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銀行監管

香港銀行監管是香港銀行業的監管,主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實施,同時充分發揮同業公會的作用,實行以政府部門為主、同業公會自律為輔的監管體制。香港銀行業監管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銀行牌照或註冊的有關規定、本地和海外分行或辦事處、認可機構資料披露、認可機構的所有權及管理、認可機構貸款和投資的限制、資本充足率、流動資金比率,以及對認可機構的查賬、審計、接管等多方面的規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銀行業的監管的主體,根據《銀行業條例》,其監管的主要職能包括: ①向全部三類認可機構 (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 頒發、暫停和撤銷牌照; 1965年香港銀行危機後,港英政府為了限制銀行業的膨脹,曾一度宣布停止發牌 (在1965~1978年間,除英國巴克萊銀行經特批設立香港分行外,再沒有增加新銀行)。1978年,港英政府重新開始發牌,但是,從這年開始,申請香港銀行牌照且已在海外註冊的銀行,只允許在香港設一家分行。②審批香港認可機構在香港本地或海外開設分支機構。③審查認可機構業務、財務狀況和從業人員任職資格。④審查認可機構的資本充足率、流動資產、分紅、壞賬準備、實收資本等情況。⑤接管認可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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