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管理實施細則》是為進一步規範上海普通高校本科專業設定與管理,適應區域經濟社會需要,特別是上海建設“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需要,落實和擴大高校專業設定自主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實施細則。本細則共十九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管理實施細則
  • 適用範圍:上海市
細則全文,細則解讀,制定依據,專業設定,審批程式,

細則全文

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範上海普通高等學本科專業設定與管理,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特別是上海建設“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需要,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專業設定自主權,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管理規定》(教高〔2012〕9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同意上海市教委對所屬高校設定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新專業開展省級審批試點的批覆》(教高廳函〔2016〕100號),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高校設定和調整專業,應主動適應國家和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應知識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學科發展需要,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接受高質量高等教育的需求;應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適應學生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應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要求,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條 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以下簡稱《專業目錄》)是高校設定和調整專業的基本依據。高校設定尚未列入《專業目錄》的新專業,按照新專業省級審批試點工作要求實施。
第三條 高校設定專業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
(二)有相關學科專業為依託;
(三)有穩定的社會人才需求;
(四)有科學、規範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五)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必需的專職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六)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用房、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實習基地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制度。
第四條 市教委統籌協調所屬高校的專業設定與調整工作,對高校的專業設定實行與社會人才需求、學校發展規劃、優勢與特色相結合的巨觀調控管理。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鼓勵高校設定專業:
(一)符合學校發展定位、彰顯學校辦學特色,特別是具有顯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專業;
(二)填補上海市空白的專業和經過調整或改造的傳統專業;
(三)能對接上海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對高素質套用型人才需求的專業,特別是在金融、貿易、航運、製造、文化創意、信息技術、網路安全、醫藥衛生等8大重點領域,有一定的行業基礎或在行業中有影響力,對服務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和上海戰略性新興產業起支撐作用的相關專業。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控制設定專業:
(一)畢業生簽約率和就業率過低的專業;
(二)重複設定較多的專業;
(三)與本校已設專業的師資隊伍嚴重重複、課程設定嚴重相似的專業;
(四)預警專業。
第五條 高校應避免過多、過快設定和低水平重複設定專業。原則上,各高校年度新設專業總數不超過3個,其中目錄外新專業總數不超過2個。
第六條 專業設定和調整實行備案或審批制度,備案或審批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本項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務與管理平台依託教育部設立的專門網站。
第七條 高校根據《專業目錄》設定專業(國家控制布點專業除外),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定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後,於每年7月31日前通過教育部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定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校基本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
(二)高校專業設定申請材料在教育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滿後,高校於每年9月10日前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定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報市教委。部委屬高校按有關要求直接報其教育主管部門。
(四)市教委對高校提供的專業備案材料、公示期間所提意見、高校研究處理情況等進行形式審核。審核匯總後,於當年9月30日前以檔案形式報教育部。
第八條 高校設定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按第七條有關程式和要求由市教委將申報材料報送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 市屬高校設定目錄外新專業,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高校應對所設專業開展充分調研,對專業的社會人才需求、與所屬專業類中其他專業的區分情況等進行可行性論證。
(二)高校經校內專業設定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並在學校主頁的顯要位置公示至少一周。經公示後於每年7月31日前通過教育部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定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除學校基本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外,還需提交專業設定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三)高校專業設定申請材料在教育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四)公示期間,市教委委託專家審核申請材料,對專業名稱的規範性、專業設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進行評價,並將專家意見反饋至相關高校。
(五)公示期滿後,高校於每年9月10日前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定申請材料(一式五份)報市教委。
(六)市教委召開專業設定評議專家組織會議進行審議。根據審議情況確定擬同意設定的專業,於當年9月30日前以檔案形式報教育部。
第十條 高校調整本科專業名稱時,如調整為《專業目錄》中的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外),按備案程式辦理;如調整為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或新專業,按審批程式辦理。被調整的專業按撤銷專業處理。市屬高校撤銷專業需由市教委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高校調整專業的學位授予門類或修業年限,按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高校現設專業連續五年不招生的,原則上按撤銷專業處理。
第十三條 高校應建立和完善專業建設質量保障機制,開展專業自評工作。鼓勵高校引入專門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
高校應高度重視新設專業的建設,保證新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在新設專業首屆學生畢業之前,高校應對新設專業進行年度檢查、發布專業建設質量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市教委綜合套用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資源配置等措施,對本區域內高校的專業建設實行指導、檢查、監督和評估。
第十五條 如果高校設定的專業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等情況,市教委應對其限期整改,調減招生計畫直至暫停招生。
第十六條 在新設專業首屆學生進入畢業學年時,市教委組織實施專業評估。評估結論作為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和調整招生計畫的依據。
第十七條 未經備案或審批同意設定的專業,不得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對違反規定擅自設定專業或經查實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高校,市教委予以公開通報批評,所設專業視為無效;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增設專業。
第十八條 本細則適用於上海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獨立學院的本科專業設定與管理工作。各高校可依據本細則制訂學校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10年,解釋權歸市教委。

細則解讀

制定依據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管理規定》(教高〔2012〕9號)第七章第二十八條“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為適應上海開展省級審批試點工作的需求,在2013年細則的基礎上重新修訂本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在高校本科專業設定管理中市教委的職能與定位,並結合上海地區特點,規範了具體操作的各個環節。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江蘇省、安徽省、廣東省等全國絕大部分省市均已出台相應的地方實施細則。

專業設定

符合學校發展定位、彰顯學校辦學特色,特別是具有顯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專業;填補上海市空白的專業和經過調整或改造的傳統專業;能對接上海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對高素質套用型人才需求的專業,有一定的行業基礎或在行業中有影響力,對服務上海經濟社會發展和上海戰略性新興產業起支撐作用的相關專業。具體詳見實施細則第四條。

審批程式

高校經調研和論證等校內相關程式後將專業設定申請材料在教育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滿後,高校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定申請材料報市教委,部委屬高校按有關要求直接報其教育主管部門;市教委召開專業設定評議專家組織會議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教育部。具體程式詳見實施細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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