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實施《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辦法

《黃山市實施<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辦法》是根據《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三十一條 ,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實施《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 日
黃山市實施《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根據《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黃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區(以下簡稱黃山風景區)面積160.6平方公里。根據《黃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2007-2025年)確定的黃山區湯口鎮、譚家橋鎮、三口鎮、耿城鎮、焦村鎮和黃山國有林場中的490平方公里為黃山風景區保護地帶(以下簡稱保護地帶)。
第三條 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做好黃山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管委會和黃山區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護地帶的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建設等工作,加強對保護地帶居民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四條 黃山風景區規劃區域均為森林防火區。
下列範圍為高火險區:
(一)墳區;
(二)施工工地及生活場所;
(三)登山步道、機動車輛通道、觀景台邊緣直線距離5米之內。
第五條 管委會根據氣候、節氣等情況及時公布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高火險期內,黃山風景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野外用火主要包括:
(一)煉山,燒火驅獸,燒灰積肥,燒炭,燒火煤,野炊,上墳燒香,火把照明,燃放煙花爆竹等;
(二)在野外使用卡式爐,點蠟燭,燒紙錢等;
(三)在規定區域外吸菸,丟棄未熄滅菸頭、火柴梗、打火機等。
違反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在森林高火險期內野外用火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依法徵收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黃山風景區內經營者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徵收範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黃山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生態補償、環境資源保護、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以及該範圍內財產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損失補償等。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生態補償以補償金為主,以技術、實物、安排就業崗位等為輔。
生態補償金通過各級財政、社會資助、門票收入中的資源保護費和收取的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等渠道籌集。
生態補償金的管理和使用,由管委會商黃山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在黃山風景區因保護管理及工程建設需要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管委會批准。
臨時建設不得使用鋼筋混凝土,建築層數不得超過兩層,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建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並按要求及時進行生態修復。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黃山風景區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應當在管委會辦理取水許可,黃山風景區內居民正常生產生活取水除外。
第十條 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排污單位、建設施工等工地的環境監管,防止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等生態環境被破壞。
第十一條 黃山風景區範圍內產生的固體垃圾應當移出景區處置。
單位與個人應當減少包裝物進入黃山風景區。鼓勵旅遊者自帶垃圾下山並投放到指定地點。
第十二條 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松材線蟲病的普查、宣傳、防控和治理。
第十三條 未經檢查檢疫的土壤、動植物及其製品,不得進入黃山風景區。需要從黃山風景區外調運土壤的,應當在保護地帶內調取,具體調運辦法由管委會與黃山區人民政府協商制定。
未經檢查檢疫的,一經發現,應當立即做無害化處理,所需費用及損失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 黃山風景區嚴格限制各類建設項目徵用或占用林地。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向管委會提交生態恢複方案。
第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每5年開展一次古樹名木、石雕石刻專項普查,每10年開展一次奇峰異石、名泉名瀑、冰川遺蹟、植物植被專項普查,完備資源文化檔案。
第十六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保護環境和恢復生態的需要,對天都峰、蓮花峰、始信峰、丹霞峰、獅子峰等重要景點,實行定期封閉輪休。
第十七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古樹名木管護,根據實際劃定古樹名木封閉保護範圍,設定標識牌、保護欄、避雷裝置等保護設施。
迎客松等特別名貴珍稀的古樹名木實行一樹一策、專人管護等措施。
受到損害或長勢衰弱的古樹名木,管委會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救治和復壯措施。
第十八條 黃山風景區實行車輛限行。除經管委會批准的在景區內從事營運車輛外,其他車輛需要進入黃山風景區的,應當經管委會確認或同意後通行,並服從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黃山風景區禁止銷售玻璃瓶裝啤酒、湯料類速食麵和自熱式米飯等商品,禁止經營洗衣、桑拿等服務項目。
管委會應當根據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更新禁止銷售、經營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 黃山風景區倡導文明旅遊。
旅遊者應當遵守黃山風景區文明旅遊公約。不遵守公約的,管委會將其納入黃山風景區不文明旅遊行為記錄,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生態監測結果,控制資源利用強度。
黃山風景區實行旅遊者容量控制,制定限額管理和提前預約制度,適時將景區日最大承載量、旅遊者流量調控方案在市人民政府、管委會網站發布。
管委會應當建立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氣象災害的預防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情況緊急時,可以臨時關閉景區,做好遊客疏導工作。
第二十二條 黃山風景區推進使用有效實名證件購買門票制度,加強旅遊安全、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每年在適當時間推出針對不同群體的惠民旅遊政策,讓公民共享旅遊發展成果。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在未開發開放區域入口設定警示牌。
擅自進入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的旅遊者,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後求救的,管委會應當及時組織救援。產生的救援費用,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野生動物致人身、財產損害的防控、救助、補償制度,保障旅遊者、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六條 攜帶寵物進入黃山風景區應當提供有效檢疫證明。禁止攜帶大型、烈性犬類等寵物進入黃山風景區。
違反前款規定,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在黃山風景區內放牧,採挖苗木、花、草、竹筍、樹根(樁)、果實、藥材、食用菌類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等行為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 旅遊者應當在管委會指定區域和規定時間內使用帳篷等野營設施,並在附近的賓館、酒店辦理登記手續,賓館酒店提供相應服務。
自備或租用帳篷設施的旅遊者應當保持野營設施周邊環境衛生整潔,禁止拋撒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區域或規定時間內搭建帳篷的,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拋撒生活垃圾的,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因搶險救災、環境監測與治理、科學考察、遙感測繪、影視拍攝需要,在黃山風景區內使用超低空無人機的,應當服從管委會的統一管理。
違反前款規定,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黃山風景區內圈占攝影、攝像位置,不得向攝影、攝像的旅遊者收取費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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