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服

首服

首服,是指實施了親告罪的犯罪人,將自己的犯罪行為告知有刑事告訴權的人,並同意其告訴的行為。自首的一種。主要特點:(1)犯罪人實施的是告訴才處理的親告罪。(2)將自己的犯罪行為告知有告訴權的人。(3)同意有告訴權的人向審判機關提起刑事訴訟。中國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首服及其處理,審判實踐一般按自首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首服
  • 也稱:“頭衣”
  • 又稱:首伏
  • 亦稱:元服
釋義,我國的首服文化,我國傳統首服的種類,冠冕類,巾幘類,首服制度的淵源,其他國家對首服的規定,成立首服的條件,罪種條件,對象條件,時間條件,行為條件,事實條件,首服的意義以及對現今法律的建議,

釋義

一:首服也稱“頭衣”,泛指一切裹首之物。今天人們所戴的帽子以及婦女所有的頭巾,都屬於首服。在中國古代,人們的首服除了巾帽以外,還有一物,名稱為“冠”。
冠和巾、帽雖然同屬首服,但用途不同:古人扎巾是為了便利,戴帽是為了禦寒,都出自實用的目的;唯有戴冠,僅僅是為了裝飾。
二:首服是指犯罪人實施了親告罪之後,有告訴權人向司法機關控告以前,向最終實施了控告行為的不知情的有告訴權人告知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同意其告知司法機關的行為。 首服是自首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現行刑法關於自首的規定並未將之包含在內。
自首制度在刑事立法上是一項重要的刑罰裁量制度,在我國刑法中,還擔負著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重任。

我國的首服文化

首服,亦稱元服。元本指頭。黃帝垂裳制天下的時候就發明了冠,“峨冠博帶”自此便成了華夏衣冠的代稱。漢民族的成人禮——男子冠禮,女子笄禮,足見首服在民族文化心理中的重要地位,可謂:頂天立地,從頭開始。作為衣冠上國,向來講究衣冠不分家。冠巾對應著身份地位,二十弱冠後,士人冠而庶人巾。衣冠齊整才是完整的儀容,古人重之。
不過,冠巾文化幾乎是男子的特權。在男尊女卑的幾千年中,女子除了命婦鳳冠、翟冠外,便是女道士束髮戴冠,稱為女冠子。很多年後,在歷史已經屏棄了性別局限的時代,我們開始漢民族傳統服飾復興,倒沒有必要為此耿耿於懷,反而應該欣喜地看到:首服文化也彌補了中國傳統服飾中男性服飾相對樣式單調的缺憾。
男子首服大致可分為冠冕類和巾帽類。
冠最流行的時期在先秦兩漢,相對巾的普及早一些。冠歷來是士人之上的特權,是身份和職別的標識,也象徵著士人的尊嚴。當冠而不冠即是“非禮”。《左傳 哀公十五年》記載了孔子弟子子路至死捍衛君子不免冠的尊嚴:“以戈擊之,斷纓。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結纓而死。”庶民或“卑賤執事者”卻不能戴冠而只可束巾;巾最早不過是隨便裹發的一塊布,不能出現在正式場合,最初,上層士大夫不過燕居時偶爾戴巾,後逐漸通用,到漢末為文人武士所好,以戴巾為雅尚。因為巾與平民關係密切,故天生帶著一絲閒適,始終在一種輕鬆的氛圍中發展,自唐代由幅巾衍生出了幞頭後,巾帽文化愈加興旺,到宋明則達到頂峰。所以,於漢唐時向前來留學的日本,巾帽文化鮮有流傳,相反,於明代師習華夏的朝鮮,巾帽則大行其道,發展成為現代韓服中重要的元素。
冠冕類一般適用正式莊重的場合,配相應的禮服(袞服)或公服。冠起著官階職別的區分作用,名稱常來源於其寓意,如法冠也叫獬豸冠(古代御史等執法官吏戴的帽子);巾帽則搭配常服(當然,不能排除幞頭類與公服的搭配,九品官服常作為庶人的婚服),多與時尚關係密切,往往一種巾帽會蘊含著一段逸事佳話,如,東坡巾、程子巾,大眾津津樂道的同時亦效尤紛紛。
在戴法上,冠冕類和後來的巾帽不同之處在於重視固定頭髮,一般需要通過笄直接固定在髮髻上,另外還要在下巴處結纓,這樣就很牢固不易散落了;而巾帽類的戴法則隨意多了,一塊或軟或硬的布、紗,通過各種不同的包紮或摺疊方式,縛罩在頭上就是了。

我國傳統首服的種類

冠冕類

冠必先以纚韜發。首先束髻,用纚(Xǐ)把頭髮包住,然後加冠、笄(jī)或簪。纚是一塊整幅的緇帛(古布六尺長,二尺二寸寬)。
專以固定頭髮的是發笄,固定冠冕的則叫衡笄。為了增加冠的牢固性,只固定髮髻還是不夠的,另外在冠圈兩旁還有絲繩,可以在頷下打結,這兩根絲繩叫纓。正因為纓關係著冠的固定與否,所以子路的纓被砍斷後,他為了不“免冠”才“結纓而死”。纓打結後餘下的部分垂在頷下,稱為緌(wéi),也是一種裝飾。系冠還有另外一種辦法,即用絲繩兜住下巴,絲繩的兩頭系在冠上,這根絲繩叫做紡(hóng)。
冠冕類的各種形制冠冕類的各種形制
簪與纓既然為戴冠所不可少,常用以指代冠和戴冠之人(士大夫):如杜甫詩:“空餘老賓客,身上媿簪纓。”朱敦儒《相見歡》:“中原亂,簪纓散,幾時收?”陶潛《和郭主簿(其一)》:“此事真復樂,聊用忘華簪。”鮑照《代放歌行》:“冠蓋縱橫至,車騎四方來。素帶曳長飆,華纓結遠族。”
以下便是冠冕的種類及簡要釋名
頍、頍冠:頍即額帶。首服的最簡單形式,就是以布或革條箍於髮際,《詩·小雅·頍弁》云:“有頍者弁,實維在首。”頍在史前時期就已經很流行了,有說它是後世冠巾的始祖。頍是額箍,通常缺頂,但龍山時期、商代玉人的“頍”就往往製成扁平冠飾,有的還在結處綴以玉石等飾物,稱為頍冠。 頍冠在商代大概很流行。
緇布冠:顧名思義,以黑色布為之。是很早的一種冠,商代人形玉雕有一種布質帽冠,齊齊罩覆額頭髮際及後腦,冠頂四周有綴物固冠。應該就是緇布冠的較早形態。《禮記·郊特牲》云:“太古冠布,齊則緇之。”《儀禮·士冠禮》云:“緇布冠缺項青組”,鄭玄註:“缺讀如有頍者弁之頍,緇布冠無笄者,著頍圍髮際結項中,隅為四綴以固冠也,項中有?亦由固頍為之耳。” 按周制冠禮,初加為緇布冠(而後為皮弁和爵弁)。
緇布冠緇布冠
委貌冠:亦稱玄冠。玄冠,以玄色帛為冠衣,《儀禮·士冠禮》謂夏稱“毋追”,殷稱“章甫”,周稱“委貌”。 委貌冠後發展為諸侯朝服之冠,委,即安定,貌,即正容,委貌即禮儀之道。根據《庶物異名疏》云:上小下大,長七寸,高四寸,制如覆杯,前高廣,後卑銳。無笄有纓,形如覆杯,皂色絹為之。
皮弁:以皮革為冠衣,冠上當有飾物,《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楚子玉自為瓊弁玉纓”,杜註:“弁以鹿子皮為之。” 文獻說的皮弁冠,前高后卑,與用皂絹所制的委貌冠形制接近。
爵弁:鄭注《士冠禮》云:“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白虎通 冠紼篇》則謂“其色如爵。”漢代何休解詁云:“所謂皮弁,爵弁也。皮弁武冠,爵弁文冠;夏曰收,殷曰冔,周曰弁,加旒曰冕。”
小冠:(也稱束髻冠)束在頭頂的小冠,多為皮製,形如手狀,正束在髮髻上,用簪貫其髻上,用緌系在項上,武官壯士則多飾纓於頂上,稱為垂冠,初為燕居時戴,後通用於朝禮賓客,文官,學士常戴用。
長冠:漢高祖劉邦先前戴之,用竹皮編制,故稱劉氏冠,後定為公乘以上官員的祭服,又稱齋冠。
獬豸冠:可能即以其形類似獬角而得名。獬豸(xie4 zhi4),是傳說中的一種獨角獸,似羊非羊,似鹿非鹿,漢楊孚《異物志》對其釋名:“性別曲直。見人斗,觸不直者;聞人爭,咋不正者。”也稱法冠。最早見《淮南子》卷九《主術訓》:“楚文王好獬豸冠,楚國效之。”
鶡冠:又稱武冠。鶡冠在戰國秦漢時期已經作為武官的冠帽,冠頂插飾鶡毛以示英勇。鶡(he2),屬鴟鳥類,性勇好鬥,至死不卻。(《漢宮儀》記有“虎賁冠(鶡冠)插兩鶡尾”《禽經》記有“鶡冠武士服之,象其勇”。)常為武將所戴。
卻敵冠:衛士所戴。前高一寸,通長四寸,後高三寸,制如進賢冠(進賢冠 下詳)。
樊噲冠:廣九寸,高七寸,前後出各四寸,制似冕。司馬殿門衛所戴。此冠取義鴻門宴時,樊噲聞項羽欲殺劉邦,忙裂破衣裳裹住手中的盾牌戴於頭上,闖入軍門立於劉邦身旁以保護劉邦,後創製此種冠式以名之,賜殿門衛士所戴。
進賢冠:進賢冠是重要的冠式,在漢代已頗流行,魏晉南北朝繼之,在唐宋法服中仍保有重要地位,形式也在不斷變化,到明朝演變為梁冠。進賢冠多為在朝文吏所戴,冠上有梁為記,以梁的多少來分等級爵位。古禮制的進賢冠,前高7寸,後高3寸,長8寸。這裡的長是指帽梁的長,與前高7寸,後高3寸的帽緣相接,就成為前高后低的斜勢,形成前方突出一個銳角的斜俎形,稱為“展筒”。展筒的兩側和中間是透空的。
梁冠:在朝文官所戴,來源於進賢冠。一品七梁,二品六梁,三品五梁,四品四梁,五品三梁,六品,七品二梁,八品,九品一梁,梁冠為歷代在朝文官所好戴。梁冠其形方,前低後高,後傾,有圍片,前開後合,冠形按《三才圖會》複製。
明五梁冠明五梁冠
通天冠(高山冠):通天冠是唐以後級位最高的冠帽,其形狀與漢畫中的進賢冠結構相同,不同的只是展筒的前壁,進賢冠是前壁與帽梁接合,構成尖角。通天冠的前壁比帽梁頂端更高出一截,顯得巍峨突出。學術界認為通天冠正前方高出的這塊前壁就是金博山,《隋書·禮儀志》稱它為“前有高山”,故通天冠又叫作高山冠。唐代的通天冠,帽身飾有等距離的直線紋,就是通天冠的梁數。《舊唐書·輿服志》說通天冠有十二首,唐·王涇《大唐郊祀錄》卷三說十二首是天的大數,大概是應在12個月份的數字,也就是通天冠有12根梁。《新唐書·輿服志》說通天冠有24梁,這大概是晚唐時的制度。拿唐代的通天冠與漢代的通天冠相比,則漢時古樸簡陋,而唐代則變成十分華麗了。唐代通天冠的基本造型,與宋明一脈相承。
遠遊冠:多為王公所戴,有展筒(即冠前的橫圍片),冠上一般飾有三梁,有時也襯黑介幘或青緌以做裝飾。遠遊冠其形方,後傾,外有圍邊,開前合後,據《晉書》云:“前無山,有展筒於冠前”。
遠遊冠遠遊冠
貂蟬冠:(也稱籠冠)為三公親王所戴,官居一品也有戴用,其形正方,左右用細藤織成二片,形如蟬翼,並塗有金銀為飾,冠上綴金,並附蟬為飾(以示高潔),冠頂插有貂尾,這是一種高貴的冠式。貂蟬冠也有以七梁冠、八梁冠加籠巾(籠巾即以細藤織兩翼覆其冠)加上金璫貂蟬與貂尾,據〈宛委余篇〉云:“金取其剛,蟬居高飲清,貂內競悍而外柔。”取其義而命名。
建華冠:明堂樂樂舞人祀天地五郊所戴。以鐵為柱卷,貫大銅珠九枚,形似縷鹿,下輪大,上輪小,好像漢代盛絲的縷簏。又名鷸冠,可能以鷸羽為飾。
:《說文》有解:“大夫以上冠也,邃延垂旒統纊。”延,又寫作綎,是一塊長方形的板。邃的意思是深遠,這裡指其長形,延覆在頭上。旒(liú),是延的前沿掛著的一串串小圓玉。纊(kuàng)是系在冠圈上懸在耳孔外的玉石充耳,通常叫做瑱(tiàn),二者寓意: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大致有“難得糊塗”之意,中國文化講求和諧,此點早於“中庸”思想的出現,可以作為中國思想文化的一個代表性縮影)。紞(dǎn)是垂在延的兩側用以懸纊的彩絛。旒、紞、纊都是冕的部件。《漢書·禮儀典》記有:“冕,帝冠,冕皆廣七寸,長尺二寸,前圓後方,朱綠裹里,元表(元即黑),前垂四寸,後垂三寸,系白玉珠為十二旒,其綬朱色為組纓”。 冕是天子、諸侯、大夫祭典大禮時的首服。最初,諸侯王以上冕上有旒。天子為十二旒,周之諸侯王公之旒不能超過十二,有九、七、五之分。後來只有帝王才能戴冕有旒,於是“冕旒”就成了帝王的代稱。

巾幘類

上文提到,頍是冠巾的始祖。巾幘,似亦由“頍”演衍而來。《儀禮 士冠禮》鄭註:“未冠笄者著卷幘,頍象之所生也。”頍與巾幘的區別,頍為額箍,而巾幘是以巾裹摞頭上,可做成各種帽式。《急就篇》云:“巾者,一幅之巾,所以裹頭也。”《方言》云:“復結謂之幘巾。” 巾帽文化的風行始於唐代。唐代流行軟巾,故後世稱軟巾也作唐巾。自此,巾開始向著兩個方向發展、開花:
一個發展方向是巾類。從幅巾開始,裹法就隨意,更容易展示審美特徵。巾料或軟或硬,不同的摺疊方式,款式變化甚多,為大眾各階層所好,同時引領著時尚潮流,縱觀宋明的古籍畫像,足以讓人眼花繚亂。另一個方向是幞頭類。唐巾有四腳,兩腳結在腦後,餘下兩腳結在頂上或使其自然垂下,這種巾式稱為軟裹,後來為使其定型與美觀,內襯桐木,或以藤草織成,外覆紗並以漆漆之,為硬裹巾。在此基礎上後來發展了幞頭制(官帽制),逐漸稱為官員的正裝首服,奠定了宋明以後的官服制度。
以下便是巾幘的種類及簡要釋名
巾幘:風雅文士、燕居達人、武將壯士,逸老野叟,皆好束巾或幘,或覆幘戴冠。巾、幘有軟裹、硬裹之分,軟裹只是用巾裹發,外型不穩定;硬裹則以藤製,外罩布並塗漆,也有以桐木襯之,再裹巾或幘,使其外型固定美觀。
幘的作用是戴冠前襯發的,可類比於外服里的襯衣。在巾沒有獨立衍生成一種首服藝術前,巾幘一般不分家。
明代一般人常用的巾幅名目較多,有些是唐、宋傳留下來的,有些是遼、金、元遊牧民族流傳到中原、保留到明代的,還有一些是明代新創的。例如儒巾、軟巾、諸葛巾、東坡巾、山谷巾,都是傳統的巾式。老人巾,是明初始興的巾樣,明太祖用手將頂部按之使之前仰後俯,就依樣改制之,惟老年人所戴,故稱老年巾。將巾、結巾,都是用尺帛裹頭,又綴片帛於後,其末端下垂,俗稱扎巾。此外還有兩儀巾,後垂飛葉兩片。萬字巾,上闊下狹形如萬字。鑿子巾,即唐巾去掉帶子。凌雲巾,因形狀詭異被禁用……
黑介幘:常套束在進賢冠之下,文官常戴用。其色黑,兩旁垂有長耳,據《晉書》記載:“漢時冠進賢者,宜長耳介幘也。”
平上幘:多為武官戴用,據《唐車服志》云:“武官衛官公事之服也。”又據《晉書》云:“短耳,即今平上幘也,武官服之。”武官的幘多為紅色,亦名“赤幘”。
緇撮:顧名思義,即黑色小巾,也稱束髻小巾。 緇撮束結在頭頂的髮髻上,兩腳自然地後垂。在商、周、春秋戰國以及秦漢兩代多為文人辯士所好戴,至唐代以後各代多為官吏在家“宴居”時所用,歷代皆沿用,武將壯士也好戴用。軟裹巾。
逍遙巾:也稱荷葉巾,宋代庶人的一種巾子,類似於小包巾,只是有兩腳垂於後背,取飄然之意,稱為逍遙巾。
幅巾:即用整幅的巾,從額往後包發,並將巾繫緊,余幅使其自然垂後,垂長一般至肩,也有垂長至背,用葛布製成,稱為“葛巾”,多為布衣庶人戴用;用細絹製成,則稱 “縑巾”,為王公雅士戴用。軟裹巾。朱子幅巾為朱熹所倡,可配朱子深衣或道袍。
結巾:用巾裹頭,將其兩腳繫結在頭頂之前,呈同心結狀,將餘下的兩腳覆在髻上,並翻卷於腦後,使其自然垂下,常為武士衙衛常戴用。軟裹巾。
雷巾:用巾裹頭,巾頂高起而呈平頭,巾前常飾有片錦,餘下兩腳繫結在腦後,並使其自然垂下,為武將壯士常戴,雷巾多為紅色,亦稱紅頭。軟裹巾。
浩然巾:軟巾。典故自然來自於唐詩人孟浩然頭戴此巾,於風雪中騎驢過灞橋踏雪尋梅這一佳話。浩然巾類似於風帽,嚴實地遮擋了後腦和部分臉部。《鏡花緣》第二五回寫雙面國人,都帶著浩然巾,“和顏悅色,滿面謙恭光景,令人不覺可愛可親”,而唐敖揭起腦後的巾,只見“浩然巾內久已藏著一張壞臉”,讀來不由噤若寒蟬……
故浩然巾是雪巾,明代朱權的《天皇至道太清玉冊》六中有雪巾的記載:“以玄色紵絲為之,以天鵝皮為里,凡雪天嚴寒皆用之以護腦。”
方巾:四方平直,方巾是源自角巾,明郎瑛《七修類稿》說,洪武三年,明太祖朱元璋召見浙江山陰著名詩人楊維禎,楊戴著方頂大巾去謁見,太祖問他戴的是什麼巾,他答道叫四方平定巾,太祖聞之大喜。四方平定巾,亦稱方巾。
飄巾:後有長而細的飄帶 故名飄巾。
儒巾:四方平直,巾式較高,並有兩帶垂於腦後,飄垂為飾,一般為儒生所好戴,明代更為盛行。
萬字巾:制式為上寬下窄,形如“萬”字。
周子巾
儀巾:和方巾類似,不同的是前面一中線 左右兩邊呈斜坡狀,有的後面配有短飄帶。
莊子巾:硬裹巾。又名南華巾
純陽巾:硬裹巾。上高下低,頂部用帛疊成一寸寬的硬褶,疊好後斜覆於前,像一排竹簡垂之於後,並有二腳繫結於腦後,使其自然垂下,傳為呂洞賓所創,即命為純陽巾。這種巾子也可按唐代詩人白居易(字樂天)的名,稱之為樂天巾。
綸巾:硬裹巾。中部有卷褶,多為文官、謀士、雅士所好,孔明“羽扇綸巾”的形象實在深入人心,故綸巾亦名諸葛巾。
東坡巾:硬裹巾。以藤為里,以錦為表,用漆漆之。或以較硬的薄紗製作。兩側為巾檐,前開後合,後垂有布帛,為雅士逸隱所好,宋代詞人蘇軾常戴此巾,亦名為東坡巾。
參照渤海琴高先生更詳細的解說:東坡巾的形式是“牆外有牆”,外牆較內牆為低。內牆外牆各為一大片,然後按上大下小折成四面,其中內牆折好後邊緣縫合在前,外牆較內牆為短(橫向),兩頭邊緣處正好在眼眉上, 再將內牆、外牆底部縫合在一起。內牆上縫合相同布料的頂。在後部的內牆外(外牆裡)兩側再縫合兩條飄帶(質地和整體不同,要用輕布料),長短要翻過外牆後再垂到東坡巾的底部左右為好。
折上巾:又名翼善冠。烏紗帽折角向上加“善”字,後名“翼善冠”。與唐代相較,明代“翼善冠”要簡化得多,今天我們還能看到的唯一實物,是萬曆帝朱翊鈞的金制翼善冠。全冠用極細的金絲編織而成,上面鑲嵌著兩條金龍戲珠。
網巾:網巾編結如漁網,是一種系束髮、髻的網罩,多以黑色細繩、馬尾、棕絲編織而成。戴網巾,除約發外,又是男子成年的一個標誌,一般襯在冠帽內,也可以單獨使用,露在外面。

首服制度的淵源

首服制度最早出現在唐朝,其肇始於唐律,當時稱之為首露唐律名例律》(總第39條)規定: 諸盜、詐取人財物而於財主首露者,與經官司自首同。可見唐律是把首服區別於自首提出來,指出了兩者的區別,但在其結果上,又將之類同於自首。至明清時,當時法律中亦有首服的體現,內容與唐律基本相同,稍有增刪,名稱改為首服而已。 強、竊盜詐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疏,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營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 1910年12月頒發的《大清新刑律》第51第第2款明確規定了首服制度:犯親告罪而向有告訴權之人首服,受官之審判者,亦同。 同樣,北洋政府統治時期的《暫行新刑律》中亦有首服內容的規定,但迴避了使用首服這個詞。

其他國家對首服的規定

日本刑法第42條規定: (一)犯罪示被官方發覺前自首的,可以減輕刑罰。(二)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犯人向有告訴權的人認罪的,亦同。 這是條文對首服內容的明文規定。其它如韓國等國家刑法中也有首服內容相當明確的規定。另外,有些國家並無首服的明確規定, 但從有關條文的規定上看,已經體現了犯罪人向告訴權人自首的法律後果的精神 ,因此可以說也隱含了首服內容的體現。如德國、義大利刑法的有關規定。

成立首服的條件

行為人的行為要成立首服,需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罪種條件

即犯罪人實施的必須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俗稱親告罪。親告罪是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才能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一些刑事案件。這類犯罪一般社會危害性不大,屬於比較輕微的侵犯公民個人權益的犯罪,故把是否追究罪犯的主動權交由告訴權人行使。我國刑法規定了五種親告罪,分別是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第270條規定的侵占罪。在我國,首服制度只適用於上述五種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對象條件

告知的對象必須是不知情的有告訴權人。所謂 不知情 可以是知道犯罪事實但不知實施者,比如匿名誹謗,或者犯罪事實和實施者都不知曉,比如不知情的被害人近親屬。之所以要求 不知情 是考慮到如果被害人知道是行為人實施了加害行為,則根本無需行為人告知,其控告與否也完全由自己決定。關於有告訴權的範圍,在我國原則上是指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在被害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時,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才可以代其行使告訴權。實施親告罪後告知有告訴權人以外的機關或個人的,不成立首服。

時間條件

行為人實施親告罪後欲行自首,須向有告訴權人告知的情形僅適用於有告訴權人向司法機關控告以前。因為在這樣的時候,司法機關尚無權對行為人的行為作為犯罪進行追究,最終追究與否尚取決於有告訴權人的告訴與否。若行為人在有告訴權人向司法機關控告以後告知有告訴權人自己的罪行,則成立普通自首,而不成立首服。

行為條件

行為人在實施了親告罪後,欲行自首的,必須告知不知情的有告訴權人自己的罪行,並且同意其將自己的罪行告知司法機關。這裡同意的意義在於行為人沒有不同意或者阻攔有告訴權人告知司法機關,而不是指在其同意之下,有告訴權人才可向司法機關控告。不管行為人同意與否,有告訴權人都有控告的自由。

事實條件

有告訴權人必須實際向司法機關控告了行為人的罪行。因為,如前所述,親告罪以有告訴權人的控告作為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並進而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有告訴權人沒有提起控告,或者撤回控告,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就不能開始或要被迫中斷。可見,有告訴權人的控告是行為人首服賴以存在的前提。

首服的意義以及對現今法律的建議

雖然首服從表現形式上有別於我們通常所說的自首,但在實質上,它也是犯罪人犯罪後主動認罪、悔罪、願意接受國家追訴的一種表現,具有自首的本質屬性,並有利於及時發現犯罪,節省司法成本。將首服排除在自首之外,有違設立自首之本意。鑒於首服制度在認定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必要在今後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在司法解釋“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況中增加首服規定,即:犯罪人實施了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後,向有告訴權人主動認罪,並接受司法機關審查和裁判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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