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學與教師職業道德

高等教育法學與教師職業道德

《高等教育法學與教師職業道德》是2008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袁兆春

基本介紹

  • 書名:高等教育法學與教師職業道德
  • 作者:袁兆春 編
  • ISBN:9787560736044
  • 頁數:341
  • 定價:28.50元
  • 出版社:山東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7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重量:458g
  • 叢書名: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培訓教材
內容簡介,目錄,序言,文摘,

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高等教育法學和教師職業道德兩部分,介紹了教育法學與教育法制;教育法的產生和發展;教育法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教育法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教育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詮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詮釋;教師職業道德綜述;教師職業道德原則;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師道德範疇;教師道德修養等基本內容。

目錄

第一部分 高等教育法學
第一章 教育法學與教育法制
第一節 教育法學概述
第二節 教育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教育法學體系及其內容
第四節 研究教育法學的方法及其意義
第五節 教育行政與教育法制
第二章 教育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一節 國外教育法的產生、發展及其功能
第二節 中國的教育法制建設
第三章 教育法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第一節 教育法概述
第二節 教育法律關係
第三節 教育法淵源
第四節 教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實施和監督
第一節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節 教育法的實施
第三節 教育法的監督
第五章 教育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
第二節 教育法律救濟
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一節 《教育法》的制定及其意義
第二節 我國的教育方針
第三節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我國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五節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六節 教師
第七節 受教育者
第八節 其他規定
第七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詮釋
第一節 《高等教育法》概述
第二節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節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四節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五節 高等學校的教師和學生
第六節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詮釋
第一節 《教師法》概述
第二節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教師職業道德
第九章 教師職業道德綜述
第一節 道德
第二節 職業道德
第三節 教師職業道德
第四節 教師職業道德的特點與社會功能
第十章 教師職業道德原則
第一節 教師職業道德原則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節 教育人道主義原則
第三節 教書育人原則
第四節 全面發展原則
第十一章 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第一節 愛崗敬業依法執教
第二節 熱愛學生教學相長
第三節 嚴謹治學博學多才
第四節 關心集體團結協作
第五節 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第十二章 教師道德範疇
第一節 教師職業義務
第二節 教師職業良心
第三節 教師職業榮譽
第四節 教師職業幸福
第五節 教師職業公正
第十三章 教師道德修養
第一節 教師道德修養的含義
第二節 教師道德內化
第三節 教師道德品質
參考書目

序言

在山東省教育廳有關領導和師資培訓中心的敦促、鼓勵與支持之下,我們終於完成了該書稿的編寫工作。在寫作的過程中,世界範圍內的教育及教育法制的種種差距和發展上的障礙讓我們感觸良多,它鞭策著我們不斷地努力於所從事的教育事業,希望能夠為我國教育事業的順利發展添磚加瓦。
這本書是我們七位作者密切合作的結果,從編寫詳細的寫作提綱,到討論、交流寫作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都體現了群體的智慧和力量。在該書寫作過程中,我們參考、引用了大量相關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不能一一列舉,謹向作者致以最誠摯的謝意。
這本教材是在《高等教育法學》(袁兆春主編,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教師職業道德》(曲洪志主編,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的基礎上加以修訂、補充、合編而成的。它的最大特色在於它的首創性。因為到目前為止,尚無將高等教育法學與教師職業道德兩個方面的知識融為一體的教材面世。因此,各種因素也致使本書存在諸多不足和缺憾,尚待今後逐步完善和彌補,懇請讀者賜正。
本書各章的撰稿人(以撰寫章節先後為序):袁兆春教授(曲阜師範大學):第一、二、三、六章。曲冬梅博士(山東師範大學):第四、五、七、八章。王豹教授(魯東大學):第九章。李曙新教授(青島大學)、任者春教授(山東師範大學):第十章。任者春教授(山東師範大學):第十一章。唐明貴教授(聊城大學):第十二章。段文閣教授(曲阜師範大學):第十三章。全書由袁兆春教授負責統稿、定稿。任者春教授承擔了第二部分(《教師職業道德》)的統稿工作。

文摘

3.教育法學的社會性
教育法學的社會性,是指教育法學具有廣泛的社會套用性。教育是人類進步的基礎,科教興國已成為世界性的共識。人類社會正步人現代化的時代,同時也進入了法治時代。建立教育法學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宣傳教育法律知識,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實現全面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是發展教育的根本保障,是科教興國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備條件,更是推動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動力。
4.教育法學的綜合性
教育法學的綜合性,是指在教育法中,法學、教育學、心理學、行政學、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哲學等多學科相互融會貫通。教育法學研究對象內容的多樣性、實用性、可操作性等特點,決定了它必須具備法學、教育學、心理學、行政學、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哲學等多學科相融通的綜合性質。如教育法學首先要以法學理論、行政法學以及民法學、刑法學等為基礎,其次,又要有教育學、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和哲學等基本原理的支持。
二、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
一般認為,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產生、發展規律。①其中,教育法律是指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教育社會關係的行為規則的總稱。通常表現為法律、法規、規章、條例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稚園管理條例》、《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等。教育法律現象是指教育法律、法規在產生、發展、實施過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關係,以及在教育活動過程中的作用等。教育法律現象既是一種特定的社會現象,又是法律現象的一種特定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教育法律的思想觀念,教育法律的表現形態,教育立法、教育法制對教育關係的法律調整及其發展規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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