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師範學院章程

黃岡師範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湖北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評議,2016年2月4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
黃岡師範學院前身是創建於1905年的黃州府師範學堂,先後更名為省立黃岡鄉村師範學校、省立第二師範學校、湖北省立黃岡師範學校、黃岡師範專科學校、黃岡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等,1999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黃岡師範學院。百餘年來,學校秉承“服務基礎教育、引領基礎教育”的辦學理念,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了大批“基礎紮實、能教善管、敬業樂教、吃苦耐勞”的教師人才。面向未來,學校堅持教師教育優勢,以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性套用型大學為目標,著力推進轉型發展,培養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創新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14〕55號)《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檔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舉辦者為湖北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是湖北省教育廳。
舉辦者依法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評估和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黃岡師範學院(簡稱黃岡師院),英文譯名為Huanggang Normal College(縮寫HGNC)。
第四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湖北黃岡經濟開發區新港二路146號。校園分為南校區(湖北黃岡經濟開發區新港二路146號)、北校區(湖北黃岡經濟開發區新港二路43號)、西校區(黃岡市黃州區勝利街95號)。
第六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著力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條 學校立足黃岡、面向湖北,主動服務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黃岡師範學院委員會(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學校實行校、教學學院或直屬教學系(簡稱院系)兩級管理體制,保障和支持院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辦學。
第十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全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校的基本職能是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導向,密切聯繫實際開展教學、科研活動,著力培養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創新精神、有能力就業創業、有基礎深造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學校以人文學科、社會學科、工學為主要學科門類,學科專業設定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依規招收學生,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體,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繼續教育和國際教育、拓展留學生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推行學分制,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各類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的校際合作;積極開展產教融合、校企校地合作。
第三章 學校組織結構
第十八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黃岡師範學院黨員代表大會(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中國共產黨黃岡師範學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國共產黨黃岡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黃岡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負監督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組織或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與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以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六)就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七)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少於15人的單數。
第二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評定、審議與諮詢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和撤銷等;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審議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若干委員組成,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履行監督職責,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工會是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院系依照學校規定,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不超過三年。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等學生組織的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部機構,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諮詢機構,負責對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提出諮詢意見。
第四章 教學學院或直屬教學系
第三十條 學校下設教學學院或直屬教學系,院系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院系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院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活動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及其他學術活動;
(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擬訂院系年度招生計畫;
(八)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就院系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院長(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院系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系設副院長(副系主任)等若干崗位,協助院長(系主任)工作。
第三十三條 院系級黨組織負責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支持院長(系主任)履行其職責。
院系級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四)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五)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負責對院系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
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為院系級黨組織書記、院長(系主任)、黨組織副書記、副院長(副系主任)。相關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的需要可以列席會議。
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由院系級黨組織書記或院長(系主任)主持。會議決定事項由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任、崗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監督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的切身利益,根據國家政策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尊重並保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規範學術行為,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學校建設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照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積極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中的作用。
第六章 學 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黃岡師範學院依法依規錄取並取得黃岡師範學院的入學資格,具有黃岡師範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選修第二學位;
(三)公平獲得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依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八)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並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提出異議和申訴;
(十)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努力學習文化知識,完成規定的學業;
(六)珍愛生命,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生活救濟機制,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學、社會實踐、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等資助項目。
第七章 校 友
第五十條 黃岡師範學院校友是指在黃岡師範學院(含以前用過的學校名稱和併入黃岡師範學院的其他學校名稱)學習過的畢(結、肄)業生;在黃岡師範學院(含以前用過的學校名稱或併入黃岡師範學院的其他學校名稱)工作過的教職工;黃岡師範學院(含以前用過的學校名稱和併入黃岡師範學院的其他學校名稱)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職教授,等等。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的宗旨是: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團結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學校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八章 資產 經費 後勤
第五十三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
學校資產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畫為基本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勤儉辦學,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經費收入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捐贈,歡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第五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八條 學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等法律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
第九章 校訓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博學、力行、致遠”。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篆體“黃岡”構成的木鐸形態,外環上部是“黃岡師範學院”中文字樣,外環下部是“Huanggang Normal College”英文字樣。
學校徽章為師生員工佩戴的標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學校校名與校徽的長方形藍色旗幟。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歌為《黃岡師範學院之歌》。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1月2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並經校長簽發,報湖北省教育廳核准。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校長辦公會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報學校黨委會審定。但補充和修改的內容不得與章程的原則相牴觸。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學校名稱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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