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2002年5月15日,在陵水本號鎮祖關村一家臨街茶店裡與黃某勇(已判決)搶占小孩的球桿打檯球,被經營檯球桌的老闆娘制止,他倆無理毆打老闆娘後逃走。在現場附近執勤的民警
卓其宏知道後,騎機車在本號鎮九曲村路口追上了黃少泄和黃某勇,亮明警察身份後,告誡黃少泄和黃某勇不要再去桌球店鬧事;黃少泄不服,與卓其宏扭打在一起。黃某勇也上前幫助黃少泄毆打卓其宏。黃少泄脫身後,撿起一根木棍多次毆打卓其宏的頭部等要害部位致其受傷倒地。而後,黃少泄與黃某勇一起駕乘機車逃離。但是,黃少泄與黃某勇分開後,又返回現場徒手毆打卓其宏的頭、背等部位。卓其宏後來經送醫救治無效死亡。案發後,黃少泄便隱姓埋名一直潛逃;2021年3月29日18時許,黃少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機車行至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縣城零公里路段時,被公安機關抓獲;30日21時許,陵水警方反饋黃少泄為曾於2002年涉嫌故意傷人致死的犯罪嫌疑人。
依法宣判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以
故意傷害罪,判處黃少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
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000元。
一審宣判後,罪犯黃少泄不服判決,分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經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裁定維持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黃少泄的刑事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對罪犯黃少泄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000元。
執行槍決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2023年7月9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海口市依照法定程式將罪犯黃少泄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
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