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1997年6月12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技術密集型產品研製、生產、銷售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為主要業務,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依法創辦和經營的經濟實體。

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修改的決定,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1997年6月12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再拔《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技術密集型產品研製、生產、銷售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為罪夜拘悼主要業務,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依法創辦和經營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私營經濟的科技企業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應做到產權關係明晰、組織制度健全、經營機制完善、企業行為規範。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營科技企業和依法對民營科技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管理,綜合協調,扶持引導,完善服務措施,保障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有條件的市(行署),可根據當地城市規劃,選擇基礎設施和科技資源較好的區域,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園區或示範區,發展民營科技企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規劃和措施;指導民營科技企業實施所承擔的政府科技計畫項目;認定並定期覆核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協助辦理民營科技企業人員重要的科技活動的出國出境手續;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人才培訓等服務工作。
第八條 計畫、財政、金融、工商、稅務章朽講、人事、技術監督、外事、公安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符合本條例第二條少乘迎的要求,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少乘臭辯、環境保護政策;
(二)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三)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投入占企業年收入的2%以上。
具備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向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手續,領取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申辦國家規定為特殊行業的民營科技企灶煮雄業,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發生分立、合併、變更、終止等事項時,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其人事檔案管理和工齡計算按人事、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的在職科技人員,可以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餘時間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取得合理報酬。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不得侵犯本單位、原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 鼓勵回國的科技人員和留學人員來本省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國酷市朽有企業、鄉鎮企業聯合進行資源開發和技術開發。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科技成果折價投資、入股,興辦民營科技企業。
第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在財政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省和有條件的市(行署)、縣(市、區)應設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資金,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專利權或其他可轉讓的智慧財產權和有形財產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立項、成果鑑定、科技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對外貿易和技術交流,自主選擇外貿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可按人事部門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二十一條 外省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到本省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按戶籍管理規定優先解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企業所在地的戶籍。
第二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的非法攤派。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審計、統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與聘用的人員依法簽訂用工同,建立勞動保護制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建立保證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成立社團組織,溝通與政府的聯繫,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每年在工商執照年度檢驗前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資格覆核手續。未覆核或覆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民營科技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時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已經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享受優惠待遇之所得。
第三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竊取、泄漏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違法經營、損害國家和民眾利益,進行不正當競爭,非法獲取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民營科技企業的有關事項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的決定
(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省和有條件的市(行署)、縣(市、區)應設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資金,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專利權或其他可轉讓的智慧財產權和有形財產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二、第十九條修改為:“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對外貿易和技術交流,自主選擇外貿代理機構。”
三、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民營科技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的非法攤派。”
四、刪去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進行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為了更好地鼓勵、支持和促進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在生產經營、社會活動和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制定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省人民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比較成熟,指導思想明確,符合我省實際,規範的內容基本可行。委員們在審議中對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表示同意,同時進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局、省科委的同志,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經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主任會議審議後,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修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委員們的意見,並參照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將《條例(草案)》第七條關於科技行政部門職責的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規劃和措施;指導民營科技企業實施所承擔的政府科技計畫項目;認定並定期覆核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協助辦理民營科技企業人員重要的科技活動的出國出境手續;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人才培訓等服務工作。”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項“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科技人員應占20%以上”和第(三)項“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投入應占企業總產值的2%以上”這兩個百分比規定低了,不能體現科技企業的特點。這個意見很好,這兩個百分比確實很重要。定低了會形成濫竽充數,失掉科技企業的特點;定高了會使大部分企業達不到,被排除於民營科技企業隊伍之外。經過研究,按照委員們的意見,根據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科技企業若干界限問題的說明》的規定,將第(二)項修改為:“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
從業人員,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將第(三)項修改為:“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投入占企業年收入的2%以上。”
這裡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一點是,國家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比例、科研開發投入比例的要求同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對高新技術企業這兩個比例的規定分別為30%和3%,如果一個民營科技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且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就應執行這個認定和覆核標準,並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三、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借鑑兄弟省同類法規的寫法,將《條例(草案)》第十條修改為:“申辦民營科技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一)向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設立民營科技企業審批手續;(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三)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四)再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資格認定,領取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按照委員們的意見,這條里增加一款,列為第二款:“申辦國家規定為特殊行業的民營科技企業,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認定。”
四、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在職科技人員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不得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修改為:“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不得侵犯本單位、原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去掉“在職”二字,就包括了離退休的、業餘的和專職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
五、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申請和接受委託,承擔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科技計畫項目。民營科技企業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等的待遇”,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立項、成果鑑定、科技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等待遇。”
六、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外省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到本省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按戶籍管理規定優先解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企業所在地的戶籍。”
七、根據委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之後增加一條,即:“第二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成立社團組織,溝通與政府的聯繫,實行自律性管理。”
八、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即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已登記註冊的民營科技企業,每年在工商執照年度檢驗前進行覆核”,修改為:“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每年在工商執照年度檢驗前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覆核。”
九、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即修改稿第三十條)最後一句:“已經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撤銷其資格,並取消有關的優惠待遇”,修改為:“已經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享受優惠待遇之所得。”
十、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即修改稿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1997年 月 日起施行”,修改為:“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刪掉“在本條例發布之前的省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一句。
《條例(草案)》修改後,由原來的三十四條增加為三十五條,還有幾處文字做了技術性修改。
此外,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關於在職科技人員業餘時間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規定,應加上需經本單位領導同意。經查1992年省委、省政府發布的《關於充分發揮知識分子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即三十六條)中說:“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諮詢、服務、開發、轉讓活動,收入全部歸己”。據此,可以認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無需徵得本單位領導同意,《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未再改動。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四月四日下午,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民營科技企業是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有了一定的規模,成為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有生力量,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地方立法明確民營科技企業的地位和權益,規範其企業行為,明確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對其引導、扶持、管理、服務的職責,為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是適時的、必要的。《條例(草案)》總結了我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經驗,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行性。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委員們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將《條例(草案)》的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條例內容不僅涉及民營科技企業的管理,也體現了對民營科技企業的鼓勵和支持,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同時參照近年來兄弟省區發布的同樣內容的條例,也多未稱“管理條例”,因此認為刪掉“管理”兩字更為合適。
二、為了明確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採取的多種所有制形式,使條例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在第二條之後增加一條,表述為:“第三條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私營經濟的科技企業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應做到產權關係明晰、組織制度健全、經營機制完善、企業行為規範”。原第三條作為第四條,原第四條刪掉。
三、將第十二條“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修改為“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領辦.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四、在第十八條的末尾加上一句:“金融機構對申請貸款的民營科技企業,應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積極安排貸款”。
五、將第二十四條“國有企事業單位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應在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修改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將第二十九條“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時弄虛作假或採取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的”,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時弄虛作假的”。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民營科技企業是改革的產物,是開拓和發展科技第一生產力的有生力量,是廣大科技工作者面向經濟建設的一個創舉,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我省民營科技事業始於1983年。在各級黨、政、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由小到大、由少到多不斷地得到發展。截止1996年底,全省已有民營科技企業3300家,從業人員70,000多人,科技人員占25%。1996年產值達48億元,實現利稅59億元。技術經濟活動已滲透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有的產品進入了國際市場並向外向型產業拓展,為我省造就了一大批科技、經營人才和優秀企業家。改變了傳統的科技體制全民獨辦的單一模式,對我省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由於人們認識上有一定差距,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些對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的不公正看法和評價,民營科技企業發展中有些問題界定不夠清楚,以及缺乏一些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條件,使民營科技企業處於一種不平等競爭的地位,產權糾紛時有發生,智慧財產權有時得不到法律保護。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影響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急需通過立法,明確民營科技企業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規範其行為,為各級政府、部門制定其政策提供法律依據。因此,制定此《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本《條例》的經過和依據
在計畫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許多省、市(區)先後制定了《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或相應的行政規章。我省一些民營科技企業家、廠長、經理也紛紛向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和省科委等提出議案和意見,要求根據近年來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對民營科技企業鼓勵與扶持的方針、政策,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因此,省科委於1996年列了軟科學課題——《〈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立法研究》,由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局、省科委的同志參加組成課題組,赴全省經濟、科技發展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哈爾濱市、大慶市、綏化地區和牡丹江市,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了歷時3個多月的專題調查。召開座談會16次,聽取了有關企業、科研院所、市縣、同行專家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寫出了《關於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調查報告》和《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草稿)》。為了更充分、更全面地做好此項工作,1996年11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科委又共同組成調研組,赴雲南、貴州、廣州、陝西等省市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
制定本《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和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界定。本《條例》的第二條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概念作了界定,主要是依據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參考《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條例》、《陝西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確立的。核心是明晰產權關係,實行“四自”方針。
(二)關於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草案僅對職稱評定、戶口管理、建立扶持周轉金等方面作了一些規定,而在稅收上沒有做具體規定,因為國家近期將調整某些政策,在現階段不宜上升為法規。
第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其人事檔案管理和工齡計算按人事、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的在職科技人員,可以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業餘時間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取得合理報酬。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不得侵犯本單位、原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 鼓勵回國的科技人員和留學人員來本省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國有企業、鄉鎮企業聯合進行資源開發和技術開發。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和科技成果折價投資、入股,興辦民營科技企業。
第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在財政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省和有條件的市(行署)、縣(市、區)應設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資金,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專利權或其他可轉讓的智慧財產權和有形財產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立項、成果鑑定、科技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對外貿易和技術交流,自主選擇外貿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 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可按人事部門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企業自主確定。
第二十一條 外省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到本省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按戶籍管理規定優先解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企業所在地的戶籍。
第二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的非法攤派。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審計、統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與聘用的人員依法簽訂用工同,建立勞動保護制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建立保證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成立社團組織,溝通與政府的聯繫,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每年在工商執照年度檢驗前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資格覆核手續。未覆核或覆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民營科技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時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已經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享受優惠待遇之所得。
第三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竊取、泄漏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違法經營、損害國家和民眾利益,進行不正當競爭,非法獲取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民營科技企業的有關事項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的決定
(2002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省和有條件的市(行署)、縣(市、區)應設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資金,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專利權或其他可轉讓的智慧財產權和有形財產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二、第十九條修改為:“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對外貿易和技術交流,自主選擇外貿代理機構。”
三、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民營科技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的非法攤派。”
四、刪去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進行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為了更好地鼓勵、支持和促進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在生產經營、社會活動和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制定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省人民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比較成熟,指導思想明確,符合我省實際,規範的內容基本可行。委員們在審議中對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表示同意,同時進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局、省科委的同志,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經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主任會議審議後,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修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委員們的意見,並參照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將《條例(草案)》第七條關於科技行政部門職責的規定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制定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規劃和措施;指導民營科技企業實施所承擔的政府科技計畫項目;認定並定期覆核民營科技企業資格;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協助辦理民營科技企業人員重要的科技活動的出國出境手續;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人才培訓等服務工作。”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項“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科技人員應占20%以上”和第(三)項“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投入應占企業總產值的2%以上”這兩個百分比規定低了,不能體現科技企業的特點。這個意見很好,這兩個百分比確實很重要。定低了會形成濫竽充數,失掉科技企業的特點;定高了會使大部分企業達不到,被排除於民營科技企業隊伍之外。經過研究,按照委員們的意見,根據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科技企業若干界限問題的說明》的規定,將第(二)項修改為:“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職
從業人員,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將第(三)項修改為:“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投入占企業年收入的2%以上。”
這裡需要進一步說明的一點是,國家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比例、科研開發投入比例的要求同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對高新技術企業這兩個比例的規定分別為30%和3%,如果一個民營科技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且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就應執行這個認定和覆核標準,並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三、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借鑑兄弟省同類法規的寫法,將《條例(草案)》第十條修改為:“申辦民營科技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一)向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設立民營科技企業審批手續;(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三)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四)再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資格認定,領取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按照委員們的意見,這條里增加一款,列為第二款:“申辦國家規定為特殊行業的民營科技企業,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認定。”
四、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在職科技人員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不得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修改為:“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不得侵犯本單位、原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去掉“在職”二字,就包括了離退休的、業餘的和專職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
五、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申請和接受委託,承擔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科技計畫項目。民營科技企業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等的待遇”,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立項、成果鑑定、科技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等待遇。”
六、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外省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到本省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按戶籍管理規定優先解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企業所在地的戶籍。”
七、根據委員的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之後增加一條,即:“第二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成立社團組織,溝通與政府的聯繫,實行自律性管理。”
八、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即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已登記註冊的民營科技企業,每年在工商執照年度檢驗前進行覆核”,修改為:“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每年在工商執照年度檢驗前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覆核。”
九、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即修改稿第三十條)最後一句:“已經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撤銷其資格,並取消有關的優惠待遇”,修改為:“已經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享受優惠待遇之所得。”
十、根據委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即修改稿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1997年 月 日起施行”,修改為:“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刪掉“在本條例發布之前的省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一句。
《條例(草案)》修改後,由原來的三十四條增加為三十五條,還有幾處文字做了技術性修改。
此外,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關於在職科技人員業餘時間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規定,應加上需經本單位領導同意。經查1992年省委、省政府發布的《關於充分發揮知識分子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即三十六條)中說:“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諮詢、服務、開發、轉讓活動,收入全部歸己”。據此,可以認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無需徵得本單位領導同意,《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未再改動。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四月四日下午,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民營科技企業是我國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有了一定的規模,成為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有生力量,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地方立法明確民營科技企業的地位和權益,規範其企業行為,明確各級政府、各個部門對其引導、扶持、管理、服務的職責,為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是適時的、必要的。《條例(草案)》總結了我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經驗,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行性。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委員們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將《條例(草案)》的名稱修改為《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條例內容不僅涉及民營科技企業的管理,也體現了對民營科技企業的鼓勵和支持,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同時參照近年來兄弟省區發布的同樣內容的條例,也多未稱“管理條例”,因此認為刪掉“管理”兩字更為合適。
二、為了明確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採取的多種所有制形式,使條例的適用範圍更加廣泛,在第二條之後增加一條,表述為:“第三條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私營經濟的科技企業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應做到產權關係明晰、組織制度健全、經營機制完善、企業行為規範”。原第三條作為第四條,原第四條刪掉。
三、將第十二條“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修改為“鼓勵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領辦.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四、在第十八條的末尾加上一句:“金融機構對申請貸款的民營科技企業,應與國有企業同等對待,積極安排貸款”。
五、將第二十四條“國有企事業單位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應在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修改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將第二十九條“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時弄虛作假或採取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的”,修改為:“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時弄虛作假的”。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民營科技企業是改革的產物,是開拓和發展科技第一生產力的有生力量,是廣大科技工作者面向經濟建設的一個創舉,已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我省民營科技事業始於1983年。在各級黨、政、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由小到大、由少到多不斷地得到發展。截止1996年底,全省已有民營科技企業3300家,從業人員70,000多人,科技人員占25%。1996年產值達48億元,實現利稅59億元。技術經濟活動已滲透到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有的產品進入了國際市場並向外向型產業拓展,為我省造就了一大批科技、經營人才和優秀企業家。改變了傳統的科技體制全民獨辦的單一模式,對我省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起到了較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由於人們認識上有一定差距,現實生活中存在著一些對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的不公正看法和評價,民營科技企業發展中有些問題界定不夠清楚,以及缺乏一些必要的扶持政策和條件,使民營科技企業處於一種不平等競爭的地位,產權糾紛時有發生,智慧財產權有時得不到法律保護。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影響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急需通過立法,明確民營科技企業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規範其行為,為各級政府、部門制定其政策提供法律依據。因此,制定此《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本《條例》的經過和依據
在計畫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許多省、市(區)先後制定了《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或相應的行政規章。我省一些民營科技企業家、廠長、經理也紛紛向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和省科委等提出議案和意見,要求根據近年來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對民營科技企業鼓勵與扶持的方針、政策,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因此,省科委於1996年列了軟科學課題——《〈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立法研究》,由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局、省科委的同志參加組成課題組,赴全省經濟、科技發展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哈爾濱市、大慶市、綏化地區和牡丹江市,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了歷時3個多月的專題調查。召開座談會16次,聽取了有關企業、科研院所、市縣、同行專家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寫出了《關於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調查報告》和《黑龍江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草稿)》。為了更充分、更全面地做好此項工作,1996年11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科委又共同組成調研組,赴雲南、貴州、廣州、陝西等省市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條例》。
制定本《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和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界定。本《條例》的第二條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概念作了界定,主要是依據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參考《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條例》、《陝西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確立的。核心是明晰產權關係,實行“四自”方針。
(二)關於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草案僅對職稱評定、戶口管理、建立扶持周轉金等方面作了一些規定,而在稅收上沒有做具體規定,因為國家近期將調整某些政策,在現階段不宜上升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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