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轉移瘤和惡性骨腫瘤的核素治療

骨轉移瘤和惡性骨腫瘤的放射性核素治療為一種姑息治療,靜脈注入治療用親骨性放射性藥物後,在骨轉移病灶或骨腫瘤部位出現較高的濃集。利用放射性藥物發射的β射線對病灶進行照射,達到緩解疼痛、殺傷腫瘤細胞和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

操作名稱,適應證,禁忌證,準備,方法,1.放射性藥物,2.用藥方法,3.推薦用藥劑量,4.重複治療指征,5.用藥後反應,注意事項,

操作名稱

骨轉移瘤和惡性骨腫瘤的核素治療

適應證

適應證如下:
1.轉移性骨腫瘤並伴有骨痛患者。
2.核素骨顯像示骨轉移性腫瘤病灶異常放射性濃聚。
3.惡性骨腫瘤因種種原因未能手術切除或手術後有殘留癌腫,且骨顯像證實有較高的放射性濃集的患者。
4.白細胞不低於3.5×109/L,血小板不低於80×109/L。

禁忌證

1.近期6周內進行過細胞毒素治療的患者。
2.化療和放療後出現嚴重骨髓功能障礙者。
3.骨顯像僅見溶骨性冷區,且呈空泡者。
4.嚴重肝腎功能損害者。
脊柱破壞伴病理性骨折和(或)截癱的患者以及晚期和(或)已經歷多次放療、化療療效差者,應慎重考慮後用藥。

準備

1.向患者說明治療的目的、方法和注意事項,以充分取得患者的合作。
2.患者準備
(1)停用化療或放療至少6周。
(2)治療前應做的檢查包括測量身高和體重,骨顯像,X射線檢查,病理學、血常規檢查,肝、腎功能檢查,電解質和酶學檢查。
(3)有條件時測定患者對放射性藥物的骨攝取率。
(4)患者可在門診或住院接受治療。治療前應詳細記錄,包括年齡、性別、體重、身高、診斷及書面同意書等。

方法

1.放射性藥物

(1)氯化鍶[89Sr]:89Sr是一種發射純β射線的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為50.6d,β射線最大能量為1.46MeV,由加速器生產,價格較貴,是目前臨床治療骨腫瘤套用較多的一种放射性藥物。
(2)153Sm-EDTMP:153Sm的半衰期為46.3h,最大β射線能量為810keV,同時伴有能量為103keV的γ射線。在用於治療的同時可進行顯像,是目前臨床廣泛套用於骨腫瘤治療的放射性藥物之一。
除上述兩种放射性藥物外,其他一些放射性藥物也可用於緩減骨腫瘤引起的疼痛。

2.用藥方法

幾種常用的放射性藥物均採用靜脈注射,如89Sr、153Sm-EDTMP、188Re-HEDP等。首先仔細觀察藥液顏色有無改變、包裝有無破損,有無混濁或沉澱。使用前應仔細核對並記載藥名、放射性活度、放射性比度、藥液體積及生產日期與批號。注射時要求一次性全部進入血管,不宜漏出,最好使用三通管。

3.推薦用藥劑量

最佳用藥劑量最好針對患者具體情況制定個體化治療劑量。考慮因素包括患者的臨床表現、病情輕重、影像學檢查、實驗室檢查、患者對放射性藥物的攝取率及紅骨髓吸收劑量等資料,計算出用藥量。詳細計算方法參見《核醫學臨床套用指南》。以下用量僅供參考。
89Sr:1.48~2.22MBq(40~60μCi)/kg體重,成人一般為111~148MBq(3~4mCi)/次。
153Sm-EDTMP:22.2~37MBq(0.6~1mCi)/kg體重。
188Re-HEDP:14.8~22.2MBq(0.4~0.6mCi)/kg體重。

4.重複治療指征

(1)骨痛未完全消失或有復發。
(2)第1次治療反應好,效果明顯,隨訪中血象變化不明顯(白細胞>3.5×109/L,血小板>80×109/L),可重複治療。
(3)重複治療間隔時間根據放射性藥物的半衰期、病情的發展和患者的身體狀況而定。一般情況下,153Sm-EDTMP、188Re-HEDP宜間隔1~4周,89Sr間隔3個月或更長時間。

5.用藥後反應

(1)大多數患者在用藥後短期內無不良反應,部分患者可有以下症狀和體徵,可給予對症處理。①噁心、嘔吐;②腹瀉或便秘;③蛋白尿、血尿;④皮膚紅斑或皮疹;⑤脫髮;⑥發熱或寒戰;⑦過敏所致的支氣管痙攣。
(2)治療後少數患者發生骨痛加重(閃爍現象),持續2~5d。
(3)部分患者可能出現白細胞、血小板計數一過性下降,經對症處理後恢復,發生不可逆性骨髓抑制極為罕見。

注意事項

1.觀察期間應密切注意和記錄骨痛消失、開始緩解、緩解維持和復發的時間。
2.觀察和記錄食慾、睡眠和生活質量的變化,並和治療前比較。
3.根據患者臨床表現與治療反應要定期進行血像檢查、生化檢查。
4.必要時進行X線檢查和骨顯像檢查。
5.治療應在核醫學科醫師指導下進行,在有專門防護條件的活性室注射放射性藥物。
6.治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應按防護要求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護,注意用藥器皿的回收保管。
7.應告訴患者該方法為姑息治療,止痛有效率為80%~90%。
8.應告訴患者該方法雖然有可能使病灶縮小或消失,但並不能完全治癒癌腫。
9.應告訴患者本治療方法的優缺點,患者應簽署知情同意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