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馬伯利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是美國憲法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於1803年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主筆,檢索碼:5 U.S. 137 (1803)。此案例確定了美國憲法中的司法審查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 外文名:Marbury v. Madison
  • 國家:美國
  • 時間:1803
概述,案件事實,判詞概要,

概述

司法角度來看,本案堪稱法律史上最偉大的判例。它在美國憲法史上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奠定了近代司法權真正的權威;在全世界範圍而言,這個判例也是開創違憲審查的先河。這一被稱為“司法審查”制度的創製,雖然具有偶然性,但在經歷了兩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個國家的效法的時空檢驗後,被證明具有偉大的意義。
本案被馬歇爾大法官形容的“微妙”、“新奇”和“困難”,正是一個典型的黨派政治鬥爭事件卻必須由堂而皇之的司法程式來解決的寫照。

案件事實

威廉·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將卸任的總統約翰·亞當斯任命為太平紳士參議院亦於1801年批准了這項任命。但是,由於官僚的疏忽,時任國務卿馬歇爾( John Marshall)並未將正式的委任狀投遞給馬伯利。繼任的總統托馬斯·傑佛遜指令其國務卿麥迪遜不可將委任狀投遞給馬伯利,因為他是聯邦黨員,而非民主共和黨員,執政時任命的。
馬伯利依據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國最高法院一審起訴麥迪遜,要求最高法院頒布訓令狀,指令麥迪遜將委任狀投遞給他。

判詞概要

馬歇爾在其判詞中討論了三個問題
1.原告有無權利獲得其委任狀?
2.如果其有上述權利,且該權利受到侵犯,那么我國法律是否提供補償措施?
3.如果確有補償,那么該補償是否應是從本法庭頒布的訓令狀?
馬歇爾對上述問題的回答與分析如下:
1.有。總統的酌情權在其簽署了委任狀後便行終止。委任在國務卿加蓋國璽之後便全部完成。投遞僅為一個例行手續,行政部門並無酌情權。
2.是。作為一個法治而非人治的國家,如果美國不能對合法權利進行保護與補償的話,那么就不配享有這個榮譽。太平紳士作為司法系統中的一員,並不像各部部長一樣從屬於總統的酌情權。所以總統於該案中的作為必須要經受司法審查。
3.不是。馬歇爾參考了國會於1789年頒布的《司法法案》,認為該法案確實給與了美國最高法院在頒布訓令狀案件上的“原訴管轄權”。後世有學者認為該論定並非無懈可擊,因為《司法法案》原文可有多種合理的解釋。
繼而,馬歇爾又參照了美國憲法。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有該類案件的原訴管轄權,而是指出最高法院有抗訴管轄權。據此,馬歇爾得出結論,《司法法案》因違憲而無效,本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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