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評定標準

評定標準,優惠政策,

評定標準

高新企業評定標準: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優惠政策國家依據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  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檔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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