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列主義文學研究院

馬列主義文學研究院

馬列主義文學研究院,別稱:馬列主義文學研究所。英文名:Marxism-Leninism Literature Research Institute 英文簡寫:MLLRI。成立於2015年10月15日,是依據《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在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社團管理處登記註冊的內部社團,接受中國網際網路文學聯盟的學術指導和監督管理,享有國際作家協會A類學術組織地位。

基本介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會員,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章任務,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章附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

(馬列主義文學研究院第一次院務委員會,2015年10月15日通過)

第一條

本院名稱為:馬列主義文學研究院。英文名稱:Chinese Literature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縮寫為CLRI。

第二條

本院是由文友自願參與創辦的非盈利學術研究機構。

第三條

本院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為推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研究創作,努力推動中華文化繁榮發展。

第四條

本院任務是:創作無愧於時代的優秀作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植根現實生活、緊跟時代潮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堅持和弘揚中國精神,學習借鑑世界優秀文化成果,堅持洋為中用、開拓創新。擁護黨對文藝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為研究和創作目標。

第五條

本院是專門從事詩詞、楹聯、散文、隨筆、雜文、小說、劇本等研究和創作的學術機構。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緊密團結廣大文學愛好者,聯合文學領域的傑出人士、社會精英,積極開展學術研究、研討、諮詢等服務活動。

第六條

本院的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會員會費;三、社會資助;四、其他合法收入。本會鼓勵和爭取多方吸納社會資金,為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服務。

第七條

本院會員不得發布涉黃、暴力、迷信、攻擊國家政黨等不良信息。如有此行為,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章會員

第八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綱領和章程。擁護並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九條

凡贊成本院章程,發表或出版過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學創作、理論評論、翻譯作品者,或從事文學的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團體會員推薦或個人會員二人介紹,經本院秘書處徵求申請人所在地區或系統團體會員的意見,由本院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即為個人會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作家、文學工作者入會,由本人申請,個人會員二人介紹,經本院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即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有良好的道德修養,擁黨愛國,擁軍愛民。未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活動,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且精神正常無精神病史的專家和學者。

第十一條

在學術研究中保持客觀辨證、實事求實、謙虛謹慎的學風,嚴禁攻擊其他學術團體和學者。

第十二條

凡贊成本院章程,並有相當數量個人會員和健全的辦事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社團和全國性的產業文學社會團體等,向本院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審議批准,即為本院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院章程,執行本院決議,參加本院活動,接受本院委託的工作,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本院工作及領導人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享用本院的福利設施等權利。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接受本會的委託,負責代為聯繫本院在該地或該系統的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要求退會時,由本院委員會會議確認後終止其會籍。

第十六條

會員的創作成果、著作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本院予以保護,本院有責任提供法律諮詢、協調糾紛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本院會員如嚴重違反本院章程或有嚴重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經本院委員會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八條

會員的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實行公告制度。

第三章任務

第十九條

組織作家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不斷提高文學隊伍的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素養、文學藝術學養。

第二十條

堅持文學研究和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學傳統和革命文學傳統,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糧貢獻給人民。

第二十一條

加強文學理論建設和文學評論工作。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和學派的自由討論;開展健康、科學的文學評論,樹立和發揚與人為善、實事求是的文學批評風氣,切實加強對創作思想的引導。

第二十二條

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鼓勵和幫助作家從現實生活中汲取營養,豐富自己,努力反映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反映人民民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為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作出貢獻。

第二十三條

發現和培養文學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文學人才的成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第二十四條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作家。尊重少數民族文學的傳統和特色;尊重少數民族作家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創作。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促進各少數民族文學的繁榮與發展。

第二十五條

努力辦好本院所屬的報紙、雜誌、出版社和網站。堅持正確導向,不斷提高質量,努力實現思想性和藝術性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二十六條

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鞏固和擴大全國各民族作家的大團結,增進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聯繫、交流和友誼,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

第二十七條

推進中外文學交流,參加國際文學活動,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第二十八條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強協會管理,倡導會員自律,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的自由。

第二十九條

組織全國性文學評獎活動,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並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會員從事創作、評論和其他文學活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舉辦作家的福利事業,積極幫助會員解決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的困難。

第三十一條

廣泛聯繫志在繁榮社會主義文學的文學社團,做好業務由本院主管的全國性文學社團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馬列主義文學研究院總部設在深圳。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馬列主義文學研究院全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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