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合畝制

合畝制的性質是原始社會父系家長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黎族合畝制
  • 類型:一種生產和社會組織
  • 源於 :廣東省海南島部分黎族地區
  • 意義:它是進行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
基本內容,合畝制的性質,

基本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廣東省海南島部分黎族地區(今保亭、瓊中、樂東三縣交界處)特有的一種生產和社會組織。“合畝”一詞在黎語中意為“大夥做工”。它是進行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由若干戶有血緣關係的父系小家庭組成,有些合畝還接受非血緣的外來戶參加。合畝的規模最小為兩、三戶,最大達30多戶,一般為五、六戶。合畝的主要生產資料耕地有三種占有方式:合畝公有,畝內幾戶伙有和一戶所有。在純血緣的合畝中,水田多為合畝公有;在雜有外來戶的合畝中,水田則以幾戶伙有為主。無論哪一種合畝,耕牛以一戶私有為主。農具、漁獵及手工業工具則均為各戶私有。不論何種占有方式,生產資料歸合畝統一使用,不計報酬,但也有少數占有人索取田租、牛租的現象。山林、河流、坡地歸全“峒”(黎語,若干自然村為一小峒,幾個小峒為一大峒)公有,各戶開墾,漁獵所得歸己。每個合畝有一畝頭,由父系長輩擔任,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畝頭主持合畝的生產和分配,處理合畝內外的一切公共事務。畝內各戶稱畝眾。畝內的農事活動均需畝頭夫婦舉行原始宗教儀式作先導,然後畝眾按嚴格的男女分工進行集體勞動。合畝共耕收穫的產品,扣除一部分留作公共開支(如種子、周濟糧、釀酒糧等),再按畝提取三至五斤“稻公、稻母”谷,給畝頭夫婦享用,其餘按戶平均分配。合畝內成員有互相幫助的傳統,一家缺糧,各戶相助。獵得野獸者,將獸肉平均分給各戶。遇畝內成員建屋或辦婚喪大事,合畝成員都來幫忙,不取報酬。參加合畝的外來戶有“龍仔”、“工仔”兩種。“龍仔”系因貧窮破產或受迫害而投靠他人的。被投靠者叫做“龍公”,絕大多數為畝頭。“龍公”接受“龍仔”,需當眾砍箭立約,以示日後不得反悔;“龍仔”則需交若干牛隻或銅鑼給“龍公”,改姓“龍公”的姓,有繼承當畝頭的權利。此種依附關係一經確立,便世代相承。“龍仔”除擔負合畝的生產勞動外,還得無償為“龍公”家裡勞動。“龍公”有義務為未婚的“龍仔”完婚。“龍仔”成家後,可占有少量生產資料,享有自己參加漁獵、手工業等副業勞動獲得的收入。“工仔”多系從小賣身抵債,沒有人身自由,終年為合畝和畝頭從事繁重勞動,社會地位比“龍仔”更為低下。部分畝頭由於占有較多的生產資料,又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某些特權,往往在分配中多得產品,出現了剝削現象;個別畝頭利用合畝共耕的形式,對“龍仔”、“工仔”進行各種剝削,而自己則完全脫離勞動,成為剝削者。
中國學術界對合畝制地區的社會性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其社會性質處於原始社會父系家庭公社瓦解而直接向封建制轉化的過程中;有的認為封建經濟居主導地位,帶有原始公社制殘餘;有的認為是半奴隸制半封建社會;還有的認為處於原始社會末期父系家庭公社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合畝地區經過社會改革,徹底廢除了“龍仔”、“工仔”世世代代依附於“龍公”、畝頭的關係。

合畝制的性質

合畝制的性質是原始社會父系家長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合畝的組織形式是,2戶至30多戶,主要以血緣關係及血緣關係的男長輩“畝頭”為領導的家長制農業共耕組織。“畝頭”掌握和領導畝內勞動生產及分配。合畝的生產關係的基礎不完全是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它的生產資料由各戶私有、幾戶共有和合畝所有,以各戶私有占主導地位。人們對私有觀念的認識比較模糊,在合畝內對生產資料的使用是統一經營並一律不計報酬。合畝制是一種私有制的家庭共耕組織。幾戶共有和合畝所有是極不穩定的,如果在畝中有人退畝分畝或因故出售典當生產資料(如土地、耕牛),都有權取回自己應得的一份。有些合畝所有的生產資料主要是“祖遺”,從實質上看合畝制的生產資料可以說是私有制的範疇,但又具有其特殊的表現,即從合畝制生產資料的占有和使用的情況看,它占有的實質是私有的,而使用是統一經營,是一種農業共耕組織,即農業共耕社。畝內的共同勞動,是平均主義的簡單勞動協作,完全表現了人們勞動上平均主義心理。按性別嚴格的分工,合畝的組織基礎是按血緣關係“畝頭”家長式的指揮領導。生產上的落後耕作技術與迷信和傳統習慣,產品按戶平均分配的原則等說明合畝制存在著很大程度的原始殘餘色彩。合畝的組織基礎由“畝頭”領導;合畝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和使用上的統一經營、共同勞動、平均分配、分別消費等的情況看,合畝制的性質是原始的父系家長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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