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麻醉品委員會)

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

麻醉品委員會一般指本詞條

聯合國於1987年6月在維也納召開關於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問題的部長級會議。

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九個職司委員會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
  • 外文名:The Commission on Narcotic Drugs (CND)
  • 成立時間:1951年
  • 總部地點:瑞士日內瓦
  • 主要負責人: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 成員國:53個
  • 成員國任期:四年
基本信息,機構設定,中國參與情況,成員國,

基本信息

成立
1951年根據1950年第5屆聯大決議成立。組織機構
聯合國麻醉品委員會
主要為難民高專方案執行委員會(執委會)。
主要負責人
現任高專是葡萄牙前總理安東尼奧·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2005年上任,2010年連任,任期至2015年。
“國際禁毒日”
會議提出“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並建議將每年的6月26日定為“國際禁毒日”。麻醉品委員會是聯合國麻醉品管制領域的決策機構。

機構設定

麻醉品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日常業務由設在維也納的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負責處理。1997年11月,聯合國成立了聯合國毒品控制和犯罪預防辦公室,該委員會成為辦公室的一個組成部分。 該委員會是聯合國麻醉品管制領域的決策機構,協助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制定國際管制和禁止麻醉藥品濫用和非法販運的政策和措施;草擬必要的國際公約,並執行有關公約所授予的其它職能。1991年經社理事會通過決議,授予該委員會以下三項新職能,審議《全球行動綱領》的執行情況、審議《聯合國系統麻醉品濫用管制行動計畫》的發展和執行情況、向聯合國國際麻醉品管制署(簡稱“聯合國禁毒署”)提供政策指導並監督其活動。經社理事會1991年還決定,該委員會今後每年召開一次屆會(原每兩年召開一次屆會,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委員會下設中、近東麻醉品非法販運和有關事務小組委員會和四個地區性協調委員會:亞太地區、非洲地區、歐洲地區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區國家麻醉品法執行機構負責官員會議。四個地區性委員會每年(除該年召開區域間會議外)分別舉行會議,就本地區管制和禁止麻醉品濫用和非法通過。
自該委員會成立後,已分別草擬並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了《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後又制定了“聯合國系統麻醉品濫用管制行動計畫”和“全球行動綱領”等檔案,要求各國政府貫徹執行。

中國參與情況

中國為聯合國《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議定書締約國之一,是難民執委會成員。中國積極參加難民署會議,支持難民署難民國際保護工作。2010年9月,難民署高級專員古特雷斯訪華。

成員國

阿富汗
阿爾及利亞
安哥拉
澳大利亞
奧地利
比利時
貝寧
玻利維亞
巴西
喀麥隆
加拿大
中國
哥倫比亞
克羅地亞
古巴
捷克
剛果民主共和國
丹麥
埃及
法國
德國
瓜地馬拉
匈牙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伊朗
以色列
義大利
日本
哈薩克斯坦
墨西哥
納米比亞
荷蘭
奈及利亞
巴基斯坦
秘魯
波蘭
韓國
俄羅斯
西班牙
聖文森特
蘇利南
塔吉克斯坦
泰國
多哥
土耳其
土庫曼斯坦
烏克蘭
英國
坦尚尼亞
美國
烏拉圭
辛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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