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違法占地管理辦法

高邑縣違法占地管理辦法

為規範城鄉土地管理秩序,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違法占地的巡查、監督、查處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違法占地管理辦法
  • 外文名:Gaoyi illegal covers an area of management measures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2日
  • 發布主體:高邑縣人民政府
  • 發布主題:違法占地管理辦法
  • 適用範圍:高邑縣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三章查處程式,第四章 責任追究,第五章附則,

發布日期

高邑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邑縣違法占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高政函〔2016〕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
《高邑縣違法占地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全文內容

高邑縣違法占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城鄉土地管理秩序,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土資源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違法占地的巡查、監督、查處工作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建立縣國土資源局、鄉鎮(辦事處)以及村三級聯動、相互配合的違法占地查處控制體系。國土資源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違法占地查處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為主要責任人,國土資源所及聯繫村的鄉鎮幹部和村委會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範圍內違法占地巡查和查處,建立和完善動態巡查格線化監管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巡查和查處力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告知、及時報告、及時查處;在24小時內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抄告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製成員單位;填寫《違法占地情況報告表》上報高邑縣衛片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立案查處,對涉嫌違法違紀的相關責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黨政紀責任,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確保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依法處理到位。
第五條各鄉、鎮(辦事處)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加大對違法占地的巡查力度,及時制止違法占地行為,確保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違法占地1畝以下的發生3日內;違法占地1畝以上或縣內主幹道兩側發生的違法占地當日內,填寫《違法占地情況報告表》上報高邑縣衛片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各村委會是本轄區內土地保護的責任主體,村委會主任為本村內土地保護主要責任人,村委會班子成員要帶頭遵守土地管理法規和政策要求。積極配合協助鄉鎮(辦事處)、國土部門等單位查處違法占地案件,高度關注違法占用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及其他非農建設用地的管理。對違法占地行為早發現、早制止,並在發現當日填寫《違法占地情況報告表》報告鄉鎮(辦事處)、轄區國土機構。
第七條建立違法占地巡查日常報送機制,每個村明確一名責任人,每天對本村違法占地巡查情況進行上報鄉鎮,每天鄉鎮巡查情況必須經鄉鎮長、主管鄉鎮長簽字後報縣國土局,縣國土局要明確專人,對違法占地情況進行匯總後,每周五報縣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
第八條公、檢、法、監察部門要履行好共同責任。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監察部門對國土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移送、移交的案件,自接到移送案件之日起7日內依法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國土資源部門;對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並同時退回案卷材料。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共同責任制度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加大問責力度。
第九條其他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製成員單位按照《高邑縣人民政府關於打擊違法用地積極推進土地管理共同責任長效機制的意見》(高政發〔2016〕13號)檔案要求履責到位。
第十條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常識,及時曝光違法占地案件,報導違法占地查處工作,引導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形成抵制違法占地的共識和輿論環境。

第三章查處程式

第十一條 鄉、鎮(辦事處)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縣國土資源局是查處違法占地的執法主體。鄉鎮(辦事處)政府、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對第一時間發現的在建尚未投入使用的違法占地,應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通知供電、供水企業停止施工用電用水,並實時監控,嚴禁搶建;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期限不超過7天。
(二)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鄉、鎮(辦事處)政府應綜合運用《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聯合執法,突出抓好早期制止工作。並提請縣政府授權組織國土、規劃、電力、公安、住建、法院、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協同做好拆除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違法占地,不得參與、縱容、包庇、支持違法占地行為。
第十三條村委會負責人對轄區內違法占地發現不及時,發現後不報告等監管不力行為、對拆除違章建築和違法占地工作不積極配合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村委會負責人相應的組織處理:
(一)發現不及時或發現後不報告一宗的,由監察部門進行約談,並扣半個月工資;
(二)發現不及時或發現後不報告兩宗的,給予黨政紀處分,並扣一個月工資;
(三)一年內發現不及時或發現後不報告累計達到三宗以上的,或對土地執法查處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妨礙限制查處的,停發工資,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對一年內未發生違法占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委會,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第十五條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局對其轄區範圍內違法占地行為不勸阻,又不按規定報告、查處或者對巡查發現或接到舉報的違法占地案件不依法查處,對違法用地行為制止無效但未及時向政府報告的,給予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相應的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直至問責。
第十六條其他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製成員單位按照《高邑縣人民政府關於打擊違法用地積極推進土地管理共同責任長效機制的意見》(高政發〔2016〕13號)檔案要求,在查處制止過程中未履責到位,造成違法占地後果的,由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國土資源管理實行黨政同責,凡是出現發現不及時、監管不力、工作不配合的鄉鎮、村,在追究鄉鎮長、村委會主任責任的基礎上,對鄉鎮黨委書記、村黨支部書記從嚴從重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12月2日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