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權

體育權

體育權是人參與或從事體育運動的權利,是受到國際普遍認可的一項基本人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權
概念,大眾體育權發展,女性體育權的發展,殘疾人體育權的發展,難民體育權的發展,

概念

體育權長期以來是一個被忽略的問題,但這項人權已得到國際社會廣泛的承認。《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欣賞藝術。”197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體育教育和體育運動國際憲章》也明確規定從事體育訓練和體育運動是一項基本的人權。1996年經過國際奧委會修訂的《奧林匹克憲章》,也增加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即“從事體育運動是一項人權。每個人都有能力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體育活動。”無論是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聯合國還是作為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國際奧委會都肯定了從事體育運動的權利是一項人權。

大眾體育權發展

大眾體育權的保障和大眾體育的發展是體育權作為一項人權的最基本體1978年召開的第20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會上討論通過,定名為《體育教育和體育運動國際憲章》。該憲章第一條規定,“所有人都有發展全面人格所不可缺少的參加體育活動的基本權利”;第九條規定,“國家機構在體育方面應發揮主要作用”。《體育教育和體育運動國際憲章》的通過對各國政府推進大眾體育政策起了較大的督促作用。
受其影響,無論是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都把發展大眾體育、增進全民健康作為政府關注的熱點之一。20世紀90年代,許多國家立足於21世紀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為在新世紀成為“健康國家”而制定了發展大眾體育的長遠規劃。如美國衛生福利部1990年制定“美國2000年健康目標”,英國制定“九十年代體育戰略規劃”,法國、德國、日本、芬蘭、瑞典等國也都制定了相應的規劃。我國也於1995年推行了《全民健身計畫綱要》。該綱要的推行維護和保障了公民參加體育活動的權利,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大眾體育的發展。

女性體育權的發展

作為一個弱勢群體,女性體育權的取得與發展是一個十分曲折的過程。以女性參加奧運會為例,1896年在雅典舉行的第一屆現代奧運會上,女性被排斥在外。隨著時代的發展,國際奧委會對女性的態度也發生了變化。二戰以後,國際奧委會積極支持女性參與奧林匹克運動,女性參賽的人數和女子項目大幅度增加。女性全面、深人地參與國際體育運動,是女性體育權受到尊重的具體體現。
1973年國際奧委會舉行的第10屆奧林匹克代表大會指出,要考慮女性參加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和各國奧委會的問題。1994年5月5日~8日,由英國體育理事會主辦、國際奧委會支持的首屆女性與體育國際會議在英國布賴頓舉行。會議最終簽署了世界女性體育運動的重要文獻之一——《布賴頓女性與體育宜言》,宜言的總目標是發展一種能使女性在各層次上全面參與體育運動並認識到這種參與價值的體育文化。該宣言的簽署與發表是世界女性體育的一件大事,說明女性體育已進入一個新時期。1996年,國際奧委會在瑞士洛桑召開了世界女性與體育運動大會。該大會通過的決議指出,“只有女性在奧林匹克運動中獲得平等,奧林匹克理想才能真正實現。號召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國家奧委會在制訂所有的政策和計畫時,考慮性別平等因素,使女性在體育運動中起到更加完美和積極的作用”,並對女性在體育中的地位和權利有了更明確的規定和要求。該會的舉行對推動體育領域中男女平等的理想變成現實以及全世界女性體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必須承認,雖然女性的體育權在近幾十年間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與男子相比仍有較大的差距。雖然女性參與國際體育運動的人數越來越多,但女性參與體育管理、教練等職位的層次與人數遠遠低於男子,各國對女性體育運動的投人也遠遠低於男子運動,女運動員的收人也普遍低於男運動員。

殘疾人體育權的發展

對殘疾人體育權的尊重可以從殘疾人參加奧林匹克運動的過程反映出來。殘疾人最早參與該項運動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8年。當時英國神經外科醫生路德維格·格特曼爵士和一些熱心於殘疾人事業的知名人士在倫敦奧運會期間組織了由輪椅運動員(多為脊椎傷殘的二戰老兵)參加的比賽,稱為斯托克曼德維爾運動會。在英國的斯托克曼德維爾首次舉辦了國際殘疾人運動會,當時只有兩個國家的130名運動員參賽,以後該賽事被固定下來,每年都舉辦。1960年,經過英國的路德維格·格特曼爵士和義大利的安東尼婭·馬里奧教授為期兩年的精心組織策劃,在羅馬第十七屆奧運會結束兩周后,來自世界23個國家的400名殘疾人運動員參加了在羅馬舉行的第一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這屆運動會後來被正式承認為第九屆國際斯托克曼德維爾運動會,而“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這一稱謂一直到1984年才得到國際奧委會的正式批准。
1982年,世界殘疾人體育組織國際協調委員會成立,國際奧委會承認其為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管理機構。1989年,在國際殘疾人體育基金會的積極支持下,屬於國際殘疾人體育協調委員會的6個組織共同創建了國際殘疾人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疾人奧委會對擴大殘疾人參與體育運動和提高成績、將殘疾人體育融人國際體育運動起了重要作用。2000年6月19日,國際奧委會與國際殘疾人奧委會又達成新的協定:從2008年夏季殘奧會和2010年冬季殘奧會開始,殘奧會不僅將在奧運會之後的相同城市舉行,並應使用相同的運動場館和設施,殘疾人體育運動將從此獲得了與正常運動員相同的待遇。

難民體育權的發展

1950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成立聯合國難民事務署;此後又於1951年、1967年分別制定了《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等規定難民權義務的法律檔案。與此同時,難民的體育權也受到了國際社會的關注。1998年,國際奧委會與聯合國難民署共同簽署了一個合作項目。為了支持國際奧委會的人道主義動議,奧地利決定向其選擇的某個國家和地區的一個或幾個難民營提供資助以及體育運動設備。國際奧委會在亞洲、非洲和中美洲已經實施了幾個項目:國際奧委會和聯合國難民署向尼泊爾的布塔尼斯難民營提供了資金和設備使得該地區的年輕人能夠獲得將來足以維持生活和社會活動的能力,同時修建了運動場和提供了運動服裝以增加他們從事體育活動的機會;在加納,國際奧委會為多民族用的難民營提供了體育運動的基礎設施和設備;在肯亞,大量從蘇丹南部逃出的難民所在的卡庫馬難民營得到了可以購買體育運動設備和建造體育場館的資金;從1994年3月起,國際奧委會和聯合國難民署以及科索沃附近國家的奧委會合作商談對科索沃境內的難民提供體育運動方面的資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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