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外檢材是指在法醫毒物鑑定中,未經過生物體吸收、消化和代謝過程的檢驗材料。該類檢材涵蓋藥片、藥渣、嘔吐物、剩飯剩菜、胃內容物、腸內容物、空容器及偵查機關查獲的可疑物品等物證,主要來源於案發現場採集或偵查機關查獲的可疑物品。其採集需根據中毒途徑差異選擇不同樣本類型,例如口服中毒需提取嘔吐物與胃內容物,注射中毒則需提取皮下組織。檢材保存採用液態樣本玻璃瓶封裝、固態樣本紙袋或塑膠袋分裝,並要求全程低溫存儲運輸。
基本介紹
- 定義:未經歷生物代謝的物證材料
- 主要類型:藥片、嘔吐物、空容器等
- 採集原則:依據中毒途徑選擇樣本
- 保存方式:玻璃/塑膠容器分裝
- 保存溫度:低溫環境存儲
- 送檢要求:標註完整案件信息
定義與範疇
- 藥物類:藥片、藥渣、注射劑殘留
- 生物檢材:嘔吐物、胃內容物、腸內容物
- 物證類:剩飯剩菜、空藥瓶、可疑食品包裝
採集方法規範
- 口服中毒案件
- 存活案例:優先採集4小時內嘔吐物,配合血液與尿液樣本
- 死亡案例:系統提取全部胃內容物,腸內容物分段採集,同時收繳關聯容器
- 定位注射部位後,提取直徑5cm範圍內皮下組織
- 肌肉組織取樣需包含針孔周圍2cm區域
- 氣體中毒需密封保存現場空氣樣本
- 皮膚接觸中毒需完整保留接觸衣物
包裝保存標準
- 液態樣本
- 使用棕色玻璃瓶密封
- 裝填量不超過容器容積80%
- 添加1%氟化鈉作為防腐劑
- 乾燥樣本使用牛皮紙袋封裝
- 含水率超30%樣本改用聚乙烯袋
- 揮發性物質需雙層鋁箔包裹
- 胃內容物按原形態整體保存
- 可疑食物需分離包裝各組分
送檢注意事項
- 每份檢材單獨填寫交接記錄單
- 運輸箱加貼生物危害標識
- 全程監控溫濕度數據並記錄
- 送檢時限不超過72小時
- 特殊樣本需附加保存狀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