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在1998.09.22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9.22
  • 實施時間:1998.09.22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調解國家與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的經濟關係,加強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三)房屋買賣,即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四)房屋贈與,即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五)房屋交換,即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六)財政部根據《條例》授權確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其他個人(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契稅。
第四條 契稅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管理。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所有權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並徵收契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的。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第六條 本省契稅的適用稅率除居民個人購買住宅房屋為3%外,其他均為5%。
第七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確定承受者應當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有關部門批准轉讓權屬時,應當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價格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契稅主管部門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權的交換、房屋所有權的交換或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互相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價格的差額。
(五)納稅人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契稅主管部門按照其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比例計算徵收契稅;納稅人將部分權屬改變為全部權屬的,契稅主管部門按照全部權屬成交價格計算徵收契稅,並扣除已繳納稅款。
(六)採取以國家出租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方式供地,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年度分解,逐年收取年度租金的,以當年收取的年度租金為計稅依據徵收契稅。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契稅主管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八條 契稅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下列設施的,免徵契稅:
1.辦公室(樓)、收發室、職工食堂、職工浴池(室)、庫房或者其他直接用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2.學校(不含培訓中心)的教室(樓)、圖書館、試驗室、操場、食堂、學生或者教職員工單身宿舍等直接用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3.醫院(不含療養院)的門診部、住院部以及其他直接用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4.國家科研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從事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5.解放軍部隊、武警部隊的地下和地上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營區、庫房、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導航、觀測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職工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三)納稅人由於地震、風暴、洪水、火災和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滅失住房重新購買的,縣(市)以上契稅主管部門可以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滅失的住房已經納稅的,其繳納的稅款不予退還。
(四)納稅人用國家徵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補償費,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重置價格沒有超過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徵契稅;超出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部分,經縣(市)以上契稅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以及締結或者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稅。
(七)農場、林場內部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
第十條 契稅的減征、免徵,應當由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以上契稅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辦理減征或者免徵契稅手續。
第十一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減稅或者免稅範圍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補繳已經減征或者免徵的稅款。
第十二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的契約、協定、契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日。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主管部門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主管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四條 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未履行所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申請退稅的,經縣(市)以上契稅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可以準予退稅。
第十五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主管部門應當向納稅人出具國家統一制定的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六條 契稅主管部門進行納稅鑑定應當查驗納稅人前手契約,前手契約的納稅人未繳納稅款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契稅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直接徵收契稅或者派員進駐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契稅徵收管理工作;也可以經所在地的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委託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規定代征、代繳契稅,並付給相應的代征報酬。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契稅主管部門提供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和代征契稅等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契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除按照規定補繳稅款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當繳納稅款2‰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契稅的其他徵收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同契稅主管部門在納稅或者處罰問題上發生爭議時,應當首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繳納稅款以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接到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契稅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上一級契稅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納稅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繼續執行。
納稅人對契稅主管部門的徵稅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徵稅、處罰決定的契稅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契稅主管部門和代征代繳單位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代征代繳單位和契稅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契稅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十三)將《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且在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免徵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刪去第四項中的“經”、“批准,”。
第十條修改為:“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徵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縣(市)以上契稅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減征或者免徵契稅手續。”
第十四條修改為:“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未履行所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申請退稅且符合相關規定的,縣(市)以上契稅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退稅。”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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