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登峰(湖北荊門籍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黃登峰,男,家庭住址:荊門市屈家嶺管理區易家嶺辦事處東嶽隊東嶽組49號,涉黑涉惡犯罪團伙。

2019年12月18日,沙洋縣人民法院判處黃登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登峰
  • 出生地:荊門市屈家嶺管理區易家嶺辦事處東嶽隊東嶽組49號
  • 性別:男
人物簡介,涉黑犯罪,移送起訴,犯罪經歷,開庭審理,依法判決,

人物簡介

黃登峰,男,家庭住址:荊門市屈家嶺管理區易家嶺辦事處東嶽隊東嶽組49號

涉黑犯罪

2018年11月,荊門市公安局抓獲黃登峰“涉黑涉惡”犯罪團伙在屈家嶺地區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涉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移送起訴

2018年10月,市公安局接到多名民眾舉報黃登峰等人涉嫌黑惡犯罪。市公安局指定該案由沙洋縣公安局管轄核查,並從全市抽調40名警力成立特偵組對此案展開偵辦。
經特偵組民警200餘日的偵查,該團伙組織架構及犯罪行為逐步浮出水面。黃登峰現年48歲,荊門市屈家嶺管理區人,外號“黃總”“東紅哥”。上世紀90年代初,黃登峰就開始混跡社會,逞強鬥狠。1999年以來,黃登峰在屈家嶺籠絡吳某華、黎某傑、曾某華、黎某等人,以開設賭場起家,並帶領手下涉嫌實施了多起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查,該團伙利用惡名涉足建築拆遷、房地產開發、農村基建等領域,採取非法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
2018年11月2日,團伙主犯黃登峰和骨幹成員被特偵組同步抓獲,隨後又陸續抓獲團伙成員十餘名。經進一步調查,黃登峰及其團伙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持有槍枝及彈藥、強迫交易等多種犯罪。
近日,沙洋縣公安局將該案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犯罪經歷

1997年,被告人黃登峰與被告人曾平華、張中建(另案處理)等人開始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1997年底至2001年,黃登峰見開設賭場來錢快,便帶領被告人吳中華、彭玉平、曾平華、張中建等人開始在屈家嶺地區開設賭場。期間,因幫朋友出頭,黃登峰夥同曾平華、張中建、吳中華、彭玉平等人與當時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的毛德喜(另案處理)等人在屈家嶺集貿市場聚眾鬥毆,憑藉此次鬥毆,黃登峰打出了其在屈家嶺地區的江湖名氣,被告人黎斌、黎艷傑在此期間也慕名加入。2001年至2004年,黃登峰利用其開設賭場獲取的非法利潤,在武漢與他人合夥經商,期間,其將屈家嶺的賭場交由吳中華幫忙打理。2003年,黃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黃登峰刑滿釋放後回到屈家嶺,憑藉開設賭場積累的經濟實力和聚眾鬥毆打出的江湖名氣,網羅上述人員及被告人施華、李剛、夏令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故意傷害、搶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枝、賭博、開設賭場、強迫交易、串通投標、妨害公務、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活動以及毆打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民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公訴機關認為,黃登峰等16名被告人的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等罪名。庭審中,公訴機關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逐項舉證、示證,控辯雙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進行了法庭辯論,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16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

開庭審理

2019年11月14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登峰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一案。

依法判決

2019年12月18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登峰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妨害公務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中華等15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等,分別決定執行十一年三個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