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遞之制

古代郵驛制度。即馬遞公文之制。漢代即有驛騎,清代設驛、站、台,專事郵政傳遞。清制,凡馬遞公文,皆加兵部火票,令沿途各驛接遞。其由京外遞送入京者,或外省彼此遞送者,則各粘連排單,令按程於單內登注時刻。同時應根據公文之緩急而確定程限之遲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驛遞之制
  • 意義:古代郵驛制度
  • 又稱:馬遞公文之制
  • 始於:漢代
定義,性質,套用,

定義

古代郵驛制度。即馬遞公文之制。漢代即有驛騎,清代設驛、站、台,專事郵政傳遞。清制,凡馬遞公文,皆加兵部火票,令沿途各驛接遞。其由京外遞送入京者,或外省彼此遞送者,則各粘連排單,令按程於單內登注時刻。同時應根據公文之緩急而確定程限之遲速。其程限規定是:凡限馬上飛遞者, 為日行三百里(華里), 即晝行夜宿,每日以六個時辰計,每時行五十里。其緊急公文,則標明日行四百里、五百里及六百里等,按限馳遞。一般非軍情文書或非拿獲重要案犯文書,均不準擅用日行六百里之驛遞, 如乾隆四十三年(1778)正月初三日,高宗即曾發上諭嚴斥山東巡撫國泰擅用六百里驛遞奏報東省各屬得雪分寸事。但從清代檔案記載中也曾發現有用日行八百里馳遞奏摺者,如道光八年(1828) 正月十四日長齡捷報生擒張格爾之奏摺即是用八百里驛遞;同年三月十八日廣西巡撫蘇成額奏為慶賀張格爾就擒事之奏摺亦是用八百里驛遞,均為罕見特例。但並非所有公文均可交發驛遞,凡軍機處交寄西北兩路將軍大臣加封文書及該處發京摺奏,準由軍站馳遞,其他內外各衙門與西北兩路將軍大臣往來應行馬遞公文,均由驛站馳遞,不得以軍站僉發。各省督撫等尋常咨商文移,皆由塘鋪各兵遞送,不得擅用馬遞。凡軍機處發交之公文簽注馬上飛遞者,定限日行三百里,遇有加緊事件,始以日行四百里、五百里、六百里字樣加簽。外省督撫奏摺應行差人齎遞者,不得擅用驛馬;

性質

應驛遞者,亦酌量緩急定限里數,即使奉旨由六百里發往事件,該督撫奉到後亦應酌量情形,不必概用六百里奏覆;其咨行各衙門者,除實繫緊要公事,用五六百里遞送外,尋常由馬上飛遞公文,不得濫填五六百里。新疆各城大臣等應奏公務及謝恩折,準給驛馬,不必差人遞送;至回繳朱批奏摺,準由奏事之便匯繳; 進貢馬匹、玉石、果膏等項,可交卡倫侍衛換班引見之便照料解送,如無便員,奏明專差齎送,咨部查核;倘未奏明,不得擅派員弁專送。陵寢衙門奏章,俱家人齎送,不得差遣官員。各省文武官員慶賀表箋,匯入督撫衙門,由驛遞恭進。東三省各衙門慶賀表箋,則匯入盛京將軍衙門,由驛恭進。

套用

凡題奏緊要事件,如參劾、薦舉、大計、軍政、奏銷等項專差齎送, 準用火牌一張,填馬二匹;如有同城駐紮官同日拜本者,應匯入一牌,亦止填馬二匹。其平常事件, 匯至三件以上,封固由驛遞送。惟吉林、黑龍江將軍齎奏,例差員役正副二人, 計用馬四匹。凡雲、貴、川、兩廣、福建、甘肅、湖南等省督、撫、提、鎮、藩、臬大員遇故出缺,準由驛四百里馳奏,其他一應大小衙門私書賀稟,均不得擅用印封驛遞。驛遞文書,不得泄漏沉匿。軍台遞送報匣夾板及兵部加封事件,關係軍務者,驛遞員役如有擅拆,該管大臣應立即究明,毋論官役,均按軍法從事;若文移札稟,事關軍需糧餉、調遣兵馬及官員升調參革者,如有泄漏沉匿情事,應擬以流罪,管台員弁分別議處,查出之員免議。通政司收到本章, 查有霉濕破損者,如在內面,應將題奏官議處,如在外面,區別專差或驛遞,將官役分別罰俸責處。公文如有遲到逾限,應予懲處。凡六百里文報逾限者以扣押公文論,三百里文報逾限者以公文遲延論,四五百里照六百里減一等;凡驛官不依原文封面填寫處所遞送而錯遞他處者,將首站及轉遞之下站官議處。凡直省緊要公文,一面由馬上飛遞,一面應備文報明該司道備案。其接受飛遞文書之各衙門及沿途轉送之各州縣驛,亦應將何年何月何日收遞何衙門事件之處,知會該管驛站衙門查明,將合屬飛遞事件,按季造報,督撫於年底咨兵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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