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簡稱“土地基金”。根據《中英聯合聲明》 附屬檔案三第六款的規定設立的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土地收入的機構。按照《中英聯合聲明》附屬檔案三的規定,自 《中英聯合聲明》生效之日 (1985年5月27日) 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港英政府從土地交易所得的地價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的款項後,由港英政府和1997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等平分。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地價收入部分存入在香港註冊的銀行,除按規定用於香港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外,不得動用。

香港過渡期長達12年,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得的地價收入滾存起來數額巨大,從維護未來特區政府重大經濟權益和港人的福利出發,為便於集中管理屬於未來特區政府的那部分地價收入和進行商業性的多元性投資,以降低風險,爭取較高回報率,中英土地委員會中方代表處於1986年8月13日宣布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同時公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信託聲明書》,作為土地基金運作和將來移交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依據。土地基金的投資決策組織為投資委員會。土地基金的日常行政管理由以行政總裁為首的秘書處負責。土地基金的賬目每年均由香港執業會計師進行審計,經審計的年度賬目提交中英土地委員會和投資委員會。1997年5月,首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公布1997年7月1日以後的土地基金管理安排,即土地基金將在財政司指導下由金融管理局管理,但該基金將獨立於外匯基金之外,並維持與外匯基金不同的投資策略。土地基金將成為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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