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在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基礎上提出的中國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中國共產黨對普通高等學校領導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重要保證。

1990年,中共中央頒發《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高等學校黨的建設的通知》,明確指出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1996年,中共中央頒發《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998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對此又作出明確規定。高校黨委對本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對本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和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重要幹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陣地建設、重大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安排、重大資金使用、重大評價評獎活動等要經黨委集體研究決定。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必須堅持黨委的領導核心地位,保證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要合理確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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