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全國紀錄審批制度

《體育運動全國紀錄審批制度》在1989.05.30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運動全國紀錄審批制度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 頒布時間:1989.05.30
  • 實施時間:1989.05.30
第一條 為了鼓勵運動員勤學苦練,不斷地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創造新紀錄,推動我國體育運動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田徑(包括室內田徑)、游泳(包括短池游泳)、舉重、射擊、射箭(包括室內雙輪)、賽車場腳踏車、速度滑冰、室內短跑道速度滑冰、飛機跳傘、滑翔、航空模型、蹼泳、滑水、航海模型、摩托艇等15個項目設全國紀錄。
設立或撤銷全國紀錄的項目和年齡組,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批准。
第三條 凡運動成績高於原全國最高紀錄(以下簡稱全國紀錄)的,國家體委將及時審批,井公布為該項目新的全國紀錄。
第四條 凡是在國家體委,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系統全國一級體育協會主辦或認可的正式競賽中,嚴格執行國家體委審定的運動競賽規則,有符合規定名額的該項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執行裁判工作,運動成績刷新全國紀錄者,可以申請為創全國紀錄。
我國運動員在參加正式國際競賽中,運動成績刷新全國紀錄者,可以申請為創全國紀錄。
其中,射擊、室內短跑道速度滑凍的各個項目,必須是在國際競賽、全國競賽中,運動成績刷新全國紀錄者,方可申請為創全國紀錄。
競走的各個項目,必須是在國際競賽,全國競賽,省、自治區、直轄市競賽或相當於省級以上單位舉辦的競賽(包括國家體委批准的由省級主辦的邀請賽)中,並且有國家體委指定的競走裁判員在場擔任主要裁判工作,運動成績刷新全國紀錄者,方可申請為創全國紀錄。
第五條 在符合第四條要求的競賽中,各項運動的預賽、次賽、複賽、決賽或及格賽,成績相等的決定名次賽,田徑、速度滑冰、射箭的單項和全能,舉重的單項和總成績,射擊的個人和團體,游泳、蹼接力的第一程和長距離游泳中,由正式出發開始的第一個短距離單項,凡成績刷新全國紀錄的。都可以申請為創全國紀錄。
田徑長距離項目跑比賽中,運動員在較短的距離創造的成績可承認為全國紀錄,但他必須跑完規定的距離並在賽前提出申請,如果人工計時,須由3名裁判員計時方為有效。
第六條 運動員創造的全國紀錄,同時可作為該運動員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及有關單位的紀錄。
第七條 在國家體委組織的全國正式競賽中,運動員刷新全國紀錄時,須按國家體委規定的表格逐項填寫,完備手續,可由該賽區組織委員會審批,並報國家體委備案。在國家綜合性運動會上,運動員刷新全國紀錄時,須按國家體委規定的表格逐項填寫,完備手續,可由該項競賽委員會審批,井報大會組織委員會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競賽上,運動員刷新全國紀錄時,應由運動隊申請,按國家體委規定的表格逐項填寫,完備手續,報國家體委審批。
創造新的全國紀錄的申報手續,必須在該項競賽結束後十天內報國家體委。出訪的運動隊,必須在回國後十天內辦完申請手續,並報國家體委,逾期不報不予審批。
第八條 青、少年運動員運動成績刷新全國青、少年紀錄,同時刷新全國紀錄者,可以申請為創全國紀錄。
第九條 凡創全國紀錄的運動員,由國家體委頒發創全國紀錄獎章。
在一次競賽中,同一個項目的同組(田徑田賽的同輪)比賽中,有兩名以上運動員的成績刷新原全國紀錄,都統計為創全國紀錄的次數,各發給獎章1枚,但國家體委只公布其中最高成績為全國紀錄。
在一次競賽中,兩名以上運動員在不同賽次、不同組(田徑田賽的不同輪)比賽,成績先後刷新原全國紀錄的,必須後者高於前者,方統計為創全國紀錄次數,各發給獎章1枚,但國家體委只公布其中最高成績為全國紀錄。
如同時在國內、國外兩地舉行比賽,兩名以上運動員成績刷新原全國紀錄的,以創造成績時的台北時間為準,後者高於前者,方統計為創全國紀錄的次數,各發給獎章1枚。
成績相同,以先創該項成績者,為創全國紀錄,後者為平全國紀錄。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國家體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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