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

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

20 世紀90 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及新專業目錄的頒布,專業設定正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界乃至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落實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加快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步伐,儘快形成高等學校專業設定 管理的良性運行機制,並有利於國家對高等學校專業設定的巨觀調控和管理,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1999年教育部對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做了必要的修訂。

我國高校專業設定的現狀,(一)與社會經濟發展脫節,(二)專業設定滯後性,(三)專業設定雷同,(四)專業設定模式過於“剛性”,最佳化我國高校專業設定,(一)政 府,(二)高 校,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定條件,第三章 設定許可權,第四章 設定程式,第五章 目錄外專業的論證,第六章 設定評議機構,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附則,

我國高校專業設定的現狀

1949 年,中國大學引進了前蘇聯的專業教育模式,我國高校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專業”教育。此後,我國高校專業設定一直進行著調整和改革。目前,我國高校專業設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與社會經濟發展脫節

脫離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是我國高校專業設定的一個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專業結構與經濟發展及其變化很不協調,按經濟發展的需要主動調整專業設定的有效機制尚未形成;專業設定劃分過細,適應市場能力較差。而造成專業設定脫離社會經濟發展的原因主要在於:
第一,高校專業設定自主權的不足使得高校即使願意主動調整最佳化本科專業設定,也難以發揮自身的優勢。
第二,相對於市場機制調節的即時性,專業人才培養過程具有周期長、見效慢等特點。市場調節和人才培養規律之間的矛盾使專業設定與社會需求產生很大差距。
第三,高校盲目地以就業率高低設定專業,缺乏充分的科學論證,導致專業設定與實際需要脫節。他們對就業率能否準確反映社會需求?高校能否片面根據社會需求來設定專業?學校不斷根據市場調整專業,市場是否買賬等問題都提出了質疑。

(二)專業設定滯後性

高校專業設定不適應市場需求主要表現在高校專業設定的滯後性,即高校一方面設定了市場需求不足的專業——夕陽專業,另一方面又缺乏市場需求旺盛的專業——朝陽專業。並從教育學、管理學和經濟學的視角對我國專業設定滯後於市場的原因進行了多元分析。
從教育學的視角看,是對人文教育的誤解,從管理學視角,是高校專業設定自主權的不足,從經濟學的視角,是專業調整的巨大成本造成了高校專業設定的滯後。
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指出是路徑依賴和高校即得利益集團的阻礙導致高校一直無法調整和減少市場需求日益冷淡的“夕陽”專業。

(三)專業設定雷同

專業設定雷同可以說是專業的學校布局問題,即在全國或在某個地區內,各專業在不同高校的設立分布抑制了專業資源發揮最大效益,超過了社會發展的“度”的狀況。
專業設定雷同主要表現為專業點多,設定相同專業的學校多,專業人才培養規模過大。
專業設定的雷同使得部分專業培養人才過剩,且代替性很強,直接導致了高校畢業生結構性就業矛盾。
同時,還使得教育資源的利用效率低下,造成教育的無效供給。
造成專業設定雷同的原因主要在於:其一,各高校盲目追求學科專業設定的“大”而“全”,辦綜合性大學;其二,專業設定審批權下放後,審批不嚴;其三,高校歸屬條塊分割的遺風;其四,高校盲目適應市場。

(四)專業設定模式過於“剛性”

長期以來,我國高校專業設定的“剛性”很強。具體表現在:從設定口徑看,分專業時所規定的主幹學科或主要學科基礎及業務範圍的覆蓋面較窄。
從設定時間看,學生往往是一進校門就定專業,毫無進行專業選擇的準備時間。
從設定空間看,學生的專業確定之後,則基本沒有游移的空間和更改的可能。

最佳化我國高校專業設定

針對當前我國高校專業設定存在的問題分析,從政府和學校兩個主體進行歸納和總結。

(一)政 府

1.權力劃分
我國高校一直根據統一的專業目錄和要求申報專業,按照統一的名稱設定專業,並按統一的培養目標和規格開設課程和教學,制約了高校人才培養的多樣化,且不利於學校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建立自己的專業辦學特色。因此,改變專業設定由教育部統一審批的制度,逐步將專業設定權下放給學校,讓高校自主依法進行專業設定,提高本科專業設定的市場靈敏性和社會適應性。
專業權力下放到地方後,由於審批不嚴,極易造成專業設定雷同。因此,各省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專業設定的審批管理,嚴格控制各專業的審批數量。
2.政府巨觀調控
在政府的調控模式上,根據不同類型和層次的專業採取差別調控政策,如對基礎學科專業採取保護政策,對套用專業採取放開政策。另外,政府的巨觀調控要與高校的自我調整主動相結合,結合的方式即為政府的有限控制和高校的有限自治。
在調控內容上從規制性調控向保障性調控轉變,所謂規制性調控是指政府的調控是事無巨細的,而保障性調控是指政府實施目標管理,為高等教育整體社會目標的達成提供保障。

(二)高 校

1.專業設定的依據
以社會為本位的價值觀主張專業和課程的設定要依據社會職業及其需要;以學科為本位的價值觀主張專業
和課程設定的價值在於知識的傳承與創新、學術的探索與研究、學科的推進與發展,以人為本位的
價值觀要求還原教育的本體價值,高校“教學自由”、“學習自由”,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願望自由選擇專業、改變專業。
在當前我國高校專業設定現狀過多的偏向以學科為本位的情況下, 該適當的向社會需求本位傾斜,根據社會的需求,市場反饋的信息來重新審視和考慮高校的專業設定問題。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專業的調整應更多地從學生本位出發,立足於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增強學生適應社會的能力。
2.專業設定原則
包鎔從學校層面出發,提出了最佳化專業設定的四個原則: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適應性原則;突出特色、注重內涵建設的重點發展原則;與學科建設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注重規模兼顧效益的和諧發展原則。
高校的專業設定還應符合科學性原則和可行性原則,即專業設定要符合教育規律,並結合學校實際,根據自身條件出發設定適合專業。
3.人才培養模式問題
我國高校“專才型”的人才培養模式逐漸暴露出弊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科技的迅速發展,必須改革傳統的人才培養模式。
我國的學科、專業和課程的關係可概括為專業——學科——課程的生成路線,也就是說學生先選定專業,然後在專業範圍內學習既定的學科,一旦專業選定了,所學的學科也就定了,很難再有改變的機會。相對於美國課程在先專業在後的模式給學生修業制度帶來的靈活性和自由選擇的空間,我國的這種先有專業後有課程的模式極不利於學生的自由發展。因此,建議打破以專業圈定學科的人才培養模式,嘗試以學科形成專業。
4.課程建設問題。
對於高校來說,課程是專業的細胞,專業教育通過課程來實現,課程是專業內涵建設的抓手。學校應充分認識課程改革在人才培養中的重要地位,通過課程的整合、重組,不斷深化教學內容改革,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課程體系,通過最佳化課程體系,促進專業內涵建設。
“淡化專業,強化課程”是從根本上解決學科專業及其人才培養的周期滯後性與人才市場需要迅變性矛盾的方法與出路。

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高等教育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協調發展,加強和改善對高等學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巨觀管理,推進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專業設定和調整,應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規律,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數量與質量,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第三條 高等學校的專業設定和調整,應有利於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形成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複設定。
通過現有專業擴大招生、拓寬專業服務方向或共建、合作辦學等途徑,能基本滿足人才需求的不應再新設定專業。
第四條 高等學校的專業設定和調整,應符合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及有關要求,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章 設定條件

第五條 高等學校設定和調整專業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經學校主管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下同)批准的學校發展規劃,有人才需求論證報告,年招生規模一般不少於60人(特殊專業如藝術類專業執行具體規定);
(二)有專業建設規劃、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教學計畫和其他必需的教學檔案;
(三)能配備完成該專業教學計畫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一般應有已設相關專業為依託;
(四)具備該專業必需的開辦經費和教室、實驗室及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習場所等辦學基本條件。
第六條 高等學校的專業設定實行總量控制,在學校主管部門核定的專業數內,學校年度增設專業數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七條 高等學校原則上按其分類屬性設定專業,以形成優勢和特色,根據需要與可能也可適量設定學校分類屬性以外的專業。
第八條 高等師範院校增設非師範專業(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培養目標的專業),應依據所在地區現設專業及人才供求狀況統籌考慮。
第九條 基本辦學條件未達國家規定標準或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未通過的高等學校,不得增設新專業。

第三章 設定許可權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專業設定、調整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或審批所屬學校專業,應徵求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依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在核定的專業設定數和學科門類內自主設定、調整專業。
設定、調整核定的學科門類範圍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設定、調整專業目錄外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組織專家論證並審核,報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設定、調整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批准。
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由教育部確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專業設定數和自主審定專業的學科門類,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高等學校設定、調整專業,須考慮所在地區人才需求和現有專業設定情況,學校在向主管部門備案或申報專業時,須將備案或申報材料同時抄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專科層次的高等學校不得設定本科專業。

第四章 設定程式

第十七條 專業審核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由高等學校自主審定的專業,各校應於每年9月30日前將審定結果連同專業核定數執行情況表報學校主管部門;由學校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表格於10月31日前核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學校申請設定、調整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應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學校發展規劃;
(二)申請報告(簡要說明設定或調整專業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況);
(三)申請表(按照教育部統一制定的格式據實詳細填寫);
(四)擬設專業的教學計畫;
(五)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第十九條 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的專業,學校申報時間及審批時間由學校主管部門自行確定,但學校主管部門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審核結果按照統一表格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條 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學校主管部門應於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報,提交專門報告並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書面材料。
申報目錄外專業,還須附專業論證報告、參加論證的專家名單、專業介紹、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定評議委員會評議情況及其他說明材料。
教育部於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審批工作。

第五章 目錄外專業的論證

第二十一條 目錄外專業的論證由學校主管部門邀請教育、科技、人事部門及有關單位(不含申請設定該專業的學校)專家、學者組成論證小組進行。論證小組一般不少於7人。論證小組人員名單須在論證前報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二條 對目錄外專業的論證應著重論證設定該專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對擬設專業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擬設專業與國內外相關或相近專業的比較分析;
(三)擬設專業的培養目標、業務範圍(主要指知識、能力、素質結構)、主幹學科(或主要學科基礎)、基本課程、授予學位;
(四)擬設專業的教學計畫;
(五)擬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情況。
論證後,由論證小組向學校主管部門提交論證報告和專業介紹。

第六章 設定評議機構

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的專業設定評議機構對擬設定或調整的專業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原則上應作為設定和調整專業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專業設定評議機構為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和專業建設等情況,對本校的專業設定和調整方案進行評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主管部門的專業設定評議機構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定評議委員會,接受學校主管部門委託,根據國家、部門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現有專業布點情況、申報專業的設定條件,對本地區(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申報設定的專業進行評議,為學校主管部門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定評議委員會由本地區(部門)高等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計畫部門、人事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委員由學校主管部門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專業設定評議委員會對申請設定、調整的專業進行評議,可採取會議評議或通訊評議方式。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專業設定評議委員會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工作細則,其工作細則、組成人員名單及變動情況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對學校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高等學校的專業設定實行指導、檢查、監督。學校主管部門指導所屬高等學校專業建設,對新增設專業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定和調整專業的,或辦學條件達不到專業設定標準、教學質量差、畢業生長期供過於求的,教育部或學校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頓、調整,情節嚴重的,可撤銷該專業。
第三十一條 對專業設定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教育部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同時中止其審定、審批專業的許可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設定、調整本科專業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設定、調整專科專業由學校自主確定。學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相應的專科專業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自學考試的本、專科專業的設定及調整,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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