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學

體育法學是揭示體育法律社會現象和體育法律規範產生髮展的內在規律性以及他們內在機制的綜合性交叉學科,是介於法律科學和體育社會科學的邊緣學科。它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研究體育法律社會現象的一門新興的法律科學,屬於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分支學科,在體育人文社會科學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法學
  • 外文名:science of sport law
(1)概念,(2)體育法學的研究對象,(3)體育法學研究的歷史現狀,(4)體育法學研究的意義,

(1)概念

體育法學是揭示體育法律社會現象和體育法律規範產生髮展的內在規律性以及他們內在機制的綜合性交叉學科,是介於法律科學和體育社會科學的邊緣學科。它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研究體育法律社會現象的一門新興的法律科學,屬於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分支學科,在體育人文社會科學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體育法學的研究對象

它主要研究體育法律的本質、形式、特徵和作用;研究體育法律的產生、發展及其消亡的規律;研究體育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研究制定體育法律規範、執行體育法律和構建體育法律關係,以及運用體育法律為社會服務等問題。

(3)體育法學研究的歷史現狀

體育法學是隨著體育運動的不斷進步而發展的。20世紀60年代起,體育法學研究隨著世界各國體育立法熱潮的興起而出現,到80年代,出現了一些專著,如B. 烏瓦洛夫的《體育運動的法律問題》(前蘇聯)、J. 達尼斯的《體育與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J. 奈夫西格的《國際體育法》(美國)、A. 里森的《體育運動有關法律問題責任與保證》(法國)、T. 祖特的《有組織的體育運動法律問題》(德國)、G. 尼格德的《體育法指南》等。1992年,國際體育法協會(IASL)在雅典成立,每年舉辦國際體育法大會,成為促進體育法學研究的重要國際組織。
我國的體育法研究起步較晚。1980年,全國體育工作會議明確提出體育建立、健全體育法規,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體育法草案。一批學者開始進行體育與法律相結合的理論探索,進行體育法學的專題研究。1984年石剛的論文《體育法學》和譚華的論文《試論體育的權利和義務》相繼發表,兩篇專論的發表標誌著我國學術形態的體育法學研究開始進入創建階段。體育1987年,民間學術組織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1994年姜仁屏主編的《體育法學》專著正式出版。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頒布後,我國體育法學研究進入發展階段。湯衛東的《體育法學》、董小龍的《體育法學》、周愛光的《體育法學導論》等專著也相繼問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有著多項體育法方面的選題,獲批國家體育總局(原國家體委)體育社會科學和軟科學立項中的體育法課題更是呈規模化的增長;1995-2005年十年間各種期刊有關體育法方面學術論文的年均發表量,達到1995年前的8倍之多;一些單位開始成立體育法研究機構,增設體育法學課程、培養體育法學專業方向研究生以及出現體育法選題的學位論文;體育法學研討活動形式也逐漸多樣化,研究領域逐漸開闊,針對具體體育現象的法理探討逐步增多,為體育法制決策服務的套用特色日趨明顯。

(4)體育法學研究的意義

第一,有利於體育法制建設的健全;
第二,有利於推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有利於體育法學學科建設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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