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運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騰衝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運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是騰衝市住建局為規範和加強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運營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制定的實施辦法。

騰衝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運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分配運營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雲政發〔2012〕14號)、《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保政發〔2012〕86號)、《騰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騰衝縣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騰政辦發〔2014〕45號)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準入、分配、租賃、退出、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築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按照本市規定的供應標準,面向全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已辦理“農轉城”的農村居民家庭)以及新就業職工、引進人才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分配、運營管理,並制定相關實施細節報政府備案;市住建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監察、財政、國土、審計、統計、金融、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準入管理
第五條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在優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人群、鄉鎮學校教師和衛生、計生系統等單位職工的基礎上,可作為各類受災民眾、棚戶區改造、移民搬遷、重點項目房屋被徵收對象、城市D級危房居民等群體的臨時安置過渡用房。我市引進的人才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新就業職工可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安排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周轉住房。企事業單位可由單位代表符合條件的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當地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本方案規定的收入條件、住房條件的困難家庭(含已辦理“農轉城”的農村居民)、以及新就業職工、引進人才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
(一)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具有騰衝市城鎮戶口;
2.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收入原則上不高於騰衝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3.申請家庭無住房或在租住地人均住房面積小於上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以統計部門提供的年度數據為準);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原則上為無住房或在租住地人均住房面積小於上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以統計部門提供的年度數據為準),並符合下列收入條件的群體:
1.城鎮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2.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騰衝籍農業轉移人口(含騰越鎮農業人口)或者外來務工人員;
3.在騰衝有穩定工作、收入或租房證明的非騰衝籍外來務工人員;
4.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於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計算(具體標準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按家庭成員關係及住房實際需求進行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要求
(一)申請人到騰衝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市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運營管理機構按各自工作職責進行集中受理、集中審批,公示後及時配租。
(二)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申請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3.身份證明:當地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當地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明,離婚人員提供離婚證明。
5.工作、收入證明:
(1)簽訂勞動契約的提供勞動契約,單位出具收入證明;
(2)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稅收繳納證明;
(3)當地退休人員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學生村官等在職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
6.住房情況證明;
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租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在騰衝工作,由保山市、騰衝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分別由保山市、騰衝市人社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大中專院校、職校畢業生、新就業人員提供畢業證書和就業證明;
(5)領取低保的申請家庭應提交低保證明;
(6)需申請殘疾人保障用房的家庭需提交相關殘疾證明或醫院證明。經本人提出申請,可不參加統一的搖號分配。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契約的提交複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條審批程式
(一)申請。申請人到視窗領取《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認真如實填寫。
(二)審核。申請人將《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送市民政局、公安局、不動產登記局、運營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收入狀況、低保和受救濟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家庭車輛、房產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三)公示。保障性住房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各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複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公示欄、市住建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覆核異議不成立的,核准申請,作為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配租。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運營管理機構按工作方案進行公開配租並與申請人簽訂配租契約。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一條市住建局要根據房源情況,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對象輪候順序,原則上優先最低收入家庭、其次是失地少地農民、再次是低收入家庭、最後是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統一輪候配租。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
(一)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準入條件的對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騰衝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在搖號、抽籤、直接配租前15天內向社會預告以下事項:
1.搖號、抽籤、直接配租的時間和地點;
2.房源的套數、戶型、面積、租金、位置等情況;
3.搖號操作規程;
4.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複審、公示期間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有異議調查屬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公開進行搖號或抽籤,並由公證人員公證,同時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保障對象代表和新聞記者實施監督。由市人民政府統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騰衝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採取搖號、抽籤、直接配租方式配租,並對符合條件的對象發放《騰衝市公租房配租確認通知書》。
(三)獲得配租的申請人,應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後的1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及配租確認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契約》。未在規定時間簽訂租賃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第十三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原則
(一)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與騰衝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辦理租賃相關手續。
(二)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滿應對承租戶資格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須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十四條契約管理
(一)廉租房租賃契約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2年。公租房租賃契約簽訂期限原則為1-5年。
(二)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維修責任;
6.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7.其他約定。
(三)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之日,按廉租住房800元、公共租賃住房1200元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契約的正常履行。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契約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契約,租賃期限按原有契約的剩餘時間計算。
第十五條租金管理
(一)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以成本租金(含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和貸款利息等)為基礎,結合經濟發展水平、承租人收入狀況和市場平均租金水平分級核定,實行差別化租金。原則上不高於同地段、同檔次市場租金的60%。具體租金標準由市發改局會同住建局等相關部門按照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分級核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統一管理,分類指導,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年度交納租金,也可在契約期內一次性交納租金。按年度交納的,在上一年度期滿前30日前交納;一次性交納的,在簽訂契約的同時一併交納。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及配套商鋪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市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應按《騰衝市公共租賃住房資產及出租出售收入管理暫行辦法》(騰財發〔2016〕186號)規定的用途使用。
(四)承租人可憑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和租金繳納證明,按照實際租金支出,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五)租金收取優惠政策:按區域、戶型、類別分級定租。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年繳納。經濟條件困難的租戶不能按年繳納的,可通過申請半年繳納一次,但不享受租金優惠。
第十六條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非法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須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通訊、有線電視、垃圾處理、物業服務等費用。
(三)承租人須每年向騰衝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申報住房、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終止契約。
(四)承租人須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破壞結構性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五)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須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後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
(一)由騰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選聘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維護和住房安全。
(二)物業管理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按年一次性繳納。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局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出售管理
第十八條承租人在租賃1年期滿後,所租房屋經報批符合雲南省人民政府“先租後售”政策條件的,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的成本價格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市發改局會同住建局、財政局研究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審定後的價格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
第二十一條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管理。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條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契約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給予3個月過渡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以上行為將在公眾媒體公示。
第二十五條退出規定
(一)承租人應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和公共租賃住房租房保證金。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二)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所有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共建項目的申請、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企共建、政校共建、政園共建、政衛共建項目由共建單位負責管理,優先解決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和引進人才住房問題,嚴禁出售和挪作他用。申請人應原則上符合上述條件,申請人向共建單位提出申請,由共建單位進行公示、配租、退出和管理。共建單位分配入住後,將分配入住情況報市公租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共建項目屬廉租住房的,兩房並軌政策前提下,已轉為公共租賃住房,用於解決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
第二十八條共建項目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可以執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報政府另行制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審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租金由共建單位負責收取,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按租金收入的100%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待審計結算確定投資產權比例後按騰財發〔2016〕186號文執行。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利息支付、維護、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住建局、審計局定期對共建單位租金的管理使用進行檢查,確保租金的安全使用。
第八章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根據相關政策及社會經濟發展趨勢,適時進行申請人員準入條件、房屋租金等相關條件的調整,進行配租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管理等工作接受人大、政協、紀委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有關部門接到有關違法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專項用於償還貸款、日常維護和運營管理。違法違規收取、貪污、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市住建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抽查覆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經抽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租住資格。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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