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

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

為保證高等學校聘請外籍教師(以下簡稱專家、外教)的工作更好地為社會主義高等教育服務,根據國務院《外國文教專家工作試行條例》(國發[1980]270號)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規定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文號:國發[1980]270號
  • 類型:文書規定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聘請專家、外教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學習外國先進科學技術和進步文化的重要途徑。這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必須切實做好。
第二條 聘請專家、外教的工作,應為加強師資隊伍和學科建設服務,有利於提高學校的科研水平,培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人才。
第三條 聘請專家、外教要貫徹以我為主,按需聘請,擇優選聘,保證質量,用其所長,講求實效的原則。在工作中要加強計畫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國內教師承擔的教學和科研任務,一般不聘請專家、外教擔任。
第四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專家、外教的業務專長並考慮到他們的政治背景和態度大多與我不同的情況,正確發揮他們的作用。還應主動多做工作,幫助他們正確認識中國,增進了解和友誼。

第二章

各專業專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條 對不同專業專家、外教的聘用,應根據需要,掌握不同原則。
第六條 理、工、農、醫專業類的專家、外教以來華短期講學、合作科研為主。應逐步擴大此類專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條 語言專業類(含外語短訓班)的專家、外教,除語言實踐課(包括聽說讀寫等)可以面對學生授課外,應主要用於培養師資和編寫教材。除國家設立的出國人員培訓部外,原則上不聘請專家、外教承擔我有關人員以出國為目的的語言培訓任務。
第八條 外國文學、國際新聞、國際文化、國際貿易、國際法、國際政治經濟和國際關係等學科的專家、外教,應主要為我中、青年教師和研究生講授課程的部分內容或舉行講座和研討。院校應安排教師就專家外教講授內容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作出科學的分析,加強對聽課人員的引導。此類專業專家一般不面對本科生授課。
第九條 哲學、社會學、法學、政治學、新聞學、史學、教育學等學科的專家,應安排我方教師,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與其就有關學術問題進行共同研討,一般不對研究生和本科生系統講學。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與外國政府、有關組織、民間團體、院校簽訂的協定,其教學任務,均按上述原則執行。

第三章

來華專家、外教的條件
第十一條 聘請對象應對華友好,願與我合作,業務水平較高並符合我需要,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 聘請對象為專家者,應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學和科研經歷;其中長期文教專家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職稱以及相當的資歷,短期邀請專家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並在該學術領域有一定造詣。
第十三條 聘請對象為一般語言外籍教師者,應有本科以上學歷,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並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第四章

聘請專家、外教院校的條件
第十四條 院校領導中有專人分管專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條 設有負責專家、外教工作的職能機構並配有經過政治和外事業務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制定了較完整的專家、外教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七條 具有專家、外教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設施(包括居住地食宿、衛生、工作、安全等條件)。院校所在地應是對外國人開放地區,非開放地區須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聘請。

第五章

聘請專家、外教的審批原則
第十八條 聘請專家、外教,按院校隸屬關係,由國務院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對首次擬聘請專家、外教的學校,應按院校隸屬關係,由院校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部(委)屬院校,由部門(委)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外辦按第四章規定進行實地考核;地方屬院校,地方屬院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按第四章規定進行實地考核,經考核確認其聘請資格,並由院校上級主管部門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後,院校方可編報聘請專家計畫和辦理聘請手續。
第二十條 聘請專家、外教的院校,應於每年九月初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學年的聘請專家、外教計畫,並說明各專業聘請專家、外教的目的、來華工作性質、來華人數、在華工作期限等。主管部門對院校的學年聘請計畫應認真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二十一條 院校應對擬聘專家、外教的條件進行認真審核,對擬聘的專家、外教,按院校隸屬關係,將聘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章

專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其所屬院校的外籍教師工作的領導,認真研究專家、外教工作的特點,加強計畫性,進行業務指導和效益評估。
在京高等院校專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按隸屬關係,由國務院部委和北京市高教局分別負責。在其它地區的高等院校專家、外教日常管理工作,由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並與當地外辦密切配合;重大問題應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同時抄報國家教委和國家外國專家局。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院校在專家、外教的管理工作中,應加強與地方外辦、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條 院校專家、外教的管理,實行分管校(院)長領導下的學校外事部門歸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來我院校任教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的專家、外教,必須與院校簽訂契約,契約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課時數,應享受的各種待遇;在契約中要明確規定專家、外教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並不得干預我國內部事務和進行傳教,對受聘方在華期間的要求及受聘方違反契約規定應負的責任等。學校應嚴格按契約管理。
第二十六條 院校負責專家、外教工作的領導和職能部門,應向專家、外教介紹我國情況和我國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及有關規定,幫助其了解中國並要求其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對專家、外教的宣傳工作,目的在於加強相互了解和友好,工作方法上要靈活。
第二十七條 如發生專家、外教在政治上對我有意進行攻擊或提出挑釁性的政治問題時,應正面闡述我觀點,予以批駁,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院校教務部門歸口負責專家、外教的教學業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專家、外教所在的系、部、所,負責專家、外教教學業務的日常管理:
(1)配備一位政治、業務較強的中方教師作為專家、外教的合作教師,協助專家、外教開展教學,並協助學校做好專家、外教的工作;
(2)審定專家、外教講學計畫和教學使用的教材(包括參考、影視及其它資料);使用原文教材,思想政治內容上應嚴格審定,要避免選用美化資本主義制度,宣揚民主社會主義以及醜化社會主義的教材;
(3)建立對專家、外教的聽課制度,對其教學態度和效果,要定期檢查,並按國家外國專家局的有關規定進行教學評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三十條 院校各級領導要主動做好專家、外教工作,鼓勵有關師生與他們多接觸,交朋友,主動關心和解決專家、外教在教學與生活中遇到的問題,要求中國師生與專家、外教友好相處,互相尊重,取長補短,加強合作,共同搞好教學和研究工作。對專家、外教教學中的意見,應由系、教研室或合作教師商討解決。
第三十一條 專家、外教可以在指定範圍利用我院校圖書館,查閱圖書資料。院校可以接受專家、外教不附加條件的贈書,對有攻擊我國政府或惡意誣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等內容的圖書,應拒絕接受,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院校應認真加強對專家、外教贈書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家、外教與我進行合作科研,應以我重點科研項目為主。在合作科研中,應加強保密工作,加強對有關科研資料及計算機的使用管理,嚴防泄密。
第三十三條 對在華工作成績顯著的專家、外教應給予獎勵;對不履行契約,教學效果差,態度惡劣的外籍教師,學校應及時提出批評、教育;對堅持不改者,可根據契約規定予以解聘。解聘專家、外教,由學校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抄報國家外國專家局,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定期通報各有關單位,不得再錄用。
第三十四條 院校應尊重專家、外教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專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場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擊我國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論,干涉我國內政;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教活動或宗教宣傳,不得以教學名義在我學生中散發宗教書籍或材料;對違犯上述規定者,應根據契約和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專家、外教不得從事與教學無關的社會工作。如採訪,經商,諮詢服務等,以及與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六條 專家、外教在應聘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和學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會狀況、經濟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資源,以及違反規定的調查。特殊需要者,經批准後方可進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報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及有關部門審批,超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國家教委、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同時抄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 除高等學校外,其它各級各類學校,一般不聘請外籍教師來校任教,特殊需要的,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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