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加強體育運動學校全面管理,提高學校教學、訓練質量,完成讀訓雙重任務,以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水平體育運動後備人才和合格為中等體育專業人才,根據國家教委(79)教專字004號《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制定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發行單位:國家教委國家體委
  • 文 號:[91]體群字131號
  • 發布日期:1991-7-8
  • 執行日期:1991-7-8
發文單位,內容簡介,

發文單位

國家體委 國家教委

內容簡介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二章 成績考核、升留級、畢業
第三章 休學、復學、退學、轉學
第四章 考勤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體育運動學校的新生,應按照《體育運動學校辦校暫行規定》中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凡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報到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但逾期報到不得超過兩周,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生入學後,如發現弄虛作假,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或民眾揭發徇私舞弊,“走後門”人學者,經查實取消學籍,令其退學。
第三條 體育運動學校附設班學生入學與註冊按當地中、國小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學生在每學期開學時,必須按時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二章 成績考核、升留級、畢業
第五條 體育運動學校學生的成績考核該包括學業考核和操行考核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是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是根據學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參加集體活動,以及在學習、訓練諸方面地表現進行考核評定。
第六條 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採取考試(期中、期末考試)和考查(課堂提問、課內外作業、實驗、平時測驗等)的辦法進行。考試和考查成績的評定均採用百分制、選修課考試成績的評定均採用及格或不及格。學期成績評定的方法為:期來考試成績占60%;期中考試和平時考查成績各占20%。學年成績的評定方法為:第一學期總成績占40%、第二學期總成績占60%。
第七條 對學生操行的考核評定一學期進行一次。由班主任徵求有關任課教師、教練員的意見,對學生進行全面評定,要肯定成績,指出缺點,明確努力方向。
第八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需經校領導或教務科批准,方可補考。對無故缺考(包括補考)或考試作弊者,除考試成績為零分或不及格外,學校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九條 凡因考試、考查不及格或因請假缺考需補考的學生。均應在開學前、後一周進行零補考。對因外出參加比賽或其他特殊情況錯過補考時間,或參加比賽返校後的時間已臨近補考日期,經學校同意,可另行安排時間補考。凡考試成績不及格而補考的學生,其成績要註明“補考”。
第十條 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常年各科成績均及格者,準予升級。常年考試有四門不及格者留級。三門以內(含三門)不及格者,準予補考一次。經過補考仍有三門不及格者留級。附設班學生的升留級辦法執行主管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學業期滿,修完全部課程,考試各科合格,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考試不合格,經過補考後仍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但可在一年內申請補考,合格後補發畢業證書。
第三章 休學、復學、退學、轉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傷、病治療、休養、或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可準予或令其休學。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以兩次為限。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校領導批准,可令其退學:
(一)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並屢教不改者;
(二)連續留級兩次者;
(三)休學期滿不辦復學手續或復學時經複查不合格者;
(四)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50學時者。
第十四條 體育運動學校學生如果在第二常年被優秀運動隊吸收,可轉學到為優秀運動隊開辦的職工體育運動技術學校繼續學習,也可保留學籍兩年。其間,如自修完中專課程,並回校參加課程考試合格,可發給出畢業證書,享受中專畢業生待遇。附設班學生因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訓練者,按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輸轉學手續。
第四章 考勤
第十五條 上課由教師或教練員點名,記錄學生出勤情況。教務科定期公布學生考勤情況。
第十六條 學生因傷、病請假,需交醫生證明。因事請假需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參加學習、訓練者,以曠課論處。未
請假在一天內,由班主任或教練員批准;請假在三天以內由教務科批准;請假在四天以上或在考試期間請假,需經校領導批准。
第十七條 學生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曠課;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3學時要通報批評,並令其檢查,累計曠課達10學時以上,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八條 對思想品德好,學習、訓練、比賽成績優異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榮譽稱號,並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及本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和認識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畢業班學生除外),直至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凡受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半年至一年內不得參加校外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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