業強省戰略目標的實現。同時,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口的增長,耕地的絕對量和相對量都在減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無公害等安全食品的需求越來越大,這些都有賴於耕地質量的提高和單位面積產量的增加。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來實施對耕地質量、培肥地力的管理已不適應,客觀上要求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規範各級政府對耕地管理行為和農業生產者對耕地的使用行為,省政府已頒發的《黑龍江省耕地培肥規定》把我省耕地培肥管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客觀條件的變化,規定的有些條款已經不太適應,規範的內容也有局限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耕地側重於數量方面的管理,在耕地保養方面僅作了原則規定。因此,我省制定一部針對性強、具備可操作性的耕地保養地方法規是必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應當保養土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增加使用有機肥料,提高地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破壞耕地的行為”;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和培肥地力。國家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這些規定為我省制定耕地保養地方法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條例的起草經過
1994年省農委、省農牧漁業廳組織了對全省有機肥建設情況的調查,在寫給省委、省政府的報告中,提出了“根據發展市場經濟的新形勢,在《黑龍江省耕地培肥規定》的基礎上重新制定耕地培肥管理地方性法規”的建議。1995年省農牧漁業廳開始組織起草本條例,到有關市(地)、縣(市)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徵求了省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等有關專家的意見,形成了條例初稿,報送省政府。今年8月,省政府法制局將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發有關市、縣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省政府法制局和省農牧漁業廳又派人到兄弟省市考察了耕地保養方面的經驗。在綜合各地、各部門意見和吸取兄弟省市經驗的基礎上作了修改。9月28日,省政府法制局組織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進行了討論修改,形成本條例(草案)。
三、條例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調整對象。省政府於1988年頒發的《黑龍江省耕地培肥規定》,只是在耕地土壤培肥方面作了規定,而缺少耕地質量保護方面的內容。近年來隨著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農藥、肥料等新品種的不斷增加以及地膜覆蓋技術的廣泛套用,使得耕地質量保護的問題日益突出。為此,本條例納入了這方面的內容,並對耕地土壤培肥方面的內容作了充實,定名為《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草案)》。這樣準確地概括了耕地質量保護和耕地肥力培養兩方面的內容。同時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應當保養土地……”的提法保持一致。
(二)關於管理體制。耕地保養管理涉及面廣,任務重,工作難度大,需要社會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合作。為此,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養的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考慮到對耕地保養的管理主要發生於耕地使用者進行生產過程之中,鄉(鎮)人民政府對於本條例耕地保養內容的貫徹實施有更直接、更具體的管理作用。因此,本條例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養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條例對農墾、森工、監獄系統的耕地保養管理責任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並明確上述管理部門在實施耕地保養管理工作中,應接受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三)關於耕地質量保護和肥力培養,耕地保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對耕地的質量保護,保護的目的是使耕地質量不下降,維持其原有的生產能力;另一方面是耕地肥力的培育,其目的是不斷提高耕地的綜合生產能力。條例在耕地質量保護方面主要是耕作方式、耕暄土壤、平衡施肥、防止污染和清除地膜等方面作了規定;在土壤培肥方面主要是在施用有機肥料、開發有機肥源、積肥設施建設、專業積肥等方面作了規定。
(四)關於地力補償費用。耕地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條例規定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發包耕地時,應將耕地保養的要求納入耕地承包契約中,以規範耕地承包人使用耕地的行為。對個別承包人不履行契約規定,對耕地只用不養,搞掠奪式經營,損害耕地質量的,應交納地力補償費用,用於恢復地力,這是對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的維護。《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黑龍江省農村合作經濟承包契約管理條例》對耕地承包者不保養耕地,造成地力下降,應賠償經濟損失作了原則規定。因此,本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承包人未按承包契約規定投入保養耕地、造成地力下降的,應按當地投入標準向發包方交納地力補償費用。同時條例又規定對地力補償費用必須納入同級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財務管理,專款用於保養耕地,以形成對承包者的有效約束。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十月三十一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加強耕地保養是一項長期任務,對建設農業強省、促進我省農業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制定本《條例》,把耕地保養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是十分必要的。並認為,《條例》草案突出了我省特點,符合我省實際,針對性強。多數委員同意一審通過。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委員們提出的建議,我們同省農牧漁業廳、省政府法制局的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認為委員們提出的意見都已吸收了,又充實了一些新的內容,還是一審通過為好。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農田防護林對耕地保養很重要,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按照委員的建議,新增加一條,即修改後的第十條,其內容是“村、屯、場、隊應加強農田防護林和水土保持林的養護,並有計畫地進行更新,逐步實行方田林網化。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林木脅地”。
二、有的委員提出,翻地對保養耕地起著重要作用,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按照委員的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條(修改後的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內容是“推廣秋季深施肥、翻整耕地制度,做到耕翻、耙地、鎮壓作業一次完成, 提高土壤蓄水保肥能力”。
三、關於《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修改後的第十二條)測土配方施肥問題。有的委員提出,應增加測土配方施肥一條龍服務體系建設的內容。按照委員的建議,在農林委員會審議結果報告已增加的第二款“省人民政府計畫管理部門每年應在化肥分配計畫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化肥,作為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測土配方試驗示範用肥”後增加“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加強測土——配方——加工——供肥——服務一條龍體系建設,為耕地使用者服務”的內容。
四、有的委員提出,耕地使用權不穩,是耕地投入不足、短期化經營的癥結所在,建議增加穩定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內容。按照委員的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修改後的第十四條)後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內容是“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利於穩定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具體措施,鼓勵耕地使用者積造、使用有機肥”。
五、關於《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修改後的第十六條)開發有機肥源問題。按委員的建議,在本條第一款後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有機肥源加工生產成品有機肥料,實行工廠化生產、商品化經營、社會化服務”的內容。
六、關於《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修改後的第十五條)第二款根茬還田問題。委員們認為,各種根茬全部還田,不得在田間焚燒秸稈,全省難以做到。按此意見,將本款修改為“提倡農作物秸稈、根茬還田”。
七、關於《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修改後的第十八條)使用農藥問題。按委員的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內容是“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加強對使用農藥的技術指導”。
八、關於《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改後的第十九條)地膜清除回收問題。有的委員提出,本條文應增加回收地膜利用的內容。按委員的建議,修改為“塑膠地膜使用後應及時清除、回收,創造條件加工利用……”。
九、關於《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修改後的第二十條)第一款耕地地力劃等定級問題。按國家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耕地劃等定級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定,將本條的“鄉(鎮)”改為“縣級”。
十、有的委員提出,對推廣的新型肥料要加強管理,《條例》對此應有明確規定。按委員的建議,新增加一條,即修改後的第十三條,其內容是“推廣使用的新型肥料及土壤調理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省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未經批准的,不準推廣使用”。同時,在處罰中相應增加一項,即修改後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其內容是“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審查登記,擅自推廣新型肥料和調理劑、生長劑,造成危害的,責令推廣者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並對推廣者處以受害面積應得經濟收益一倍以內的罰款”。
十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的處罰過重。按委員的建議,將本條文中的第(二)、(三)項的處罰額全改為10至50元。
十二、關於《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修改後的第十四條第一款)施用有機肥的數量和質量問題。農林委員會審議結果報告提出每年每畝施用有機肥的數量和質量應有最低標準,即“每年每畝耕地施用有機肥不少於2000公斤,有機質含量不低於8%。”委員們認為,各地施用有機肥的差異很大,有些地方也難以實現這一標準。按照委員的建議,省政府提報的原規定不作改動。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條“養分投入和消耗平衡有餘”不是具體標準,建議對具體標準作出規定。經研究認為,目前國家尚未確定具體標準,我省各地耕地有機質含量的差異又很大,還是不確定具體標準為好。
此外,還按委員們的意見對一些條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如第四條的“保養”改為“使用”,第七條中的“及時制止”改為“防止”,第十三條第二款的“大中型城市”改為“城鎮”,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中的“農藥”改為“除草劑”。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農林委員會於1996年10月14日召開了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我省是農業大省,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是決定農作物產量的基礎條件,制定耕地保養條例,把耕地保養納入法制軌道,對於解決耕地“荒、瘦、硬”問題,保護和提高耕地土壤肥力,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一致同意將《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十月十六日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僅有四章,而規範的主要內容集中在第二章上,所以,還是不設章為好。
二、關於第三條適用範圍問題。委員們認為規範的內容不夠全面,建議在條文中增加“利用耕地種植農作物”的內容,將條文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耕地種植農作物以及其他從事耕地保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三、關於第九條耕作方式問題。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內容是“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應加強有利於耕地保養的耕作制度研究,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鼓勵和支持”。
四、關於第十一條測土配方施肥問題。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省人民政府計畫主管部門每年應在化肥分配計畫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化肥,作為農業技術推广部門測土配方試驗示範用肥”。
五、關於第十二條施用有機肥數量和質量問題。委員們認為,每年每畝施用有機肥的數量和質量應有最低標準,建議將後一句修改為“每年每畝耕地施用有機肥不少於2000公斤,有機質含量不低於8%”。
六、關於第十三條開發有機肥源問題。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農業科研、農業技術推廣等單位或個人開闢新的有機肥源和實行有機肥專業化生產,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
七、關於第十八條第一款耕地地力劃等定級問題。條文中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國營農場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耕地劃等定級的具體辦法”,由誰劃等定級不清楚,建議將第一款修改為“耕地應當按地力劃等定級。鄉(鎮)人民政府和國有農場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劃定地力等級,並建立地力檔案”。
八、第十三條中“(一)養畜積肥”和“(二)……過腹還田”,內容有些重複,可將“過腹還田”去掉。建議本條中再增加一項:“(六)其它有機肥料”。
九、關於提高翻地質量、防止水土流失、管好田間防護林帶等項工作,條文中雖有規定,但力度不夠,建議充實和強化這方面的內容。
另外,有的委員提出,本條例已經成熟,這次會議審議,如果修改量不大,建議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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