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澤春(湖南省懷化市原政協副主席)

黃澤春(湖南省懷化市原政協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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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澤春,男,苗族,湖南麻陽人,1963年2月出生,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文化。曾任湖南省懷化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7年2月3日,被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澤春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麻陽
  • 出生日期:1963年2月
  • 信仰:共產主義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免去職務,提起公訴,開庭受審,

人物履歷

1982年08月至1984年01月,為麻陽縣郭公坪公社幹部;
1984年01月至1987年12月,任麻陽縣郭公坪公社管委會副主任、鄉政府副鄉長(其中:1985年09月至1987年06月,在懷化地委黨校民乾班脫產學習);
1987年12月至1989年02月,任麻陽縣蘭村鄉黨委副書記、代理書記;
1989年02月至1990年05月,任麻陽縣堯市鄉黨委書記;
1990年05月至1991年03月,在洪江市監察局、常青鄉工作;
1991年03月至1992年04月,任懷化地區監察局正科級幹部;
1992年04月至1993年07月,任懷化地區監察局綜合科科長;
1993年07月至1997年07月,任懷化地區紀委宣教室副主任;
1997年07月至1998年12月,任懷化市紀委宣教室主任(副處級);
1998年12月至2002年07月,任懷化市紀委辦公室主任、市紀委常委;
2002年07月至2006年07月,任沅陵縣委副書記;
2006年07月至2006年12月,任沅陵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代理縣長、縣政府黨組書記;
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任沅陵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縣人民政府黨組書記;
2008年12月至2012年05月,任沅陵縣委書記;
2012年05月至2012年12月,任懷化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
2012年12月至2015年10月,任懷化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0月30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懷化市政協副主席黃澤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12月3日,經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並報經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對黃澤春嚴重違紀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經查,黃澤春在擔任沅陵縣長、縣委書記,懷化市政府秘書長、政協副主席等職務期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妻在工作安排和職務晉升上謀取利益,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借用私營企業車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將財政資金借給私營企業;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黃澤春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本應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以權謀私,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黃澤春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5年12月下旬,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湖南省懷化市政協原副主席黃澤春(副廳級)決定逮捕。

免去職務

2015年12月31日,政協懷化市第四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大會免去黃澤春市政協副主席職務。

提起公訴

2017年2月3日,湖南省懷化市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黃澤春(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經湖南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長沙市檢察院依法向長沙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澤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澤春,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長沙市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澤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受審

8 月 24日,長沙中院在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原懷化市政協副主席黃澤春受賄案。
8 月 24 日上午十時,懷化市政協原副主席、黨組副書記黃澤春 ( 副廳級 ) 涉嫌受賄罪、貪污罪一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穿著白色 Polo 衫的黃澤春站在了被告席上。公訴人長達 24 頁的起訴書念了 33 分鐘。
上午九時許,旁聽席上已經坐滿了人。記者發現,起訴書中指控,黃澤春收受的賄賂中,除了大量現金,還有重 1000 克的黃金,辛卯兔千足金塊,清代青花瓷碗,價值十餘萬的工藝品等,甚至曾讓他人 " 做慈善 ",之後這筆 " 慈善款 " 輾轉進入了黃澤春的賬戶。曾為時任沅陵縣政協副主席的盧新仁進行職務調整,為時任沅陵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李建國之子安排工作、進行工作調動。
起訴書指控,黃澤春曾安排他人用 45.25 萬公款購得 2000 克黃金,之後將黃金送給時任中共懷化市委書記李億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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