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08年12月19日
  • 生效時間:2009年5月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扶持措施,第三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中醫藥從業人員,第四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第五章 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廢止,

基本信息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學,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和中醫藥教育、科研、對外交流以及中醫藥事業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中藥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監督和行業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中醫藥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中醫藥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定中醫藥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中醫藥專職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人事、科學技術、教育、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
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主管中醫藥工作的機構負責本系統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中醫藥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把中醫藥事業發展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第五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自身發展規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實現中醫藥協調發展,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解決發展中醫藥事業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衛生、教育、文化、科技、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中醫藥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在全社會宣傳中醫藥。
每年十月二十二日的國際傳統醫藥日為全省中醫藥宣傳日。
第八條 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行業協會、學會建設,發揮其在學術交流、知識普及、諮詢服務等活動中的作用。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扶持政策,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有關部門制定涉及中醫藥的政策時,應當徵求同級中醫藥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財政投入,提高中醫醫療機構人員工資經費補貼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展中醫藥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點項目。
第十一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資、投資、技術合作等方式支持、參與中醫藥事業發展。
中醫藥智慧財產權以及中醫藥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科技成果等,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合作開發,作價入股。
第十二條 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及基本建設免交有關附加、配套費用等優惠政策。
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的建設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中醫藥服務價格項目及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制定。中醫藥價格標準的確定,應當根據中醫藥特色,體現中醫藥服務技術勞務價值。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規定的中藥和中醫診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服務範圍和藥品目錄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付範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發掘和推廣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研製安全、簡便和多樣化的臨床中藥製劑。
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未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和不具備中藥配製能力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製劑室或者藥品生產企業配製中藥製劑。
醫療機構的中藥製劑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十六條 中醫經典處方、中藥協定處方、中醫經驗方,具備條件的,可以在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按照傳統的調配方法配製使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同其他醫療機構共同承擔社會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任務。有關部門、單位在確定下列定點醫療機構時,應當根據技術配備的基本要求同等對待中醫醫療機構:
(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三)工傷保險協定醫療機構;
(四)交通事故等傷害救治醫療機構;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構;
(六)急救中心、急救站;
(七)招生、用工、徵兵體檢以及傷殘病退鑑定醫院。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成立專門的中醫藥評審、鑑定組織或者由中醫藥專家參加評審、鑑定:
(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二)中醫藥機構的評審、評估;
(三)中醫藥科研項目立項、成果、獎勵的評審、鑑定;
(四)中醫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
(五)中醫藥新技術評審;
(六)省中醫藥行政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縣級中醫醫療機構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建設對常見病、多發病、疑難病有獨特療效的特色中醫專科。
高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從參加鄉(鎮)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工作起,向上浮動一級薪級工資,工作滿三年浮動工資應當固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社會力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中醫藥非基本醫療保健事業,推進中醫藥非基本醫療保健的市場化、產業化。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藥在養生保健和亞健康診療方面的優勢,開展預防、保健性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在發展中醫藥事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中醫醫療、中醫藥教育、科研、管理、對外交流以及促進中西醫結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二)捐獻或者發掘、整理有價值的中醫藥學術文獻以及有特效的處方、診療技術的;
(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長期在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業績突出的;
(五)資助中醫藥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
(六)對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三章 中醫醫療機構與中醫藥從業人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醫療機構設定標準和區域衛生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建立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一)縣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設定相應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
(二)縣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定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和中藥房,中醫及中西醫結合床位占醫院床位總數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三;
(三)城市社區和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定中醫科和中藥房;
(四)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立、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合併、撤銷或者改變中醫醫療性質的,應當經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申請設定中醫坐堂醫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部門變更經營範圍登記:
(一)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具有獨立的中藥營業區;
(三)坐堂醫師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總數不得超過三人;
(四)中醫坐堂醫診所的負責人由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省中醫藥行政部門申請設立中醫館:
(一)設定五個以上中醫一級臨床科(室),並有中醫內科、婦科、兒科、針灸科、推拿科等;
(二)設有獨立的診室、候診室和煎藥室;
(三)主要負責人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取得主治中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四)有五名以上中醫醫師,其中至少有一名副主任醫師和一名主治中醫師以上技術職稱,有兩名以上護士,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可以設立中醫坐堂醫診所或中醫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應當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積極套用中藥飲片、中藥製劑等中藥以及針灸、推拿等中醫非藥物療法,結合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突出中醫藥的特色。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針灸、推拿科。鼓勵綜合醫院設定的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提供針灸、推拿等中醫非藥物療法服務。
鼓勵城市社區、鄉(鎮)、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針灸、推拿等中醫非藥物療法服務。
第二十九條 具有執業資格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中醫醫療從業人員可以個體開業行醫,申請設定中醫醫療機構,從事中醫執業活動不受年齡限制。
第三十條 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中醫藥師承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中醫藥從業人員,進行以臨床效果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可以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西醫藥人員學習、運用中醫藥理論和中醫診療技術;鼓勵中醫藥從業人員學習和運用現代醫學技術。
第三十二條 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著名中醫、知名特色專科和知名醫院等評審制度,建立中醫藥機構和中醫藥從業人員評價機制,適時公布著名中醫、知名特龜專科和知名醫院等評選情況。
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通過配備學術繼承人、組織出版專著、編纂醫案、製作音像資料等形式,記錄和保存著名中醫的學術資料,發掘和保護特色中醫藥技術,總結和傳承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著名中醫的保護,改善其工作條件。著名中醫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中醫藥教育與科研

第三十四條 鼓勵醫學院(校)設定中醫藥學課程。中醫藥院(校)教育應當以傳授中醫藥基礎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為主,在修業年限、培養模式、課程設定、教學方式等方面體現中醫藥的學科特徵。中醫藥教育機構專業設定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制定。
中醫藥院(校)應當開展高層次中西醫結合教育和加強中醫藥職業教育,培養中西醫結合人才及中醫藥專業技術套用型人才。
第三十五條 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規劃,可以委託中醫藥院(校)或者有關單位定期組織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中藥加工炮製技術和針灸、推拿等中醫非藥物療法的培訓。
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社區、鄉村醫生進行中醫藥基礎理論和中醫診療技術培訓。
中醫藥機構和城市社區及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保證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學習,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與在崗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條 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師承教育指導教師和確有專長的考核教師。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在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者《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傳統醫學、醫療工作滿五年,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鼓勵有中藥炮製特長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師承教育,帶徒授業。
第三十七條 師承人員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後,可以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會同省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開辦中醫科研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批。中醫藥科研機構的業務用房、儀器裝備、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臨床研究病床,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中醫藥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捐獻有價值的中醫藥文獻、民間驗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對於瀕臨消失的,可以通過有償收購的方式進行搶救和保護,在資金、人員方面應當予以保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中醫藥科普教育基地。中國小健康教育應當包括通俗易懂的中醫藥常識。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中醫藥機構和中醫藥從業人員申請中醫藥專利、地理標誌、藥用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幫助開發中醫藥專利產品、註冊商標及對有關中醫藥著作進行著作權登記。對不適宜專利保護的工藝、方法等,可以採取技術秘密的方式實施保護。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使用、占有權利人的中醫藥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未經公開的科技成果,不得侵犯他人中醫藥著作權。

第五章 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中醫藥機構、中醫藥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推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
鼓勵中醫藥機構和具有中醫藥執業資格的公民到境外開展中醫醫療活動以及其他形式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邊境口岸地區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機構建設,通過政策引導和資金投入等方式支持中醫藥機構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二條 舉辦涉外中醫藥短期培訓班和進修班,應當具備規定的辦學條件,經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四十三條 中醫藥機構開展涉外中醫藥學術交流、醫療服務、技術合作、科技成果轉讓、科研課題合作研究等活動,應當報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再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中醫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秩序,對於損害醫療設施,侮辱醫務人員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中醫藥行政部門和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醫療差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規範醫療行為。
第四十五條 開展醫療性中醫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中醫美容等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批准,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再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中醫藥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規範中醫醫療市場秩序,依法取締以中醫名義非法行醫的行為。
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等醫療專業術語。
第四十七條 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已發布的違法中醫醫療廣告信息通過新聞媒體或者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經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合併、撤銷縣級以上公立、非營利性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由省中醫藥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建議有權處理的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職權侵犯中醫藥機構和中醫藥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
(二)限制公民自願選擇中醫藥服務權利的;
(三)損害和破壞中醫藥文物、檔案的;
(四)泄露中醫藥技術秘密的。
第五十條 中醫藥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不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設定標準,由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醫師吊銷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中醫醫療機構的;
(二)未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擅自開展中醫醫療服務的;
(三)未取得中醫執業資格,非法從事中醫診療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占有權利人的中醫藥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未經公開的科技成果以及其他侵犯中醫藥智慧財產權的,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中醫藥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中醫藥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中醫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
本條例所稱中醫藥機構包括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教育機構、中醫藥科研機構。
本條例所稱中醫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6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發展中醫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12月15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也充分考慮了社會各界提出的修改建議,條款內容比較具體,基本可行。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12月17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條兩款進行了合併,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中醫藥事業發展情況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財政投入,提高中醫醫療機構人員工資經費補貼標準”;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展中醫藥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重點項目。”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高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在鄉(鎮)衛生機構工作的起始時間不明確,同時也應當界定為從事中醫藥工作。據此,將本款修改為:“高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從參加鄉(鎮)衛生機構中醫藥工作起,向上浮動一級薪級工資,工作滿三年浮動工資應當固定。”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應當增加在醫學院(校)設定中醫藥學課程的規定。據此,本條第一款中增加了“鼓勵醫學院(校)設定中醫藥學課程”的表述。
另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建議,將條例的施行日期修改為“2009年5月1日”。同時,我們還按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和刪除,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中“縣級以上”後增加了“公立、非營利性”的表述;第二十七條兩款內容進行了合併;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應當”後增加了“組織”兩個字;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有關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刪去了第二款的內容;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醫療機構”前增加“中醫”兩個字,第二款中“中醫藥行政部門”後增加“和中醫醫療機構”的表述;第四十八條中“上級”修改為“有權處理的”等等。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08年7月22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議認為,中醫藥學是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中醫藥事業是我國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自1998年實施《黑龍江省發展中醫條例》以來,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省的中醫藥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與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求已不相適應,出現了許多亟待通過立法解決的問題。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對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作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規定,適應新形勢需要,重新制定發展我省中醫藥事業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我委在提前介入該草案調研、論證工作中,認真學習上位法和國家相關政策,認真借鑑廣東、貴州、河南、雲南、浙江等省的經驗,參與了草案的反覆修改,並印發全省13個市(地)人大徵求意見。草案針對我省中醫藥事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政府強化對中醫藥事業扶持力度、加強農村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抓緊中醫藥人才培養、重視中醫藥科研、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突出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等方面都作了制度性的規定,草案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較強,已經基本成熟,教科文衛委員會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教科文衛委員會還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為了表述更加簡潔明確,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藥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二、為了便於法規在日後的執行中明確相關部門及其責任,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三款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過於籠統的表述修改為“各級發改、財政、人事、教育、科技、物價、藥監、社保等部門”。
三、草案第四條和第六條同屬於政府責任,建議將草案第六條合併到第四條做該條的第三款。
四、草案第五條內容屬於一般倡導性的語言,而且這些基本原則在相應的條款中都有體現,不必單獨成為一條,建議刪去。
五、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同屬於落實醫療保險政策方面的內容,可以合併為一條。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規定的中藥和中醫診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服務範圍和藥品目錄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付範圍。”
六、扶持縣級中醫院特色中醫專科建設,是解決農民看病貴問題的有效途徑。建議將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中醫藥事業發展,加強縣級中醫醫療機構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建設對常見病、多發病、疑難病有獨特療效的縣級中醫醫療機構特色中醫專科。”
七、草案第十九條內容已經合併到第十八條第一款,建議刪去。
八、中醫藥院校教育既要突出中醫藥的學科特色,同時還要符合教育部門規定。建議在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後增加“中醫藥教育機構、專業的設定標準,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九、草案第四十二條和四十三條同屬於中醫藥對外交流管理內容,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三條與第四十二條合併為“開展涉外中醫藥學術交流、醫療服務、技術合作、科技成果轉讓、科研課題合作研究等活動,應當報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屬於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
十、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動,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範圍,建議刪去草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十一、2001年2月1日施行的《黑龍江省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條例》對中醫醫療廣告發布和監督管理已作了明確的規定。為了避免地方性法規間的內容重複,建議刪去草案第四十七條。
十二、草案第五十七條內容完全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七條,建議刪去。
經過修改,草案由六十二條改為五十五條。此外,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見。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8月13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組成人員認為,中醫藥學是中華民族創造的醫藥科學,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是我國衛生事業的特色和優勢。重新制定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對於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迫切問題和進一步緩解人民民眾的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對草案的修改意見。根據主任會議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要求, 8月24日在黑龍江日報全文刊登了《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草案)》,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100多條。這些意見普遍贊同出台該條例,同時,也建議政府加大對中醫藥的投入力度,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關鍵問題,如中藥製劑、培養人才、中醫與西醫地位不平等等。帶著這些問題,我們在省內調研的基礎上,又到內蒙古、山西、青海、深圳等中醫藥立法先進省、自治區和市進行了學習考察。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衛生廳、省中醫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其他省市的經驗做法和社會各界的建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草案修改稿草稿徵求了各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於11月12日又在中醫藥大學召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會,再次對草案修改稿提出很好的意見和建議。11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關於在藥品零售企業設立中醫坐堂醫診所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尤全喜、省人大代表高廣生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應當規範坐堂行醫的條件和變更企業經營範圍登記;刪除本條第一款,因為中醫資格考試已有明確規定。據此,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一條,表述為:“具備下列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申請設定中醫坐堂醫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部門變更經營範圍登記:(一)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具有獨立的中藥飲片、中藥營業區;(三)坐堂醫師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總數不得超過三人;(四)中醫坐堂醫診所的負責人由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擔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二、關於設立中醫館的規定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為方便和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對中醫藥的需求,適應中醫藥發展新的運作模式,具備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中醫館。據此,在草案中增加兩條,一條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表述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省中醫藥行政部門申請設立中醫館:(一)設定五個以上中醫一級臨床科(室),並應當有中醫內科、婦科、兒科、針灸科、推拿科等;(二)設有獨立的診室、候診室和煎藥室;(三)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取得主治中醫師以上技術職稱;(四)有五名以上中醫醫師,其中至少有一名副主任醫師,有兩名以上護士,中醫藥人員占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一條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表述為:“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可以設立中醫坐堂醫診所或中醫館,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關於醫療機構的中醫經典處方、中藥協定處方和中醫經驗方的規定省中醫藥大學段富津、省中醫研究院院長王喜軍提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藥傳統劑型的安全性已被長期臨床實踐所證明的實際情況,以及其他省市中醫立法中的做法,在保證廣大人民民眾用藥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對“三方”調劑有所表述。據此,增加一條,表述為:“中醫經典處方、中藥協定處方、中醫經驗方,具備條件的,可以在有《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按照傳統的調配方法配製使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四、關於對中醫醫療機構經費投入的規定省中醫藥大學校長匡海學和望奎縣中醫院原院長宋廣林提出,根據全省中醫藥機構人員和財政狀況,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據此,對草案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改,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中醫藥事業的財政投入,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逐步提高中醫醫療機構人員工資經費補貼標準。醫療改革後,對公益性中醫醫療機構人員工資實行全額保障。”(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五、關於部分條款內容的修改
(一)關於增加條款內容的規定
1.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第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定中醫藥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中醫藥專職管理人員。”(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醫療機構的中藥製劑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應當可以在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據此,在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醫療機構的中藥製劑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3.哈爾濱市衛生局中醫處處長劉世濱提出,應當加強醫療機構的安全保衛措施。據此,在草案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秩序,對於損害醫療設施,侮辱醫務人員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第二款表述為:“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少醫療差錯,妥善處理醫療糾紛,規範醫療行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
(二)關於條款內容合併的修改
1.根據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合併,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規定的中藥和中醫診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服務範圍和藥品目錄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付範圍。”(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可以與第十九條的內容合併;第二款中醫院校畢業生到鄉(鎮)衛生機構向上浮動一級工資的時限太長,可以修改為“三年”。據此,對本條兩款內容進行了修改,第一款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縣級中醫醫療機構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建設對常見病、多發病、疑難病有獨特療效的特色中醫專科”;第二款為:“在鄉(鎮)衛生機構工作的高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可以向上浮動一級薪級工資,工作滿三年浮動工資應當固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3.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應當合併,同時將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移至本條第二款。據此,對本條進行了修改,第一款為:“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著名中醫、知名特色專科和知名醫院等評審制度,建立中醫藥機構和中醫藥從業人員評價機制,適時公布著名中醫、知名特色專科和知名醫院等評選情況”;第二款為:“省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通過配備學術繼承人、組織出版專著、編纂醫案、製作音像資料等形式,記錄和保存著名中醫的學術資料,發掘和保護特色中醫藥技術,總結和傳承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4.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於重複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實踐中操作性比較差和一些倡導性的條款和語言應當刪除或修改。據此,對草案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進行了刪除或修改。
關於條例的施行日期,建議為2009年3月1日。
此外,還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部分條文的順序及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調整和修改後,草案由原來的六十二條變為目前的五十五條。
以上報告,請審議。

解讀

記者日前專訪了黑龍江省衛生廳廳長李斌,請他就《條例》中的重大突破和眾多亮點進行了解讀。
抓中藥能按醫保報銷了
從5月1日起,百姓到醫院看中醫抓中藥也能按醫保報銷了。將中醫藥納入醫保和新農合成為《條例》的另一大亮點。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將符合規定的中藥和中醫診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服務範圍和藥品目錄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支付範圍。”
另外,《條例》要求,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同其他醫療機構共同承擔社會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任務。有關部門、單位在確定工傷保險協定醫療機構,交通事故等傷害救治醫療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構,急救中心、急救站以及招生、用工、徵兵體檢和傷殘病退鑑定醫院時,應當根據技術配備的基本要求同等對待中醫醫療機構。”
李斌:只有通過立法的形式,才能確保中醫得以與西醫享受同等待遇,能在同等的條件下公平競爭。
中醫開診所年齡不受限
《條例》規定,今後,我省具有執業資格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中醫醫療從業人員都可以個體開業行醫,申請設定中醫醫療結構,從事中醫執業活動不受年齡限制。
李斌:由於中醫藥的特殊性,中醫藥人才培養周期較長,名中醫必須要經過多年的實踐積累,所以,以前對中醫執業人員限制年齡的做法是不符合中醫藥自身規律的。
政府有償收購搶救秘方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組織中醫藥機構和中醫藥從業人員申請中醫藥專利、地理標誌、藥用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幫助開發中醫藥專利產品、註冊商標及對有關中醫藥著作進行著作權登記。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使用、占有權利人的中醫藥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未經公開的科技成果。
李斌:各種中醫藥文獻、民間驗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具有巨大的學術價值和醫療價值。但由於種種原因,這些寶貴的中醫藥資源正逐步減少甚至消失。為此,我省規定,對於瀕臨消失的民間驗方、秘方和有獨特療效的中醫藥診療技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可通過有償收購的方式進行搶救和保護。
“赤腳醫生”可合法上崗
《條例》規定,省中醫藥行政部門將組織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中醫藥從業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中醫藥從業人員,進行以臨床效果和工作實踐為主的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李斌:這一規定有利於農村大量“赤腳醫生”取得合法上崗資格,符合農村實際。

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 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黑龍江省出版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標準化條例》《黑龍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黑龍江省無線電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8部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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