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

《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旨在節約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經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
  •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26日
  •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18年10月26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三章 節水措施,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附 則,條例(草案)的說明,解讀,

條例發布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節約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節水優先、全程管理、高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有利於節約用水的政策和激勵措施,加大節約用水的投入力度,支持節約用水技術和產品研發、示範和推廣,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節約用水工作進行目標考核。
第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水情和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珍惜、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意識,形成節約用水的社會風尚。
新聞和網路媒體應當加強對珍惜、保護水資源及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鼓勵在公共場所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和對浪費水資源行為進行舉報的權利。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並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條 本省實行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體系,明確市、縣地下水資源開採控制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負總責,並組織制定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實施方案,明確管理和保護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並公布水資源超載地區和臨界超載地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對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制定並嚴格實施用水總量削減方案,對主要用水行業領域實施更加嚴格的節水標準,落實水資源費差別化徵收政策;對臨界超載地區,暫停審批高耗水項目。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節約用水規劃、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規劃需要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條 組織編制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園區等園區規劃,農業灌溉、電力、石油石化、鋼鐵、煤炭、造紙、化工等高耗水行業專項規劃以及城市新區類規劃,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同時進行水資源論證,保證規劃的布局和規模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
第十一條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產業結構以及用水需求變化、產品技術進步等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二條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地下水超載地區,應當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
第十三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較大的用水單位(以下統稱取用水單位),應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
取用水單位應當每年按照規定時間報送本年度用水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用水計畫建議;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取用水單位需求和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用水計畫,於次年1月31日前下達本年度用水計畫。年度用水計畫需要調整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年用水量較大的用水單位的類別和規模,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政供水能力和水資源條件確定。
第十四條 取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安裝使用節水設施,實施節水技術改造,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按時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節水報表。
第十五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用水計量設施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工業企業的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應當分別計量,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
城鎮新建居民住宅應當分戶安裝計量設施;已建成的城鎮居民住宅未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的,由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安裝。
農村居民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應當安裝計量設施,不具備安裝條件的,應當採用替代方式進行計量。灌區改造、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術改造等農業灌溉項目建設,應當同時安裝灌溉用水計量設施。
第十六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水價標準按照下列價格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制定:
(一)縣級以上城市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具備條件的建制鎮和農村居民用水,推進實行階梯水價。
(二)非居民用水在用水定額基礎上,對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
(三)由水工程供給的農業灌溉用水,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制度。
再生水價格由供需雙方根據供水成本和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建立健全用水統計制度,完善用水統計指標,規範用水統計方法,保證統計數據客觀真實。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用水狀況、節水指標等信息。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產業布局和產業規模,推進水資源高效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節約用水工作時,應當統籌兼顧,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生態功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節水工作,合理規划水稻種植面積,引導農業生產者因地制宜調整種植結構、選育和使用優質耐旱高產品種。半乾旱區和水資源超載地區,應當嚴格控制水稻等高耗水農作物種植面積,退減不合理灌溉面積。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水稻灌溉發展規劃和節水灌溉規劃,加強大中型灌區節水灌溉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以及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任務。新建灌區應當達到節水灌溉工程規範要求;已建灌區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當進行更新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個人科學合理興建集水池、塘壩等小型蓄水工程攔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減少地下水資源開採量。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水田種植區推廣水稻控制灌溉技術和水肥綜合調控技術,採取管道或者渠道防滲方式進行輸水,減少灌溉用水在蓄集、輸送過程中的損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確定旱作節水灌溉模式,在西部半乾旱區推廣微灌、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在中部、東部經濟作物種植區推廣滴灌、微噴等精準灌溉技術。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農業節約用水的技術指導和培訓,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個人套用節水技術。
第二十三條 工業企業應當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採取循環用水、分質用水以及廢污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在耗水量較大的行業、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鼓勵取用水單位之間推行串聯用水和循環用水。
第二十四條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應當採用先進的節水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尾水應當重複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五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制水工藝,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管理,定期進行巡查檢修,發現漏損或者故障及時搶修,自用水率和管網漏損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監測預警系統。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供水管網漏損,向公共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或者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洗浴、洗車、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安裝節水設施,採取節水措施。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節水設施套用和驗收環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監督建設單位落實。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和用水設施日常維護,推廣套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探索採用契約節水管理模式實施節水改造。
第二十九條 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安裝使用節水型器具,已建公共建築未安裝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安裝。
鼓勵居民家庭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三十條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優先選種耐旱型花草、樹木,採用微灌、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技術,禁止漫灌。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快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建設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輸配管網。城鎮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道路和車輛沖洗等市政用水和景觀用水等環境用水,有可利用再生水源的,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新建的賓館、學校、居民區、公共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使用設施;已建成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逐步配套建設再生水使用設施,使用再生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源利用率,最佳化用水結構。
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規劃建設滲水地面和雨水集蓄、雨污分流、淨化利用設施,提高雨水資源利用水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引導、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節水產業;對節水改造項目、節水示範項目和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項目優先立項,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節水項目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節水項目,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貸款。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與節約用水成效、農業水價水平、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財力狀況相適應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狀況,在合理配置水資源的基礎上推行水權初始分配製度,鼓勵地區間、流域間、流域上下游、行業間、取用水單位間,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節水服務企業以契約節水管理模式為取用水單位和個人募集資本、集成先進技術,提供節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務。
節水服務企業不得向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信息。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取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裝備,保障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履行職能必要工作經費,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獎勵制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一)取用水單位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明顯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等有突出貢獻的;
(五)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農業灌溉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六)舉報嚴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未取得取水許可擅自建設取水工程、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的,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取用水單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未安裝用水計量設施的, 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用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經營洗浴、洗車、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未採用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未安裝節水設施或者未採取節水措施的,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工業企業直接排放工業間接冷卻水、冷凝水的;
(二)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企業直接排放尾水的。
第四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由市、縣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節約用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器具、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二)再生水,是指污水經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用途要求,可以重複使用的水。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一)推進節水工作立法,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中央系列決策部署要求的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水安全問題和節水治水管水發表重要講話,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方針。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的指示和國家一系列制度安排要求我們加快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切實做好節水立法工作。
(二)推進節水工作立法,是貫徹實施“國家節水行動”的需要。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要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資源環境。”“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實施“國家節水行動”,要求我們必須加快節水立法工作。
(三)推進節水工作立法,是促進和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我省的用水總量、地下水用水量、人均綜合用水量、萬元GDP 用水量均在全國高值區前5位。經過初步評價,我省40%以上的縣域處於水資源臨界超載、超載或嚴重超載狀態。為促進全省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迫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起草情況
在節水條例被列為我省2018年正式立法項目後,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會同省水利廳並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進行研究、調研和修改,相繼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徵求了市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以及部分社會組織的意見;二是充分進行部門間溝通協調,,並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三是兩次深入4個地市、4個縣開展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代表、村代表和相關用水企業等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四是邀請法律和節水等方面的專家召開立法諮詢論證會議;五是借鑑了十多個省區市節水立法的經驗,並赴山西、廣西進行了實地調研和學習;六是省政府法制辦召開辦務會議集中對條例進行了研究;七是根據劉忻副省長的意見,進一步補充了有關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的內容。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於2018年7月20日經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50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節水原則和機制。規定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的原則和建立的機制(第三條)。
(二)節水管理體制。明確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節約用水管理職責(第五條)。
(三)節水義務、監督舉報和獎勵。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都有節水的義務、舉報的權利,並對獎勵作出規定(第八條)。
(四)節水十項制度。分別是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節水規劃制度、規划水資源論證制度、定額管理制度、計畫用水制度、用水管理制度、用水計量制度、計量收費制度、用水統計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第九條至十二條、第十四條至十九條)。
(五)節水六個方面措施。一是巨觀節水措施(第二十條)。二是農業節水措施(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條)。三是工業節水措施(第二十四至二十六、二十八條)。四是高耗水服務業節水措施(第二十七條)。五是用水戶節水措施(第二十九至三十三條)。六是節水經濟保障措施(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條)。
此外,《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二至四十五條對違法取水等一些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解讀

為規範用水行為,厲行節約用水,26日,《黑龍江省節約用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實施將深入落實國家節水行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用地方性法規予以節水工作規範、引導和保障。
據了解,當前,黑龍江省用水總量、人均綜合用水量、萬元GDP用水量均在全國高值區前5位,其中用水總量已經逼近國家下達給黑龍江省的2020年用水總量353.34億立方米的紅線控制指標。經過初步評價,黑龍江省40%以上的縣域處於水資源臨界超載、超載或者嚴重超載狀態。部分地區水資源短缺和用水浪費並存,生態脆弱和開發過度並存;部分流域和區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資源性、工程性、水質性缺水,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條例》體現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理念,規定了節約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強化了政府和部門在節水工作中的職責,提高全社會珍惜、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意識。
《條例》注重節水制度建設,強化節水措施落實,規定農村居民用水和農業灌溉用水應當安裝計量設施,由水工程供給的農業灌溉用水,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制度。在高耗水服務業節水方面,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經營洗浴、洗車、游泳場館、水上娛樂場所、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安裝節水設施,採取節水措施的內容。同時,條例還對投入機制、金融政策、農業節水補貼、水權交易、契約節水管理等節水經濟保障措施作出了規定。
《條例》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同時,以最嚴格管水、用水、節水監督管理理念設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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