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禁

髮禁是指“對人的頭髮外型,訂立一定的限制,並且以懲罰和強制力要求其遵從的一種規範”。軍隊中多有髮式的管理,校園髮禁的情形依各國規定有所不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髮禁
  • 含義:人的頭髮外型,訂立一定的限制
  • 特點:依各國規定有所不同
  • 包括:包括長度、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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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髮禁

台灣

中學
台灣政府教育部統一規定中小學生的髮式,包括長度、配件。在當時,男生必須理陸軍裝髮型,而女生則必須剪一種名為西瓜皮的直身短髮髮型。直到1987年改為各校自行規定,髮禁依然存在。依照台灣教育基本法第九條和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教育部無直接管制學生髮型的法源依據。
教育部91年公布對於髮式的規定中提到:“學生頭髮的式樣,應該綜合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代表,還有學生代表的意見,才能決定。”根據 人本教育基金會於2003年對台灣247所學校進行訪問,這些學校上僅一所沒有髮禁,教育部訓委會同年的調查資料,全台灣僅三所中學沒有髮禁規定。人本教育基金會的統計顯示,有82.6%的的學校會對髮禁檢查未通過的學生記過處份 。
早期存在台灣學校的髮式規定為男生理三分頭,女生得耳下一厘米,男女都不可染或燙。隨著時代的演進,各校有較為寬鬆的規定,例如男生頭髮長度可及制服領,女生頭髮長度可過肩,但是直到2005年,染髮和燙髮在大部分的中學仍不被允許。
2004年時金甌女中 禁止頭髮短於十五厘米,違者記過,甚至要退學,造成社會話題。
基隆女中直 到2005年中對髮型的規定為:不能染、燙,可以打薄,但是不能削得像男生,長度以衣領下緣四指幅為主,天氣熱可以綁一束馬尾,但是不能綁兩束以上,髮飾 以單色為主,不能五顏六色。校方一個月檢查一次,不合格的必須“恢復原狀”,隔日復檢,若未改進,通知家長,以儘量不處份為原則,除非多次勸導不聽。
2005年以前在中學對於髮型檢查未通過者,會遭到師長或教官強制理髮,或是記過、警告處份。
不過在2005年7月23日反髮禁等教育團體舉辦724髮禁你好走歡喜斗陣告別式後,台灣教育部長杜正勝已正式宣布髮禁解除。

其他地區

中國大陸:政府教育部門對於學生儀容無明文規定,但絕大部分中學國小會對學生做出要求。大學一般無特殊要求。
香港:教育單位對學生儀容無明文規定,除了少數中學外,幾乎所有中國小會對學生作出要求。
美國:教育單位與學校對於學生儀容無明文規定,但部分私立學校和教會學校會對學生做出要求
英國:由學校自治團體參考老師、家長會意見決定。
加拿大:訂有服儀方面的原則性規定,私立學校對髮式有較嚴格的管理。
韓國:教育機關無特別規定,由各校學校營運委員會決定。
日本:部分地區認為男學童理光頭是一種傳統,因此到了2003年,日本仍有5%的國中有男學生理光頭的規定,其中鹿兒島縣和熊本縣的比例較高。
巴拉圭、比利時、南非:政府無髮式規定。

觀點

贊成

贊成髮禁者--包括學校和家長等管理者--認為學生應該一致化,才是學生該有的樣子,有的學校將學生服儀視為學校的傳統。也有人認為關心髮型和造型會影響學習的精神、影響成績、容易被暴力傾向者攻擊、不衛生、沒有髮禁學生會標新立異,並且學生應該對規則遵從。
還有支持髮禁者認為其與個性自由無關。學生學習知識技能的時候,髮禁能夠使學生獲得必要的專注。

反對

多數提出反髮禁的人士為學生,他們認為教育應該更注重頭皮底下的東西,且造型是一種自我創造力的訓練,自己有權利決定自己頭髮的樣子,每個人的樣子不同,適合的髮型也不同,並提出髮禁的規定違反人權的表現。
反對髮禁的一方認為,沒有實際的證據可以證明解除髮禁會影響到學業。台灣髮禁的解除為反方提供了充分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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