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培養目標是高等學校培養學生的總目標。中國 1950 年《高等學校暫行規程》中規定:培養具有高級文化水平,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高級建設人才。1961 年《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中規定:培養學生具有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具有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願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通過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著作的學習和一定的生產勞動、實際工作的鍛鍊,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階級觀點、勞動觀點、民眾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掌握本專業所需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實際技能,儘可能了解本專業範圍內科學的新發展;具有健全的體魄。

1962 年《全國重點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中,增加“培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專業書刊”的要求。1985 年頒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和社會主義事業,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獻身精神;不斷追求新知,具有實事求是、獨立思考、勇於創造的科學精神;具有現代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具有開拓能力,能夠適應現代科學文化發展和新技術革命要求的各類工作人員。高等學校各專業根據上述總目標及其他有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及國家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學校、專業的服務方向分別制定具體的專業培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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