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效益審計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效益審計暫行規定》是1989年10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發布日期】1989-10-24
【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效益審計暫行規定
(1989年10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五號)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效益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效益審計(以下簡稱項目投資效益審計)系指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效益評價。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地方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包括國家部屬單位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五條項目投資效益審計,按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分級實施。
第六條各級審計機關負責全民所有制單位的項目投資效益審計。
第七條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項目開工前、建設中的審計,並為審計機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八條社會審計組織受委託辦理集體所有制單位項目投資效益審計,和項目投資效益審計的查證、諮詢、鑑證事項。
第九條項目投資效益審計內容包括:
(一)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
(二)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及投產後的效益。
第十條各級審計機關依據各級計畫委員會和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計畫部門)的年度項目計畫,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投資效益審計。
各級計畫部門下達的年度項目計畫(包括批轉、備案的計畫)應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依據各級計畫部門下達的年度項目計畫,編制審計計畫,通知被審計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列入審計計畫的被審計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十日內,向同級審計機關報告,並組織清點財產、處理帳務。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應在接到被審計單位的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後十日內,制訂具體審計方案,並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應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後十日內,完成清點財產、結清帳目和收集整理檔案、資料等各項與審計有關的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後,審計機關方可派出審計組或委託其他審計組織,按照審計工作程式實施審計。
第十六條審計工作結束後,審計機關應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並抄送同級計委、經委、建發和財政、銀行、人事、監察等部門。
第十七條列入審計機關審計計畫的被審計單位,未經審計作出結論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及財會人員不得調離或另行任職。
第十八條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接受審計機關委託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須經委託機關審定後,方可發出。
第十九條在審計中發現項目論證、審批和施工等方面的問題,審計機關應分別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對違反財經法規的被審計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處罰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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