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是水利部於2002年8月30日頒布並實施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實施日期:2002.08.30
  • 法規文號:水監[2002]370號
頒布信息,辦法內容,

頒布信息

關於印發《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現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情況及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部審計室反映。
附屬檔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辦法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提高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使用中央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水利部直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審計部門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審 計 內 容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餘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
第五條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概況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投資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轉出投資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表”的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六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及原因;
(二) 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 概算審批、執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 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調整的原則、各種調整係數、設計變更和估算增加的費用等;
(五) 核實建設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原因,並審查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計畫外投資的情況;審查彌補資金缺口的來源,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基建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建築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列支的內容和費用攤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
(二)交付使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依據;
(三)交付使用的遞延資產的情況。
第九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餘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 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 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 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 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投資包乾節餘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 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採購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招標;
(二) 所訂契約或協定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 契約變更、解除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四) 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
審 計 管 理
第十三條 由水利部及相關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除有專門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審計室負責組織審計。其他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主持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水利審計部門負責審計。
第十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可以由水利審計部門組織水利基本建設的專業審計力量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也可以由水利審計部門委託具有專業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承擔。
水利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託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業經歷等資料書面報委託的水利審計部門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濟契約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後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審計部門的審計調查,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第二十條 列入國家審計機關審計計畫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審計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將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上級水利審計部門。
審 計 程 序
第二十一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後十日內向其主管水利審計部門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審計部門應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後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二條 水利審計部門或受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應當事先擬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審計組,並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應當於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日前送達。
第二十三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或被其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並按照審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准檔案;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覆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或資金籌措檔案;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契約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檔案
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審計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或受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終結後,應當及時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水利審計部門根據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第二十六條 水利審計部門應及時下達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照審計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告水利審計部門。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作為主持組織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的審計依據。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違反基本建設規定和財經法規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止、破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審計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給予少量中央資金補助的項目和全部由地方資金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審計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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