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監督管理辦法

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監督管理辦法 鹹陽市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築垃圾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住建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建築沙石、磚瓦、灰漿、渣土等散裝建築材料運輸活動,參照本辦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所稱建築垃圾運輸人,是指依法取得建築垃圾營運資質,專門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所稱建築垃圾消納人,是指提供消納場的產權單位、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運輸市場和建築垃圾處置日常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企業的運輸資質許可和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審核及日常監管,查處建築垃圾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秦都、渭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城區建築垃圾運輸路線的清掃保潔工作,協調落實建築垃圾消納場地;配合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建築垃圾亂傾倒等行為。
市公安交警部門依法檢查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牌、證、保險是否齊全、合法,查處超載、超速、闖禁令等交通違法行為,並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建築垃圾運輸違章車輛依法進行處理。
市住建部門做好建築垃圾消納場的選址工作;市住建部門、市舊城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對施工工地的現場管理,實行濕法拆除,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理、覆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
市城建部門負責做好市政工程建設工地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進行道路運輸許可證審核,查處無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建築垃圾違法運輸行為,查處建築垃圾運輸污染公路、超限運輸行為。
市環保部門負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有關的環境評估工作及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消納場地徵用手續審批工作,查處違法處置建築垃圾破壞耕地行為。
市質監部門負責做好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改裝的監管和改裝完畢後的技術驗收工作。
市工商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的營業執照辦理和年審工作,對不符合條件或不達標的單位不予發證、年審。
市物價部門負責按照建築垃圾類別,對我市建築垃圾清運價格做出最高限價,規範建築垃圾消納場地收費標準。
市財政部門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的經費保障工作。
第五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建築垃圾消納場,以及使用建築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處置建築垃圾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在建築垃圾排放、運輸、消納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監管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區(辦),經市政府同意予以獎勵。
第二章 建築垃圾排放
第七條 建築垃圾排放實行收費制度,收費主要用於日常監管、綜合整治和清運路線的環境衛生保障。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物價局和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建築垃圾處置,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批准建設的相關檔案;
(二)建築垃圾排放量及核算的相關資料;
(三)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包括建築垃圾的類別,排放地點、數量,運輸路線、消納地點、回收利用等事項。
第九條 建築垃圾排放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垃圾運輸資質的公司運輸作業。
第十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實行封閉施工,封閉圍牆高度在2米以上,牆體堅固、規範,牆頂和外牆面整潔、美觀;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設定洗車槽、沉澱池和減震帶,配備相應的沖洗、視頻監控設施,並保持有效使用;
(三)採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築物應當採取噴淋除塵措施並設定遮擋塵土防護設施;
(四)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做到適量裝載、淨車上路,對造成遺撒的現場及時清理,對污染的路面及時清洗;
(五)建築垃圾分類堆放、覆蓋,及時清運。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二)項條件的,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業的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採取有效保潔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第十二條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並委託有資質的建築垃圾運輸公司及時清運。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排放經許可後,按每立方米10元的標準繳納處置保證金。建築垃圾排放完成後,如有違法行為產生,除需要支付違法產生的被嚴重污染路面的清掃、清洗費及其它違法罰款外,餘額退還。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運輸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市場化、企業化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違規違法查處和定期考評情況,對公司和車輛實行信用積分制監管。
第十六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須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資質。申請處置建築垃圾的運輸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用於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三)載重量8噸以上的自卸車30輛;
(四)繳納建築垃圾運輸保證金100萬元以上;
(五)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遮蓋裝置,在規定位置噴塗所屬單位名稱、放大牌號;
(六)車輛衛星定位監控設備以及頂燈標識工作狀態良好;
(七)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運輸車輛安全要求必須符合交通部門相關規定及定期在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環保部門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尾氣排放檢測。
第十七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承運未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准處置的城市建築垃圾;
(二)按照運輸車輛核定承載量運輸,封閉嚴密,建築垃圾裝載量不得超過車廂擋板,不得沿途遺撒、泄漏建築垃圾;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的車輛實施建築垃圾處置,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證》;
(五)運輸車輛在城區禁行路線通行時,必須辦理禁行路線通行證,按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二)項條件的,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業的建築垃圾排放人,應當採取有效保潔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施工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將建築垃圾清運完畢。
第十二條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倒,並委託有資質的建築垃圾運輸公司及時清運。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排放經許可後,按每立方米10元的標準繳納處置保證金。建築垃圾排放完成後,如有違法行為產生,除需要支付違法產生的被嚴重污染路面的清掃、清洗費及其它違法罰款外,餘額退還。
第三章 建築垃圾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運輸建築垃圾。
第十五條 建築垃圾運輸實行市場化、企業化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違規違法查處和定期考評情況,對公司和車輛實行信用積分制監管。
第十六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須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核發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資質。申請處置建築垃圾的運輸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工商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用於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三)載重量8噸以上的自卸車30輛;
(四)繳納建築垃圾運輸保證金100萬元以上;
(五)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遮蓋裝置,在規定位置噴塗所屬單位名稱、放大牌號;
(六)車輛衛星定位監控設備以及頂燈標識工作狀態良好;
(七)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運輸車輛安全要求必須符合交通部門相關規定及定期在公安機關、交通部門、環保部門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尾氣排放檢測。
第十七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承運未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准處置的城市建築垃圾;
(二)按照運輸車輛核定承載量運輸,封閉嚴密,建築垃圾裝載量不得超過車廂擋板,不得沿途遺撒、泄漏建築垃圾;(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沖洗,不得帶泥(土)上路,污染路面;
(四)按照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的車輛實施建築垃圾處置,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證》;
(五)運輸車輛在城區禁行路線通行時,必須辦理禁行路線通行證,按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第十八條 參與建築垃圾運輸的車輛,所在公司應審查相關資質、保險和設備,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備案後,發放《建築垃圾處置證》,按規定的消納點、時間和路線運輸。
因工程緊急或市政工程搶修,確需在規定時間外運輸建築垃圾的,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准。
第四章 建築垃圾消納利用
第十九條 建築垃圾消納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鹹陽市建築垃圾消納證》,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土資源、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
(二)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三)核算建築垃圾消納量的相關資料和建築垃圾現場分類消納方案;
(四)消納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消納場運營管理方案;
(五)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設定方案;
(六)符合相關標準的出口道路硬化以及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澱池的設定方案;
(七)封場綠化、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
第二十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優先優惠提供給市政府批准的綜合加工再利用企業。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低洼地區改造需要用基建棄土或拆遷工程殘渣回填的,須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利用。
第二十二條 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建築垃圾消納人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的,建築垃圾消納人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向社會公告。建築垃圾消納場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築垃圾。
消納場封場後應當按照審批的設計方案實現用地功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住建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和《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涉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處置建築垃圾過程中,造成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污染,需要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催告仍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履行費用由造成污染的當事人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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