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銜制度

香港警銜制度

香港警察的警銜分為警務處長、警務處副處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總警司 、高級警司 、警司 、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 、見習督察、警署警長 、警長、高級警員 、警員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警銜制度
  • 最高職務總警司
  • 最高警銜:警務處長
  • 機構設定:五大處 十一部
職務與警銜,警務人員,機構設定,

職務與警銜

警務處長、警務處副處長、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警務處助理處長既是職務又是警銜
警務處一般有兩個副處長分管行動和管理。
兩位副處長分別管理行動處、刑事及保全處、人事及訓練處、監管處四大處(處長為高級助理處長)。另有一名相當於高級助理處長的文職人員擔任財務、政務及策劃處長。

警務人員

總警司 區或部指揮官
高級警司 通常是部或區的副指揮官
警司 通常是總部單位主管或分區指揮官
總督察 通常是總部單位副主管或者分區副指揮官
高級督察 小隊指揮官
督察 小隊指揮官
見習督察 小隊指揮官
警署警長 小隊指揮官 小隊副指揮官
警長 分段指揮、車輛指揮
高級警員 巡邏人員
警員 巡邏人員

機構設定

五大處之下分為十一個部:
行動處:行動部 支援部
刑事及保全處:刑事部 保全部
人事及訓練處:人事部 警察學院
監管處:資訊系統部 服務素質監察部
財務、政務及策劃處:財務部 政務部 策劃及發展部
全港分為六個總區 :香港島總區 九龍西總區 九龍東總區 新界北總區 新界南總區 水警總區
以上十一個部和六個總區由助理處長及相當的文職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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