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1-12-26  
  • 生效日期:2002-03-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省政府令第13號
【發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3號)
省長 宋法棠
2001年12月26日
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
駕駛員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和從事農田作業的農業機械駕駛員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經營性教練場(以下簡稱培訓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不得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四條申請報考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先經過培訓,憑培訓結業證,按規定到公安部門考取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條省、市(行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財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職責,配合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業、變更與歇業
第六條申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其自有經濟技術條件應當符合地方標準《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開業條件》(以下簡稱《開業條件》)的相應規定,並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持合法身份證件、可行性研究報告、資信證明向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經審核後,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發展規劃審批立項;經批准立項的,應當在8個月內籌建完畢。
(二)持《開業條件》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經審核後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驗收合格,發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三)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手續依法辦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
(四)經批准開業的培訓單位,由批准機關通知當地公安部門。
經批准立項後,8個月內未籌建完畢,無正當理由的,取消立項資格;已履行完全部審批手續超過3個月仍未開業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第七條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立項、開業申請後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立項、開業申請後20日內給予答覆。
第八條培訓單位合併、分立、遷移、改變培訓範圍、停業、歇業及進行年度審驗,按《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和學時制兩種。
全日制是指學員在有限培訓期內完成培訓內容的培訓方式。
學時制是指學員按學時不限期完成培訓內容的培訓方式。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應當按《開業條件》規定的經營類別、培訓種類和招生範圍招生,不得異地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僅限於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開辦,並在本校內招生培訓。
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應當在招生前20日內向當地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招生計畫。開學後10日內,應當持學員培訓登記表向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學員證。
第十二條培訓單位應當執行和使用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編制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
第十三條培訓單位的各類教員、教練車輛與學員的配備比例,應當按《開業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培訓單位應當使用與考試車型相適應,符合規定技術標準的教練車輛。
教練車輛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並隨車攜帶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全國統一的標誌牌和《教練車證》。
第十五條培訓單位聘用的教員,應當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培訓合格,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準教證》後,方可從事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需租用訓練場地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應當選擇有經營資格的經營性教練場組織學員訓練
第十七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學員應當到具有經營資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報名,經當地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入學和報考機動車駕駛證前的一次性身體檢查,合格後方可參加培訓和考試。
體檢表樣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公安部門統一制定,交當地二級以上綜合醫院發放。
第十八條學員培訓期滿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應當組織學員參加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的結業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考試不合格的,可以免費參加一次培訓和補考。
第十九條培訓單位在收取培訓費用時應當按規定開據《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專用發票》。
培訓單位在發生其他業務時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票據和單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製、偽造、倒賣和轉讓。
第二十條培訓單位應當執行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培訓費標準,並辦理《收費許可證》。不得自行定價。
第二十一條培訓單位應當依法納稅,並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二十二條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參加職業培訓,持證上崗。
初次考取機動車駕駛證並申請從事經營性道路運輸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持培訓結業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執行和使用省統一編制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的,處以5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教練車輛與學員配備比例不按規定執行的,處以30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第二款,教練車輛不在指定部位懸掛標誌牌或者不隨車攜帶《教練車證》的,處以每輛車1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培訓單位聘用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準教證》教員的,處以5000元罰款;教員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準教證》的,責令其參加培訓,並處每人1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培訓期滿後,不組織學員參加結業考試直接報考駕駛證的,處以1萬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按《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無培訓結業證人員考取駕駛證的,由發證機關繳銷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稅務、價格主管部門分別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不按規定使用全省統一票據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專用發票》和不按規定繳納稅款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統一的培訓費標準自行定價和不辦理收費許可證的。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二)在規定的工作日未辦結有關審核、批准事項的。
(三)未經培訓濫發培訓結業證的。
(四)受理無培訓結業證人員考取駕駛證的。
第二十八條因執法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省農墾總局具體負責本系統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接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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