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負荷率電價

高負荷率電價

高負荷率電價是指適用於高負荷率用戶的電價。負荷率是指一段時間內系統或用戶的平均負荷與最大負荷的比值,是反映負荷特性的主要指標。負荷率電價是考慮用戶用電負荷特性差異,以反映成本為原則,以引導用戶提高用電負荷率為目的而制定的銷售電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負荷率電價
  • 外文名:High load rate
  • 學科:電力工程
  • 領域:能源
  • 範圍:電力系統
  • 釋義:適用於高負荷率用戶的電價
簡介,負荷率電價改革涉及的成本效益分析,已開發國家負荷率電價的經驗借鑑,我國負荷率電價改革的政策建議,

簡介

負荷率是電力生產能力利用程度的指標。我國電力工業在國民經濟持續高速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時也產生了電力設施利用率低即負荷率低,資源配置效率低等問題。2013 年,國家發改委下發《關於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將銷售電價由現行主要依據行業、用途分類,逐步調整為以用電負荷特性為主分類,逐步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繁簡適當的銷售電價分類結構體系”。分析了實行負荷率電價的原因,總結國外負荷率電價政策的主要做法,並結合我國銷售電價分類調整改革的現狀,提出了負荷率電價改革的政策建議。

負荷率電價改革涉及的成本效益分析

1.不同負荷率用戶的用電成本差異
負荷率電價計算首先要明確用戶負荷率、系統負荷率及負荷同時率三個基本概念,用戶負荷率的高低反映了一定時段內用戶用電的均衡程度;系統負荷率的高低反映了一定時段內系統設備的利用程度;而負荷同時率是指系統最大負荷除以各個用戶的最大負荷之和,負荷同時率反映了用戶的最大負荷與系統的最大負荷的重合程度。
1) 用戶負荷率決定供電的固定成本。
電能的產、供、銷和用具有嚴格同時性,用戶的用電行為直接影響電能的產、供、銷的成本。用戶負荷率的差異對發電裝機設備、輸變電和配電設備等的利用包括占用的效率、單位電能所應分攤的固定成本均產生不同影響,進而用戶的用電成本也就不同。國外經驗研究表明,用戶在負荷率為65%時的用電成本比35%時的用電成本低24.45%。因此,對於資本密集的電力工業來說,負荷率大小的差異會造成固定成本的較大差異,從而造成用戶用電成本的較大差異。
2) 不同負荷率用戶的固定成本分攤。
理論上,固定成本通過容量電價回收,變動成本通過電量電價回收。這個原則套用在負荷率電價的固定成本分攤中具有特殊性。首先,由於用戶最大負荷與系統最大負荷發生的時間並不總是處於重合狀態,因此,用戶需要分攤的固定成本並不是用戶最大負荷所對應的固定成本,而是這個固定成本與系統同時率的乘積。由於系統同時率小於1,而且一般情況下同時率與負荷率呈正比關係,因此,用戶實際分攤的固定成本小於其最大負荷所對應的固定成本,而且用戶負荷率越大,同時率也越大,用戶需要分攤的固定成本也越大。其次,負荷率電價中的固定成本並不能完全通過容量電價或電費回收,還需要通過電量電價回收。在用戶最大負荷與系統最大負荷不同時發生的情況下,按用戶最大負荷徵收容量電費可能會造成多收或不收容量電費兩種極端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將一部分固定成本通過電量電費回收,能夠減緩兩種極端情況所造成的不合理程度。
2.負荷率電價具有靜態和動態效益
1)負荷率電價的靜態效益。
電價政策沒有考慮負荷率因素,結果導致不同負荷率用戶卻有相同的電價,因此電價沒有真實地反映成本,定價效率低,社會福利受到損失。實現負荷率電價後,不同負荷率用戶選擇符合自己用電特性的電價,能夠使電價更加接近成本,從而提高定價效率,實現社會福利的帕累托最佳化。
2)負荷率電價的動態效益。
提高用戶的設備利用率。由於高負荷率用戶的基本電價高,電度電價低,低負荷率用戶的基本電價低,電度電價高,因此,在負荷率達到一定程度後,高負荷率用戶的平均電價將低於低負荷率用戶的平均電價。為了降低電費支出,用戶將提高負荷率,具體主要包括降低年最大負荷,或者增加用電量及提高年平均負荷。這兩種行為都將引導用戶提高設備利用率。
降低電力企業的容量投資成本。用戶負荷率的提高將導致系統負荷率的相應提高。系統負荷率提高將導致電力企業間接地降低發電、輸電和配電設備的容量投資。我國省級電網年負荷率平均約為85%,而部分已開發國家能達到95%,我國與國外相差近10%。在用電量不變的情況下,如果我國電力系統年負荷率提高10%,年最大負荷將降低10%,發電裝機容量也將相應減少10%,即1.2億千瓦,按4000元/千瓦的造價計算,年負荷率提高10%可減少4800億元的電源投資。如果按60:40的發電與電網資產比例計算,則4800億元的發電投資對應約3200億元的電網投資,合計高達8000億元。儘管結果可能有偏差,但是年負荷率偏低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確實存在,尤其是在發電和輸變電投資持續加大的情況下,執行負荷率電價政策能夠產生更顯著的經濟效益。

已開發國家負荷率電價的經驗借鑑

國外普遍實行負荷率電價政策。通過比較法國、德國和美國等已開發國家負荷率定價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幾點經驗值得借鑑。
1.負荷率電價一般採用兩部制電價
比較分析法國、德國和美國等已開發國家的銷售電價分類情況,負荷率電價一般採取兩部制的形式,並且在電價水平上呈現一致的規律。低負荷率用戶的基本電價低,電度電價高;高負荷率用戶的基本電價高,電度電價低。
2.負荷特性的體現形式和用戶分類
負荷特性在銷售電價目錄中主要有兩種體現形式:一種是直接以負荷率的形式體現,另一種是將負荷率轉化為年最大負荷利用小時體現。不同國家對負荷特性的體現形式做出了不同的選擇。例如,美國艾迪森電力公司將75%確定為高負荷率標準,以高於75%和低於75%將用戶分為高負荷率和低負荷率兩類。
對不同負荷率用戶採用負荷率和年最大負荷利用小時兩個標準進行分類本質上並沒有差異,但是,由於用戶能夠感受到的是日負荷率,而負荷率電價是按照年負荷率制定的,年負荷率是統計計算的結果,因此根據負荷率標準制定電價和收費容易造成用戶對電價政策的誤解。相比之下,由於年最大負荷利用小時更加直觀,更容易被用戶接受,負荷率電價採用年最大負荷利用小時作為體現形式和分類標準更合理。
3.負荷率電價與分時電價配合使用
負荷率電價與分時電價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峰谷分時電價與負荷率電價都希望通過電價政策加強需求側管理,達到提高負荷率的最終目的。兩者不同的是,峰谷分時電價主要通過對一天內尖、峰、平、谷不同時段執行不同電價來降低日最大負荷,提高日負荷率;負荷率電價主要是按照年負荷率定價,引導用戶降低年最大負荷,提高年負荷率。日負荷率高的用戶的年負荷率不一定高,日最大負荷的降低未必能引起年最大負荷的降低。
即使分時電價充分發揮作用,最理想狀態下,某用戶24小時內都均衡用電,負荷幾乎不出現波動,日負荷率接近100%,但以三天為時段,該用戶的負荷率也只有71%左右,原因是儘管用戶每一天內都均衡用電,但也會在時段內的某天因為某些用電需要而整體增加用電負荷。由此看來,分時電價與負荷率電價兩者互為補充,如果配合使用,提高負荷率的效果將會更加明顯。
4.負荷率電價一般採用可選擇電價的實現方式
負荷率電價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以用戶的負荷率為基礎,但是,由於用戶數量多,獲取用戶的負荷率信息的成本很高。國外負荷率電價一般都採用了可選擇電價的實現方式。
在對用戶按照負荷率進行分類和成本分攤的基礎上,根據機制設計理論,考慮用戶的理性選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可設計出不同用戶類型的容量電價與電量電價的組合,用戶根據自己的用電負荷特性或者下一時段的用電負荷計畫,自行選擇其中的一種電價組合。在用戶理性的情況下,高負荷率用戶會選擇較高容量電價和較低電量電價的組合,低負荷率用戶會選擇較低容量電價和較高電量電價的組合。在這種情況下,不同類型用戶的總電費支出和電力企業的總容量成本都將達到最小。

我國負荷率電價改革的政策建議

1.把握負荷率電價的政策目標
負荷率電價改革的目標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使用戶公平負擔用電成本,減少交叉補貼,提高定價效率,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目標。我國電價政策中存在比較嚴重的交叉補貼問題,除了工商業對居民和農業用電的補貼,不同電壓等級之間的補貼,還有高負荷率用戶對低負荷率用戶的補貼。實行負荷率電價有利於降低這種交叉補貼。二是提高用電設備和電力設施的利用效率,促進電力工業和國民經濟向集約型發展轉型。負荷率電價能夠引導用戶改善用電負荷特性,引導用戶降低年最大負荷或增加年用電量,穩定而充分地利用各種設備。當前推行負荷率電價改革,對促進國民經濟成長方式轉型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科學確定負荷率用戶類型與分類標準
在銷售電價分類改革的基礎上,負荷率電價改革首先要在充分調查研究獲得大量數據的基礎上,運用聚類分析等數學工具進行科學的設計,根據用電類別按照負荷率標準對用戶類型進行劃分。尤其是界定不同用戶類型的指標及標準範圍是負荷率電價政策設計的技術關鍵,需要認真分析並在實驗的基礎上確定。
3.逐步擴大負荷率電價的實施範圍
我國居民用電量約占全社會用電量的15%,但居民用電最大負荷約占系統用電最大負荷的30%,是用電量比例的2倍,說明居民用戶的負荷率總體上只有全部用戶平均負荷率的二分之一。同時,居民用電的最大負荷一般也發生在系統最大負荷時間。因此,在居民用戶中實施負荷率電價很有必要。負荷率電價實施的基礎是兩部制電價,而只有大工業用戶執行兩部制電價,建議負荷率電價改革可從大工業用戶開始,逐步擴大實施範圍。
4.逐步增加容量電價
我國固定成本在容量電費中分攤的比例較低,與應該達到的分攤比例還有很大的差距。如果根據分攤比例設計負荷率電價,容量電價太低,電量電價卻太高,不利於高負荷率用戶,不能促使用戶提高負荷率。負荷率電價要求採用兩部制電價,而且只需要將部分固定成本分攤到容量電電費中,通過容量電價回收。因此,考慮到政策的可操作性,應逐步增加固定成本在容量電費中分攤的比例,即逐步增加容量電價。
5.通過可選擇定價實現負荷率電價
在缺乏用戶用電特性、用電成本的具體信息以及信息成本太高的情況下,採用可選擇定價是最優的選擇。可選擇定價以信息經濟學和機制設計理論為基礎,特別適合於負荷率電價。可選擇定價已經在大工業用戶的容量電費中有所使用,用戶可選擇是按最大需量還是按額定容量收費。部分省在居民階梯電價和分時電價中也引入了可選擇定價的概念。但是,這些套用都沒有經過系統設計,而可選擇負荷率電價要在充分研究用戶負荷率類型及成本結構的基礎上進行設計,使用戶基本上能夠選擇適合的負荷率類型,支付的電費最小。另外,可選擇負荷率電價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用戶的主權價值,間接地獲得電力市場改革的效果,提高用戶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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