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縣村級互助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縣村級互助合作社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屬企事業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高縣村級互助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級互助合作社的監督管理,規範其行為,保障村級互助合作社依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林業廳中共四川省委農工委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銀監會四川監管局關於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改革試點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是由我縣農村的村民(村民指村區域範圍的農村居民和在該村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定居生活三年以上的居民),在自願的前提下,以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評估作價和吸納社員貨幣方式入股,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為入社林農開展業務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
第三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服務“三農”。以服務成員、促進農業、林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發展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二)堅持合作性質。實行民辦、民管、民受益、民擔風險;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堅持民主管理且成員地位平等。互助合作社吸納社員股金,必須嚴格限制在本社社員內進行,農民加入互助合作社必須履行必要的手續。村級互助合作社不得向非範圍內的農民吸納股金。
(三)堅持區域屬性。合作社發展社員、開展互助應限制在本村範圍內。村級互助合作社,不得下設分支機構。
(四)堅持風險可控。建立健全風險預警和防範機制,確保村級互助合作社安全穩健運行。
(五)實行盈餘返還。村級互助合作社的盈餘部分應按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方式向社員進行返還。
第四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對由社員繳納的股金、積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對發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從事服務活動,要堅持誠實守信,審慎經營,接受縣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的指導和監管。
第六條 縣各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村級互助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監管、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七條 設立村級互助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八條 設立村級互助合作社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由縣工商局辦理登記,經登記註冊後,方可開展互助合作活動。
第十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申請,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村級互助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十一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章程必須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同時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社員和股權管理
第十二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是指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章程,向村級互助合作社入股的農民。章程可以限定其社員為某一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
第十三條 村民向村級互助合作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村級互助合作社所在村;
(三)年齡在18-60歲,身體健康,並有生產發展項目;
(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五)無未解決的經濟糾紛;
(六)擁有林木權利證明及相應實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單個農民向村級互助合作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級互助合作社股金總額的10%。
社員入股以貨幣出資和以林權作價等方式入股。
第十五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應向入股社員頒發記名股權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第十六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的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加該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該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該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
(五)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參加社員大會和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入股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該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該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社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不能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可授權其他社員(社員代表)代為行使其表決權。授權應採取書面形式,並明確授權內容。
第十八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該社入股;
(三)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四)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為自己或他人。
第二十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主要發起人的股金轉讓(繼承和贈與)須經縣工商局審核同意,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基礎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社員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提出全額退股申請;
(二)村級互助合作社當年盈利;
(三)退股後村級互助合作社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四)在本社沒有逾期未償還的借款。
要求退股的,農民社員應提前3個月,經批准後辦理退股手續。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在完成退股手續後終止。
第二十二條 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村級互助合作社已訂立的契約,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該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社員資格終止的,村級互助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式,及時退還該社員的股金和積累份額。社員資格終止的當年不享受盈餘分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該社的權力機構。社員超過150人的,可以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不少於10%的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行使社員大會職權。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更換理事、監事;
(三)審議通過基本管理制度;
(四)審議批准年度工作報告;
(五)審議決定固定資產購置以及其他重要經營活動;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審議決定管理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形式及計酬辦法;
(八)對解散和清算等做出決議;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十)理事、監事人選需報縣工商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該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解散和清算的決議應當由該社社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員提議;
(二)理事會、監事會、經理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應於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通知全體社員(社員代表)。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的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製成會議記錄,並由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第二十九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設立理事會,理事不少於5人,設理事長1人,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人選需報縣工商局審核同意,理事會的職責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
第三十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召開社員大會(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應在會後10日內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可設經理1名(可由理事長兼任)。經理按照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授權,負責該社的經營管理。
經理事會、監事會同意,經理可以聘任(解聘)財務等工作人員。理事長、經理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社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第三十二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主要業務工作人員不少於3人,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等不良記錄。村級互助合作社理事、經理任職資格需經縣主管部門核准同意。村級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經理原則上在60歲以下,應具備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
第三十三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應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按照章程規定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權,對村級互助合作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監事會的職責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
村級互助合作社理事、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的理事、監事、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將本社資金借貸給非本社社員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服務;
(三)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該社所有;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以吸收社員股金、接受社會捐贈、財政專項扶持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第三十六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股金,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
第三十七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
第三十八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按《財務會計制度》,設定會計科目和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九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可提取盈餘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轉增股金後,留存的盈餘公積金不少於註冊資本的25%為限。村級互助合作社當年如有未分配盈餘(虧損)應全額計入社員積累,按照股金份額量化至每個社員。
第四十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監事會每半年負責對本社進行一次內部審計,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也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本社進行審計。
第四十一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應按照規定向社員披露社員股金和積累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經營風險情況、盈利及其分配情況、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二條 保證金存入相應銀行設立的保證金專戶,僅用於本村村民貸款提供,在其所貸款本息清償之前不得抽逃或用於其他支出,該專用帳戶也不得銷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應於每年的1-6月份按時參加企業年報。
第四十四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違反本規定其他相關要求的,縣相關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村級互助合作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縣主管部門按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通報、警告、專項整治、限期整改、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歇業,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向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向非社員提供信用等服務;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範圍經營、牟取暴利;
(四)賬外經營;
(五)設立分支機構;
(六)不經審核審批擅自撤換經營管理人員、變更發起人股權結構等;
(七)拒絕接受主管部門按本規定監管、檢查、審計等;
(八)經縣主管部門認定,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第四十六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推舉社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社員、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社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村級互助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村級互助合作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四十八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因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原因解散不能辦理社員退股。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負責制定包括清償村級互助合作社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清償所欠其他各項債務,以及分配剩餘財產在內的清算方案,經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村級互助合作社社員及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村級互助合作社因解散、被停止而終止的,應當及時到縣工商局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有關法規、政策發生變化與本辦法有衝突時,執行新的法規、政策的相應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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