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改革範圍,改革內容及主要工作,工作安排,保障措施,

總體要求

高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為明晰全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權屬,落實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根據四川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四川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確權登記頒證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川水發〔2015〕5號),《宜賓市水務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宜賓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宜水函〔2015〕10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高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2011年中央及省委1號檔案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四川省水利廳、省財政廳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川水函〔2013〕1996號)檔案要求,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產權主體、管護主體及管護責任,創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
(二)基本原則。
一是權責一致。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的原則,明確工程產權。按照“誰所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界定管理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二是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配合,加快組織實施。鼓勵社會和農民民眾廣泛參與,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三是突出重點。重點解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等問題。四是建管並重。完善“先改後建、以建促改”的建設管理機制,開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要同步解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問題。五是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情況推進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務且工程效益發揮正常的,原則上不作調整。六是勇於創新。積極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促進效益發揮,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標任務。
2015年底前,完成全縣80%符合頒證條件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確權頒證工作;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確權頒證工作;到2020年,基本扭轉我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機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適應縣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良性運行機制,包括: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制度;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護模式;制度健全、管護規範的工程運行機制;穩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獎懲分明、科學考核的工程管理監督機制。
具體的改革任務是:小型水利工程做到“三有五落實”。一是小型水利工程逐處做到產權證書、運行制度、工程檔案“三有”;二是小型水利工程逐處做到產權所有者、管理者、管護制度、管護經費、監管責任“五落實”。

改革範圍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權屬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該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用權是指權利人不改變該所有權權屬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權利。本次產權制度改革範圍包括由縣級及以下管理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農戶聯戶,以及社會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統稱為權屬主體)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以下類型:
(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包括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及量測水設施等配套建築物;噴灌、微灌、管灌設施及其輸水管道、首部樞紐;塘壩、堰閘、機井及裝機功率小於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溝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規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鎮供水工程及設備;
(四)小型水閘,即最大過閘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Ⅰ)型水閘和最大過閘流量小於20立方米/秒的小(Ⅱ)型水閘;
(五)縣級人民政府認定,需要確權給上述產權主體的其他農村小型水利工程。
全縣已成小型水庫、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其產權均為國有,管理制度將逐步推行專業化管理,具體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改革內容及主要工作

(一)明晰工程產權。
1.做好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工作。
我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確權登記頒證以鄉鎮、行政村為改革單元組織推進實施。各鄉鎮、村應按改革單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關資料,為做好確權登記頒證提供支撐。縣水務部門要提供相關的指導和配合。
(1)水利普查成果資料。
(2)建設管理資料。歷年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更新改造、除險加固的設計、竣工驗收、權屬移交、運行管護資料。
(3)權屬證明材料。明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權屬的批准檔案、處理決定、調解書、判決、裁定等;能印證原有工程權屬的協定、議事紀要等;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互換、承包、租賃、拍賣契約等。
(4)現狀調查情況表。充分利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數據、工作底圖等成果資料,覆核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標,包括所處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積、工程布局、四址界畔、管護範圍、工程用途、受益面積、受益人口等情況。
(5)確權申請書。本次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權屬確認中,所有權、使用權權利主張人提交的確權申請書。權利相關人出具的異議申請書、權屬委託書等書面證明資料。
(6)以村為單位,將工程現狀情況、確權情況進行公示並及時收集公示反饋情況等。
2.依法確定所有權。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依法確定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權。
農戶或農戶聯戶投資興建的工程,歸農戶或農戶聯戶共同所有;社會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資興建的工程,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願確定所有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興建的工程,歸該組織所有。
接受財政補助資金,通過“民辦公助”、“一事一議”方式建設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歸承接項目補助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農戶聯戶所有。國家投資興建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其他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確保全全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可以將所有權交由具體受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3.合理確定使用權。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權與所有權應分開確定。按照“誰所有,誰使用”的原則,工程的使用權可由工程所有權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權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
按照“誰受益、誰使用”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該組織內部分成員受益的,可以將使用權確定給具體受益的下一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農戶聯戶。
國有但未實行國管,以及國家投資興建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確保工程安全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可以將使用權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農戶聯戶等。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屬的認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4.加快登記頒證工作。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使用權明確後,應做好權屬登記工作,逐處載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況及所有權、使用權主體,並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實行全省統一編碼管理。縣水務部門組織指導開展本縣範圍內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使用權的登記、頒證工作。
所有權、使用權登記後,應及時頒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證書、農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證書。所有權證書、使用權證書既可按工程逐處頒發,也可按產權主體逐個頒證。證書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格式由省水利廳統一制訂。
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應先進行調處,經調處後明確權屬的,由權利人申請登記、頒證。爭議解決之前,不予以登記、頒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確權登記頒證有專門規定的,應從其規定。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變更、轉讓和消滅,應及時登記。
按照《四川省水利廳關於實行全省統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證的通知》(川水函〔2010〕1221號)的要求,原來已頒發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證仍然有效,法律效力等同使用權證,其明確的使用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二)落實管護責任。
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安全運行。
國家所有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由縣水務部門或其委託的符合條件的管理主體負責管理。設立專門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法〔2003〕36號)檔案要求,根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類別和性質,嚴格定編定崗,落實基本支出和日常維修養護經費,健全管理制度。未設立專門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由縣級主管部門逐處明確工程管護主體,落實管理責任。
涉及公共安全的村鎮供水工程要逐處建立安全責任制,明確政府安全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或產權所有者)和管理單位責任人(或管護人員),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簽訂安全責任書,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其他產權主體所有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管理。
各鄉鎮、行政村要嚴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支農項目資產管護工作的意見》(川辦發〔2013〕55號)檔案要求,加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協同推進各類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資產管護工作。縣水務部門要負擔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工作的牽頭責任,加強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與運行維護的監管和技術指導,督促工程產權所有者、使用者及安全責任人切實履行管護責任,保障工程安全長效運行。
(三)多渠道落實工程管護經費。
要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
1.建立縣級管理的國有公益性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投入機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職機構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水庫工程水費等經營收入納入財政管理,保障用於工程的維修養護,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給予補貼。
2.建立“獎優罰劣”財政補助經費獎補機制。市、縣兩級財政通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規費收入,以及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集體水利工程水費收入應專項用於工程維修養護。從2016年起,我縣範圍凡未完成產權制度改革、未頒證或落實管護制度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原則上不列入相關國家項目資金扶持的範圍。
3.通過“民辦公助”方式扶持“五小水利工程”建設。通過爭取小農水重點縣建設和“五小水利工程”等項目,對塘壩、堰閘、水池(窖、櫃)及裝機功率小於1000千瓦的泵站等水利工程進行維護。
4.完善“一事一議”機制引導農民民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村級集體組織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制度優勢,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組織發動民眾投資投勞搞好水利工程維護。
5.建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管護信貸投入機制。培育所有權融資主體,通過水利工程抵押進行信貸融資。抓好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參與保險試點工作,提高抵禦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
(四)創新運行機制。
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各鄉鎮應創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運行機制,因地制宜採取專業化集中管理及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方式。
1.設定專職管理機構。進一步鞏固和深化水管單位體制改革,國有水利工程全面實行專管機構管理。應按照水管單位體制改革的要求,將編制、人員和經費全部落實到位。主要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相應職責。
2.成立用水戶協會管理。對各類小型灌區工程、村鎮集中供水工程、聯戶供水工程,要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鄉鎮用水戶協會,村級設定用水戶分會,逐步推行和實現用水戶協會直接參與灌區管理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占耕地面積的比重應不低於90%。
3.村民委員會自治管理。對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山坪塘、石河堰、泵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則,由村委會進行自主管理。要加強工程日常維修養護,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權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達到90%以上。
4.農民自主經營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所有,所有單戶水利工程一律實行農戶自主管理。在旱山缺水村地區,要加強抗旱水源規劃和布局,有效提高抗旱水源保障率。
5.培育專業化維修養護隊伍。依託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加強專業化維修養護隊伍建設,制定施工隊伍準入條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依法、規範簽訂有效運行管理契約,加大對國管水利工程提供集約化的維修養護服務力度以及依法合規積極參與非國管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基本功能、生態保護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勵採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託等方式,實施小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搞活經營權,並服從防汛指揮調度、非常情況下的水資源調度,保證水質、河道生態流量的要求。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小型水庫、中小河流及堤防等工程不得拍賣。

工作安排

(一)時間安排。
1.2015年7月27日前完成專項培訓,工作布置。按照本工作方案的統籌部署,由縣水務部門牽頭開展全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專項工作培訓,同時將有關工作任務安排到各鄉鎮,由鄉鎮落實到村,並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細化相關工作責任。
2.2015年7月31日前完成宣傳動員,調查登記。各鄉鎮在廣泛宣傳發動的基礎上,具體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各類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現狀進行調查、摸底,填寫小型水利工程登記表。縣水務部門加強技術指導,開展業務人員培訓。
3.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初步審核,公開公示。各鄉鎮對已明晰產權的小型水利工程,進行初步審查核實,在工程所在地公示7天,無異議後,小型水利工程登記表經社、村、鄉鎮逐級審核,簽字蓋章後(一式三份),上報縣水務局。
4.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資料覆核,統計建檔。縣水務局負責對鄉鎮上報的小型水利工程登記表進行覆核、統計匯總、完善簽證蓋章、建立檔案後,將結果和相關資料上報縣政府。
5.2015年11月31日前完成資料審批,確權頒證。縣政府對全縣符合小型水利工程頒證條件的結果進行審批後,縣水務部門承擔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證書的統一印製和制證覆核等工作,完成後的產權證以鄉鎮為單位,由鄉鎮向產權主體頒發。
6.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成果匯總,驗收工作。由縣水務局對全縣的調查頒證等情況進行查漏補缺和成果匯總,相關資料統一歸檔,並組織開展驗收。
(二)主要職責分工。
1.各鄉鎮人民政府責任。
(1)負責組建以鄉鎮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工作小組,具體落實相關工作;
(2)在所轄區域內,開展好宣傳、組織動員、公示等;
(3)領導、安排轄區內由各行政村具體開展各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做好調查、統計、匯總、初審、轉報等;
(4)承擔工作中涉及的協調、爭議調解、進度安排等工作;
(5)配合縣級部門開展工作專項檢查、驗收等;
(6)開展轄區範圍內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權、使用權的登記、頒證相關工作;
(7)其它相關工作。
2.縣水務局責任。
(1)提出工作前期縣級工作方案,承擔縣級工作專項培訓等工作;
(2)承擔全縣行業業務指導;
(3)安排人員負責鄉鎮上報各階段相關表格、資料等的蒐集、匯總、審查、核准、建檔、制證、填寫等工作;
(4)牽頭開展縣級各階段工作的進度安排、階段總結、驗收、迎檢等工作;
(5)其它相關工作。
3.縣財政局責任。
(1)落實專項工作經費,根據工作進度,及時劃撥、監管和督查;
(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專項檢查、驗收;
(3)其它相關工作。
4.縣國土資源局責任:負責開展小型水利工程用地的審查核定工作。
5.縣檔案局責任:負責指導水務部門和各鄉鎮建立檔案資料及保管工作。

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鄉鎮、縣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改革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及時成立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並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針對性強、可操作的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改革的範圍、目標、原則、年度計畫、工作流程、組織方式以及相關職責劃分等,精心組織,全力推進。
(二)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各鄉鎮、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快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嚴格執行水價政策,依法保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和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明確權利義務,依法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水平。
(三)規範考核,強化監督。各鄉鎮要及時上報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的進展情況。縣水務局、縣財政局,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對鄉鎮工作情況進行專項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相關財政專項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各鄉鎮在工作推進過程中,要圍繞工程管護實效、產權和使用權分別落實到位、實事求是開展調查統計、抓好關鍵時間節點等重點環節,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參與和監督水平。
(四)落實資金保障。縣財政安排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專項工作經費,確保改革任務如期完成。
(五)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問責。一是將本項工作列入縣委縣政府督查目標辦督查範圍,按期督查,嚴格問責;二是加強對各部門、鄉鎮推進專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工作不力、玩忽職守、作風飄浮等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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