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官(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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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後設定鹽官,管理食鹽專營一事。漢初,開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經營鹽業。漢武帝時期,外開邊疆,頻繁用兵,財用不足,於元狩年間(前122年一前115年)將鹽業收歸官營,在中央歸大司農屬下的斡官經營,納入國家財政。在產區和主要中轉地設隸屬於大司農的鹽官,鹽官沒有長。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鹽官主管鹽的生產、分配和大規模的轉運。西漢末年和王莽時期,設定鹽官的郡國和縣共37處,分布於27個郡國。東漢初期,漢光武帝廢除食鹽專賣,但仍在產鹽地區設定鹽官,主管徵收鹽稅。後漢章帝元和年間一度恢復官營辦法,漢和帝永元年(88年)即廢止。此後,鹽業民營,鹽官仍主稅課,直至東漢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官
  • 釋義中國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
  • 前119:漢武帝元狩四年
  • 職責:東漢時隸郡縣,主收鹽稅
漢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以東郭鹹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專賣鹽鐵,禁止私營。於河東太原渤海、會稽、蜀、南海等二十八郡置鹽官。元帝時罷,旋復置。東漢時隸郡縣,主收鹽稅。
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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