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事略

鴉片事略

《鴉片事略》二卷,晚清李圭撰,成書於光緒中葉。上卷特詳於清嘉慶、道光間禁菸的經過,下卷記載了鴉片戰爭後馳禁鴉片,流毒四布的情形,始末完整,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據北平圖書館民國二十年本整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鴉片事略
  • 卷數:二卷
  • 時代:晚清
  • 作者:李圭
版本,卷數,內容選讀,

版本

北平圖書館本

卷數

2

內容選讀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即西曆一千八百七十七年至香港者九萬四千二百石;自香港運至各口者六萬九千二百九十七石;余者二萬四千九百三石。
嘉慶十五年三月京師廣甯門盤獲楊姓身藏鴉片六盒請交刑部審辦。得旨:“鴉片煙性最酷烈食此者能驟長精神恣其所欲久之遂致戕賊身命大為風俗人心之害本乾例禁該犯楊姓膽敢攜帶進城實屬藐法著即交刑部嚴審辦理。惟此項鴉片近聞購食者頗多奸商牟利販賣接踵而來。崇文門專管稅務僅於所屬口岸地方稽察恐尚未能周到仍著步軍統領、五城御史於各門禁嚴密訪查一有緝獲即當按律懲治並將其煙物毀棄。至閩粵出產之地並著該督撫關差查禁斷其來源。毋得視為具文任其偷漏。”二十年三月諭粵督蔣攸?等奏:“酌定查禁鴉片煙章程。請於西洋貨船到澳門時先行查驗並明立賞罰使地方知所懲勸。”等語“鴉片煙一項流毒甚熾多由夷船夾帶而來。嗣後西洋貨船到澳門時自應按船查驗杜絕來源。至奧省行銷鴉片煙積弊已久地方官皆有失察處分恐伊等瞻顧因循查拿不力。嗣後有拿獲鴉片煙之案除查明地方委員等有得規故縱情事應嚴參辦理處其僅止失察者概行寬免處分。至所請獲興販煙斤自二百斤至五千斤以上分別紀錄加級及送部引見並軍民人等拿獲獎賞以及誣良治罪之處俱著照該督等所請行。”自是入口者率暗中偷運價值益增。洋船初尚泊於澳門繼且移之黃埔皆於貨物交易時夾帶私售。
自嘉慶二十二年至道光四年每年入中國大小鴉片約計四千四百五十五箱大箱約值洋銀一千四百四十六圓小箱約值一千七十三圓。道光五年至十一年。每年入中國大小鴉片約計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三箱大箱約值九百六十五圓小箱約值八百六十二圓。前後十五年中大箱價值最貴在道光二三年間每箱值二千五百五十圓;最賤在道光十一年間每箱值七百九十圓。小箱價值最貴在嘉慶二十五年道光元年間每箱值一千八百圓;最賤在道光十一年間每箱值五百二十圓。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七日起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即西曆一千八百六十八年至香港者六萬九千五百三十七石;自香港運至各口者五萬三千六百十五石;余者一萬五千九百二十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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