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經2015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規劃和名錄、濕地保護、濕地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5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 頒布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10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報告,檔案解讀,新聞報導,修訂信息,

條例全文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
(2015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從事與濕地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適宜動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態功能、納入濕地名錄的地帶或者水域,包括沼澤、湖泊、河流等自然濕地和庫塘等人工濕地。
第四條 濕地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嚴格管理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六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濕地行政主管部門;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行署)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負責重點國有林區範圍內的濕地保護工作(以上部門統稱濕地主管部門)。濕地主管部門對濕地保護、利用、監督和管理負有主管責任,對其他部門和單位管理的濕地負有監督指導責任。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漁業、旅遊、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有保護濕地的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濕地的環境保護負有監督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社區,下同)對本地區的濕地負有保護責任,應當組織有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松花江哈爾濱段濕地的保護和管理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明確主管部門及其具體責任 。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濕地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據國家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跨行政區域或者部門管理的重要濕地,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對濕地的管理。
濕地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濕地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統一保護和管理濕地內野生生物等自然資源;
(五)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調查、監測、評估以及保護和利用的科研、科普教育;
(六)負責濕地內防火巡護檢查、火險監控和日常預防管理;
(七)負責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監測;
(八)管理濕地內的科研、教學、參觀、考察和生態旅遊等活動;
(九)開展國際、國內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十)集中行使所轄區域內濕地保護和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綜合評價考核體系,濕地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定並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建立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和濕地管理機構應當對濕地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和監測,並組織科研單位開展濕地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技術推廣工作,提高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每年的六月為濕地保護宣傳月,六月十日為黑龍江濕地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傳播濕地文化,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二章 規劃和名錄
第十二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並與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林地保護利用、旅遊發展等專項規劃相互協調。
第十四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要求、目標、措施、保護責任;
(三)濕地保護區劃與建設布局;
(四)生態、社會以及經濟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編制或者修改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准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修改濕地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備案。濕地保護規劃修改後應當重新公布。
第十六條 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擬定全省濕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濕地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等事項。
第十七條 濕地實行分級保護。按照濕地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的重要性,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第十八條 國際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劃分標準和保護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重要濕地的劃分標準和保護管理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發放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時,不動產中含有濕地的,應當標明濕地類型、面積、範圍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標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經公布的濕地應當由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設立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誌。
第三章 濕地保護
第二十一條 濕地保護可以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禁止擴大耕地面積,並逐步實行退耕還濕、還林、還草。現有的耕地應當在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發展有機農業。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一定規模和景觀價值,適宜開展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生態旅遊等活動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第二十四條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市級濕地公園和縣級濕地公園。
國家濕地公園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市、縣級濕地公園,由同級人民政府確立並命名。
第二十五條 濕地公園可以實行分區管理。採取分區管理的濕地公園,可以根據濕地的主要功能,劃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生態功能展示區、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等。
第二十六條 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保護需要,可以在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第二十七條 對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功能明顯,尚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條件的濕地,經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立濕地保護小區。
濕地保護小區的管理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未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濕地保護小區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濕地污染,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
第二十九條 濕地內的水體、地形地貌,野生動物、植物植被等,應當保持生態原狀。確需進行人為改變的,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
第三十條 在濕地內從事割蘆葦、割草等活動,應當按照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劃定的範圍和有關規定進行,不得破壞濕地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第三十一條 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造成濕地生態特徵退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行綜合治理,採取退耕、補水、截污、禁牧、限牧、季節性休牧、生態移民等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濕地生態平衡的需要,對重要區域實行定期封閉輪休,並可以劃定一定的範圍,限制人員進入。
因工程建設等造成重要濕地生態特徵退化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恢復。
第三十二條 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對於季節性缺水嚴重的濕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給予補水;跨行政區域的濕地生態用水,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水資源相關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生活、生產和濕地生態用水,滿足濕地生態用水需求。
開發利用濕地上游水資源和周邊地下水資源,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不得造成濕地缺水或者退化。
第三十三條 濕地內原則上不得進行景觀建設。
對濕地內確需建設的旅遊設施和基礎設施,應當按照《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審批後方可進行建設。
重點國有林區內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設施建設的規劃設計,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經依法批准在濕地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方案,保護濕地景觀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採用節能環保材料和設施,並與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三十四條 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應當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濕地公園內的旅遊、餐飲、住宿、娛樂等商業服務網點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根據保護生態資源、人文歷史風貌以及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的需要,對商業服務網點的經營方式、種類、時間、地點等內容作出規定。
在濕地內開展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濕地生態旅遊規划進行。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濕地承載能力和對資源的監測評估結果,確定資源利用強度和遊客最大承載量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濕地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墾、挖溝、築壩、堆山;
(二)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
(三)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
(四)砍伐林木、採挖泥炭、勘探(國家公益性勘探除外)、採礦、挖砂、取土;
(五)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繁殖區及其棲息地;
(六)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七)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
(八)破壞濕地保護設施或者監測設備;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對於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以及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採挖泥炭、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對實施違法行為的施工機械、設備和工具進行查封、扣押。
第四章濕地利用
第三十六條 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可以科學、節約、可持續地利用濕地資源。
利用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三十七條 濕地利用可以根據濕地資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條件,採取生態旅遊、休閒度假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濕地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為濕地開發利用提供保障。
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濕地內旅遊配套設施的建設,為遊客進入濕地參觀遊覽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定向援助、產業轉移、吸引社會資金、社區共管等方式,促進濕地及其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十條 鼓勵採用符合環保要求的觀光塔、棧道、電動車船、航空器等多種方式開展濕地生態旅遊;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對依法開展的生態旅遊應當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四十一條 經批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濕地保護責任,對進入濕地的人員進行有關濕地保護方面的科普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對不聽從勸阻的,應當向濕地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處理。
濕地主管部門和濕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利用濕地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破壞濕地的行為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漁業、旅遊等部門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依法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接受單位和個人對破壞、侵占濕地行為的檢舉。
第四十三條 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本轄區內濕地保護情況的日常監督,協助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調查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濕地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對不聽從勸阻的,可以向所在地的濕地主管部門報告,濕地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查處。
公安機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到現場處理。
第四十四條 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內的治安秩序,履行保護濕地自然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職責。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徵用、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確需徵用、占用國際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或者改變其濕地用途的,應當報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占用或者改變其他濕地用途的,應當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經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同意。占用單位應當提出濕地臨時占用方案,明確濕地占用範圍、期限、用途、相應的保護措施以及使用期滿後的恢復措施等。
臨時占用濕地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後,占用單位應當按照濕地臨時占用方案恢復濕地原狀。
經批准臨時占用濕地的,不得修築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得損害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
第四十七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全省濕地資源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實現濕地資源檔案的年度更新,並編制年度濕地資源監測和評估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濕地污染和破壞的污染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未嚴格落實生態紅線制度,導致濕地面積減少或者退化且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的;
(三)未按照規定落實濕地保護補償制度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主管部門、濕地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濕地名錄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濕地公園內商業服務網點的經營方式、種類、時間、地點等內容作出規定的;
(四)未依法對徵用、占用、臨時占用濕地以及在濕地內從事的建設活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未依法及時受理、查處舉報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濕地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已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未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一)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繁殖區及其棲息地的;
(二)砍伐林木、勘探(國家公益性勘探除外)、採礦、挖砂、取土的;
(三)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管理機構給予處罰;未設立濕地管理機構的,由濕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損毀、塗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誌的,責令限期恢復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恢復所需實際費用或者損失金額五倍罰款。
(二)擅自進行開發建設活動或者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築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以破壞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沒收後拆除,並處以建設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三)開墾、挖溝、築壩、堆山、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採挖泥炭、擅自改變濕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開墾、填埋、傾倒垃圾、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挖溝、築壩、堆山、採挖泥炭的,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規定在濕地內割蘆葦、割草等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
(五)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撿拾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鳥卵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每枚二百元的罰款;撿拾其他野生動物鳥卵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每枚一百元的罰款。
(七)破壞濕地保護設施或者監測設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破壞濕地保護設施,處以五千元的罰款;破壞監測設備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八)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屆滿後,未進行恢復的,責令限期恢復,並處以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恢復或者對濕地造成永久性損害,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擅自命名、掛牌縣級以上濕地公園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法律責任中規定的罰金數額幅度,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細化標準,與本條例同步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重新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濕地與森林、海洋一起被稱為全球三大自然生態系統,具有保持水土、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功能。我省濕地面積大、類型多、生態區位重要、生態景觀壯美。近年來,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濕地保護和建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03年在全國率先出台了《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在濕地地方立法方面開創了先河。原條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原條例的許多條款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保護力度不夠、管理方式單一、體制機制障礙等問題長期存在。二是國家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斷提出新的要求,我省亟待用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三是新形勢下濕地保護和利用之間的關係迫切需要妥善協調,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如何發揮濕地在旅遊、休閒度假等方面的作用,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為解決上述問題,重新制定濕地保護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等情況
省林業廳十分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在多次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會同省林業廳、省森林工業總局並邀請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徵求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意見,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徵求意見。二是深入部分市、縣開展調研,召開由濕地內居民、旅遊開發企業等參加的座談會,仔細了解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三是組織濕地保護和法學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四是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五是借鑑了青海、雲南、北京等省市的立法經驗。《條例(草案)》於2015年7月7日經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53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建立健全了濕地保護制度。為切實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條例(草案)》在制度建設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政府責任。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綜合評價考核體系,濕地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二是建立了相應制度。第六條規定,建立濕地生態紅線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科學劃定並嚴守濕地生態紅線,維持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建立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三是建立了名錄管理制度。第十三條規定,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定期開展的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擬定全省濕地名錄,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四是建立了分級保護制度。第十四條規定,濕地實行分級保護。按照濕地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的重要性,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二)採取了全面嚴格的保護措施。為加大對濕地資源的保護力度,《條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六方面規定:一是保護濕地可以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不同的保護方式設定了不同的保護措施。第十九條規定,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規定,濕地公園可以實行分區管理。採取分區管理的濕地公園,可以根據濕地的主要功能,劃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生態功能展示區、合理利用區、管理服務區等。第二十四條規定,濕地保護小區的管理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二是設立了外圍保護地帶。第二十三條規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三是建立了補水機制。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給予補水;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水資源相關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生產、生活和濕地生態用水,滿足濕地生態用水需求。四是規範了建設活動。第三十條規定,經依法批准在濕地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方案,保護濕地景觀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應當採用節能環保材料和設施,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五是規範了經營行為。第三十一條規定,濕地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應當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濕地公園內的旅遊、餐飲、住宿、娛樂等商業服務網點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並符合保護生態資源、人文歷史風貌以及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的需要。六是明確了禁止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濕地內禁止開墾、挖溝、築壩、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擅自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開礦、挖砂、取土,砍伐林木、採挖泥炭,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等行為。
(三)規範了濕地利用內容。為合理利用我省濕地資源,《條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四方面規定:一是確立了利用原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可以科學、節約、可持續地利用濕地資源;利用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動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二是明確了利用方式。第三十四條規定,濕地利用可以根據濕地資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條件,採取生態旅遊、休閒度假等多種方式進行。三是規定了政府扶持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採取定向援助、產業轉移、社區共管等方式,指導和扶持濕地內的開發利用活動,促進濕地及其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四是鼓勵開展濕地生態旅遊。第三十七條規定,鼓勵採用符合環保要求的觀光塔、棧道、船隻、航空器等多種方式開展濕地生態旅遊;濕地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對依法開展的生態旅遊應當提供相應的服務。
(四)強化了監督管理。一是明確了監督檢查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二是建立了執法協作機制。第三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環境保護、水利、農業、畜牧、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部門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依法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應當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接受單位和個人對破壞、侵占濕地行為的檢舉。三是完善了基層執法配合。第四十條規定,濕地所在地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本轄區內濕地保護情況的日常監督,協助濕地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調查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向濕地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四是強化了治安管理。第四十一條規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內的治安秩序,履行保護濕地自然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職責。五是增強了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第四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濕地污染和破壞的污染事故以及其他突發事件。
此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門、管理機構的責任。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8月2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濕地生態區位十分重要,為了進一步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重新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省森工總局對一審所提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步修改,並赴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黑河等地進行了補充調研,深入村屯和濕地了解相關情況。根據調研的情況,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向相關廳局、十三個地市和綏芬河市、撫遠縣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之後根據各界反饋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研究修改,向常委會主要領導進行了專題匯報。9月28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從落實濕地保護責任的角度,對涉及濕地管理責任的表述進行了梳理。一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二是將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職責。跨行政區域或者部門管理的重要濕地,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成立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對濕地的管理。”同時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移至該條作為第二款。三是將條例草案第五條調整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六條。在該條第一款中增加了“濕地主管部門對濕地保護、利用、監督和管理負有主管責任,對其他部門和單位管理的濕地負有監督指導責任”的規定,並將“主管濕地的部門”明確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將該條原第三款修改後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畜牧、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漁業、旅遊、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有保護濕地的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濕地的環境保護負有監督責任。”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四款。表述為:“松花江哈爾濱段濕地的保護和管理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明確主管部門及其具體責任 。”四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濕地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據國家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的責任。”五是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表述為:“經批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濕地保護責任,對進入濕地的人員進行有關濕地保護方面的科普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對不聽從勸阻的,應當向濕地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處理。”第二款表述為:“濕地主管部門和濕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利用濕地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破壞濕地的行為依法及時查處。”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從濕地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等方面考慮,將條例草案第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濕地主管部門和濕地管理機構應當對濕地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和監測,並組織科研單位開展濕地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技術推廣工作,提高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三、根據農林委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編制或者修改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配套規定的制定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定。據此,結合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授權的濕地保護小區管理辦法制定時限確定為“在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予以公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五、結合調研徵求的意見和農林委的意見,考慮到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內容聯繫緊密且有部分重複,將兩條合併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表述為:“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等造成濕地生態特徵退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行綜合治理,採取退耕、補水、截污、禁牧、限牧、季節性休牧、生態移民等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第二款表述為:“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濕地生態平衡的需要,對重要區域實行定期封閉輪休,並可以劃定一定的範圍,限制人員進入。”第三款表述為:“因工程建設等造成重要濕地生態特徵退化的,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恢復。”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更加嚴格加強對濕地內建設活動的管理,其設施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我省規劃條例所規定的程式。據此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中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款表述為:“濕地內原則上不得進行景觀建設。對確需建設的基礎設施,應當按照《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進行規劃設計,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審批後方可進行建設。”第二款表述為:“墾區、國有重點林區內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設施建設的規劃設計,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七、在調研中,有意見認為應當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增加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規定。據此,將該條第一項中關於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的規定與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的內容合併作為該條第二項。表述為:“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同時,有意見認為,條例草案對於非法開墾、挖溝、築壩、填埋、採挖泥炭、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擅自改變濕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行為,設定的沒收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以及施工機械、設備的行政處罰難以執行。經認真研究,刪除了這一行政處罰的規定,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定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墾、挖溝、築壩、填埋、採挖泥炭、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擅自改變濕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以及施工機械、設備等進行查封、扣押。”(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三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明確收益用途,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通過依法利用濕地資源所獲得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濕地保護和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九、根據農林委意見,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
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進一步加強對利用濕地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濕地保護,對條例草案第四十條進行了修改。一是增加“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濕地保護工作”的規定,作為該條第二款;二是將該條原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對不聽從勸阻的,可以向濕地所在地的濕地主管部門報告,濕地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查處。”;三是增加“公安機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到現場處理。”的規定,作為該條第四款。同時對未依法及時受理、查處舉報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罰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
十一、根據組成人員和調研反饋意見,為嚴格限制徵用、占用濕地行為,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徵用、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確需徵用、占用國際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濕地公園或者改變其濕地用途的,應當報國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占用或者改變其他濕地用途的,應當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十二、根據調研反饋意見,在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對臨時占用濕地審批主體的規定。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臨時占用濕地的,應當經濕地主管部門或者濕地管理機構同意。占用單位應當提出濕地臨時占用方案,明確濕地占用範圍、期限、用途、相應的保護措施以及使用期滿後的恢復措施等。”(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
十三、有的組成人員和調研反饋意見認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部分關於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難以確定。經認真研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相應修改,規定了罰金數額和幅度。同時,增加了對撿拾鳥卵行為的處罰規定。另外,考慮到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已有詳細的處罰規定,且罰金數額高於條例草案的規定,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的相關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
同時,根據農林委和調研反饋意見,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也進行了調整和修改,所有改動之處均用陰影和下劃線進行了標註。
以上匯報,請審議。

檔案解讀

沙育超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們:
上午好!歡迎大家參加省政府新聞發布會。
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版《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廢止。
今天,我們很高興地請來了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維民先生、省林業廳副廳長鄭懷玉先生向大家介紹《條例》的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的提問。
首先,請李維民先生做主旨發布;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李維民女士們、先生們、記者朋友們,上午好!
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濕地與森林、海洋並稱為全球三大自然生態系統,具有保持水土、淨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功能。黑龍江是全國濕地資源最為豐富的省份之一,面積大、類型多、生態區位重要、生態景觀壯美,是美麗龍江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信許多媒體記者朋友都曾有過切身的體會。下面我就《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重新制定的有關情況做簡要介紹。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黑龍江省曾於2003年率先出台《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在全國濕地地方立法方面開創先河。原條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原條例的許多條款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保護力度不夠、管理方式單一、體制機制障礙等問題長期存在。二是國家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斷提出新的要求,我省亟待用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三是新形勢下濕地保護和利用之間的關係迫切需要妥善協調,在嚴格保護的前提下如何發揮濕地在旅遊、休閒度假等方面的作用,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因此,重新制定濕地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重新制定的過程情況
2014年9月,省政府法制辦按照工作安排將濕地立法納入2015年重點推進的立法工作,提前部署並落實責任。省林業廳在多次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與省人大有關委員會、省林業廳、省森林工業總局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徵求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意見,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徵求意見。二是深入部分市、縣、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開展調研,召開由管理部門、社區和保護利用單位等參加的座談會,詳細了解濕地保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三是組織濕地保護和法學等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四是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五是借鑑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經驗。六是通過召開多次專題研討和審議會議,不斷對規定內容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條例(草案)》於2015年7月7日經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10月22日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新《條例》規範的主要內容
新《條例》共7章55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建立健全了濕地保護制度。為切實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新《條例》在制度建設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政府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要求依法設立相關濕地管理機構並明確管理職責,科學劃定並嚴守濕地生態紅線,將濕地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濕地保護補償制度等。二是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擬定全省濕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三是濕地實行分級保護,按照濕地生態功能和環境效益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的重要性,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四是建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發放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時含有濕地的,應當標明濕地類型、面積、範圍等有關內容。
(二)採取了全面嚴格的保護措施。為加大對濕地資源的保護力度,新《條例》規定:一是保護濕地可以採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形式進行,不同的保護方式設定了不同的保護措施。二是建立了濕地生態補水機制,對季節性缺水嚴重的濕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給予補水,統籌安排並滿足濕地生態用水需求。三是規定了濕地內原則上不得進行景觀建設,確需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審批。四是進一步明確了濕地內禁止行為。
(三)規範了濕地利用內容。為打造新的經濟成長點,新《條例》規定可以有限度地利用濕地資源:一是確立了利用原則。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可以科學、節約、可持續地利用濕地資源。二是明確了利用方式。濕地利用可以根據濕地資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條件,採取生態旅遊、休閒度假等多種方式進行。同時對濕地內的經營行為做出了嚴格規範。三是規定了政府扶持義務。縣級以人民上政府可以採取定向援助、產業轉移、吸引社會資金、社區共管等方式,促進濕地及其周邊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四)強化了監督管理。一是明確了監督檢查制度。濕地主管部門和濕地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濕地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破壞濕地的行為依法及時查處。二是建立了執法協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環保和農業等部門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依法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三是完善了基層執法配合。包括濕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志願者組織、村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與濕地主管部門的相互配合。四是強化了治安管理。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定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內的治安秩序,履行保護濕地自然資源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職責。五是增強了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對相關事故或突發事件。
此外,新《條例》還規定了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門、管理機構的責任。按照第五十五條規定,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沙育超謝謝李維民副主任的介紹。
下面,請鄭懷玉先生向大家介紹黑龍江省濕地名錄有關情況。省林業廳副廳長 鄭懷玉女士們、先生們、記者朋友們,上午好!
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黑龍江是全國濕地資源最為豐富的省份之一,具有面積大、分布廣、類型多、生物多樣性廣泛等特點,是美麗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保障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下面我就濕地名錄有關情況向新聞界的各位朋友簡要介紹一下。
2008年我省出台的《條例》明確規定實行濕地認定製度,新《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與舊《條例》比有較大的進步。同時規定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擬定全省濕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濕地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等事項。可以說,發布名錄是實施《條例》的前置重要條件。
說到名錄,我想先介紹一下我省濕地資源調查的相關情況。黑龍江省曾於2000年和2009年進行了兩次濕地資源調查。查清了濕地資源的面積、分布、生態狀況等多方面的情況,為濕地名錄的制定提供了堅實的數據支撐。2015年,我們在全省範圍內泥炭沼澤碳庫調查,用最新遙感數據覆蓋全省的前提下,運用3S技術與現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第二次濕地調查成果進行了修正,數據經各縣(市)濕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信息更加詳實可靠。
通過濕地資源調查顯示,我省有自然濕地556.19萬公頃(含大興安嶺加格達奇區和松嶺區),涉及濕地斑塊共有25000個,自然濕地率達到11.75%。
從調查情況看,我省濕地主要分布在松嫩、三江兩大平原和大、小興安嶺。其中松嫩平原198.24萬公頃,三江平原91.18萬公頃。從分布情況看,大興安嶺、黑河、齊齊哈爾、大慶、綏化等5市(地)濕地面積均超過40萬公頃,占全省濕地總面積的70%以上。濕地資源主要涵蓋4大類,15個濕地類型。其中,沼澤濕地427.43萬公頃,數量位居全國首位,占全國沼澤濕地的五分之一,河流濕地74.19萬公頃,湖泊濕地35.62萬公頃,人工濕地18.95萬公頃。
我省現有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138處,其中國家級有23處,省級64處,其它為縣(市)級。有扎龍、三江、興凱湖、洪河、七星河、南瓮河、珍寶島和東方紅8處國際重要濕地和13處國家重要濕地,數量位居全國首位。全省已建41處國家濕地公園(含試點),17處省級濕地公園。此外還建立了9處濕地保護小區,形成了全國最大的濕地保護網路。
我省的濕地保護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濕地保護和恢復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也面臨著圍墾、基建、過度捕撈、水體污染等問題。新《條例》提出,濕地保護實行名錄製,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保護濕地的主體責任,對依法保護好我省的濕地資源,將發揮重要的作用。細化名錄省政府將擇時向社會公布。藉此機會,我願意回答記者朋友們提出的問題。
謝謝大家。沙育超謝謝鄭懷玉副廳長的介紹。沙育超女士們、先生們,記者朋友們:
《條例》的出台,是新時期我省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支撐,是建設美麗黑龍江的重要法制保障。《條例》建立了我省完整的濕地保護體系,合理的劃分了部門職責,大膽進行了體制創新,彰顯了我省的特色。請各媒體持續關注《條例》的實施,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加強監督,營造全省上下更好地保護濕地濃厚的輿論氛圍。
最後,再次感謝李維民副主任、鄭懷玉副廳長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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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6年1月1日起《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正式施行,2003年版《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2003年,黑龍江省曾在全國率先出台《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在全國濕地地方立法方面開創先河。但由於原條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許多條款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保護力度不夠、管理方式單一、體制機制障礙等問題長期存在。此外,國家對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斷提出新的要求,黑龍江省亟待用立法形式予以固化。今年施行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共7章55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一是建立健全了濕地保護制度,明確了政府責任、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分級保護、建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二是採取了全面嚴格的保護措施,加大對濕地資源的保護力度。三是規範了濕地利用內容,規定可以有限度地利用濕地資源。四是強化了監督管理。此外,新《條例》還規定了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和地方政府以及主管部門、管理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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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記者從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制度、規範濕地利用內容、強化濕地監督管理,重新制定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經完成,並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是全國濕地資源最為豐富的省份之一,具有面積大、分布廣、類型多、生物多樣性廣泛等特點。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維民在發布會上表示,黑龍江省曾於2003年率先出台《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在全國濕地地方立法方面開創先河,但原條例出台距今已有12年,許多條款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重新制定濕地條例十分必要。
對此,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於2014年9月將濕地立法納入2015年重點推進的立法工作計畫,提前部署並落實責任。黑龍江省林業廳在多次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上報黑龍江省政府,經過不斷對規定內容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條例(草案)》於2015年7月7日經黑龍江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最終於2015年10月22日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據了解,新《條例》共七章55條,主要規範了明確管理責任和履行管理職責,制定政策規劃和實行名錄管理,規範保護方式和開展合理利用,加強監督管理和明晰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新《條例》施行後,濕地保護將實行名錄管理、分級保護並建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黑龍江省林業廳副廳長鄭懷玉在發布會上表示,新《條例》第二章第16條明確規定,濕地保護實行名錄管理,與舊《條例》比有較大的進步。同時規定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擬定全省濕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濕地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範圍、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等事項。可以說,發布名錄是實施新《條例》的前置重要條件。
通過濕地資源調查顯示,黑龍江省有自然濕地556.19萬公頃(含大興安嶺加格達奇區和松嶺區),涉及濕地斑塊共有25000個,自然濕地率達到11.75%。現有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138處,其中國家級有23處,省級64處,其它為縣(市)級。有扎龍、三江、興凱湖、洪河、七星河、南瓮河、珍寶島和東方紅8處國際重要濕地和13處國家重要濕地,數量位居全國首位。新《條例》的施行,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保護濕地的主體責任,對依法保護好黑龍江省濕地資源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修訂信息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五十八)修改《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國有重點林區主管部門”修改為“重點國有林資源管理機構”、“國有重點林區”修改為“重點國有林區”。
2.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國有林區內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設施建設的規劃設計,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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