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干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餘干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為適應新形勢下教育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我縣義務教育教學管理,做好國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努力推進素質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餘干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 外文名:The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tage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in Yugan County School
  • 性質:政府規定
  • 針對群體:國小國中生
總則,國小段新生入學與註冊,休學和復學,退學和轉學,升級、留級、跳級,學生考評,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與處罰,紀律與考勤,十一、學籍檔案管理,十二、附則,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縣範圍內所有經批准正式舉辦的中、國小(包括公民辦高中的國中部、國小部)學生入學,學籍註冊、升級、留級、跳級、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結業、肄業等事項的處理。

國小段新生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凡戶籍在本縣,身心正常的兒童,年滿七周歲(條件具備的地方可年滿六周歲)後必須入學並受完九年義務教育。身心不正常,需經縣級以上醫院鑑定為殘疾兒童少年,方可以免學或者緩學。學齡兒童入學前,原則上要接受一年以上的學前教育,條件具備的要接受學前三年教育。
第四條 當地人民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在每年4月1日前,將當年8月31日前滿七周歲以上未入學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入學通知書》中的義務教育編號為九位,一、二位為入學年度,三、四位為中心國小代碼、五、六位為完小代碼,七、八、九位為流水號。
第五條 學齡兒童免學或緩學,必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兩個月按下列程式辦理好免學或者緩學手續。
1、4月上旬,由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當地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4月中旬,由學校對申請緩學的兒童進行實地初步鑑定,認為基本屬實者,再填寫《餘干縣義務教育階段學齡兒童免學或緩學鑑定審批表》,並由完小校長簽字蓋章後送本鄉(鎮)中心國小。
3、4月下旬由鄉鎮中心國小組織緩免學對象(特別嚴重者免除該手續)到縣級以上醫院鑑定,認定情況屬實者,再由中心國小校長簽字蓋章後,於5月上旬將《鑑定審批表》報縣教育局。
4、縣教育局於5月中旬至6月組織專業人員抽查核定,無異議者,再簽字蓋章,將《審批表》返回鄉鎮中心國小保存。
第六條 兒童緩學期滿,應按期入學。因特殊情況仍不能入學者,應重辦緩學手續。緩學年齡一般不是超過九周歲。
第七條 戶籍不在所在學區但確有實際情況的,經戶籍所在地學校和接受學校雙方同意,並報教育股批准後可以借讀,其學籍註冊仍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的學區學校,國小階段就讀期滿則應到原戶籍所在學區的初級中學就讀。國小成班率一般為40—45人,即使本校區內生源過多最大班額也必須控制在56人之內。擅自擴大班額將追究學校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各中心國小組織好所屬學校建立小學生學籍表和一式三份小學生花名冊;學籍表和花名冊應填寫好所有項目並加蓋學校公章和中心國小學籍管理專用章,按規定時間到教育股驗印,驗後由各校教導處保存;小學生花名冊由所在學校、中心國小、教育股各存一份。軟碟交教育股驗收。
第九條 每學年初(十月底以前)各國小四年級學生學籍均需交教育股註冊,明確註冊人數。二、三、五、六年級學生的學籍表由各中心國小自行完成註冊工作。凡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而擅自辦學的私立國小(班)其學生一律不予建籍和註冊。
第十條 縣城范內的國小原則上按教育局劃定的學區招生,在條件許可的情況可招收擇校生。招收擇校生必須在符合(1)本學區學齡兒童(除自願到他校就讀者外)全部入本校就讀;(2)依照乾編髮[2003]21號檔案核定的教師編制數不再增加教師(也不得聘用代課教師);(3)按上級規定的成班率45人,配備班級數,即使本學區生源過多,最大班額也必須控制在56人之內;(4)按政策規定滿足進城農民工子女就學需求等上述條件後方可進行。否則,教育局將不為其辦理縣城學籍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學齡兒童進入一年級後取得學籍。取得學籍的學生應填寫本縣統一印製的小學生花名冊和學籍表。任何學校都不允許存在無學籍的學生,更不允許學校有意不給學生建學籍表的現象,無學籍者不能升入初級中學就讀。無縣城學籍和非正式轉學者不能升入縣城國中就讀。
第十二條 凡在籍學生均不能跳級或降級建學籍表,更不能建雙重學籍,無學籍學生一律不予補辦(遺失學籍表除外),如出現此類情況將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國中段新生入學與註冊
第十三條 當地人民政府授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在每年8月10日前,將國小畢業生免試就近升入國中的《國中入學通知書》送到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手中。新生應根據《入學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省實施義務教育必備辦學條件基本標準規定,招生時,國中每班不超過50人,接受正常轉學後,國中班額不超過56人。全縣各國中要嚴格按此成班率配備班級數。
第十五條 學年初各校在辦理新生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統編學號一式三份造具名冊,填寫學籍表並上並教育局,教育局根據每年六月份各中心國小上報的《餘干縣國小六年級畢業生花名冊》進行核對,凡在《餘干縣國小六年級畢業生花名冊》上有名單、有原始國小學籍表的學生無論其到民辦學校還是其他學校就讀均可取得就讀學校的學籍(縣城公立學校除外)。驗印後學籍表由各校教導處保存,名冊由所在學校存一份,教育局存二份(一份返回到各中學備用)。任何學校不得招收國小五年級的學生(除經教育局批准允許跳級的個別小學生外)。
民辦學校的國中入學新生建初一年級學籍與公立學校一樣必須出示六年級學籍表,並查實學生姓名,經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股審核,同意後方可驗印註冊。
第十六條 縣城國中和其他農村優質國中在符合(1)本學區國小畢業生(除自願到他校就讀)全部入本校就讀;(2)依照乾編髮[2003]21號檔案核定的教師編制數不再增加教師(也不得聘用代課教師);(3)按第十四條規定配備班級數;(4)縣城國中按政策規定滿足進城農民工子女就讀需求等條件後方可招收擇校生,否則不能招收其他學區的學生。超班額招收的學生,其擇校費上繳教育局按名單退回給家長,同時按情節輕重追究學校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每學年初(十月底以前)各校帶初二、初三年級的學生學籍表到教育局辦理註冊手續。各校按局下文要求把各年級各班的學生名冊造好一同交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除家庭住址遷移、父母工作調動允許正式轉學外,自新生第二學期起要求到其他學校(包括到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一律作借讀處理。借讀學生必須填寫《借讀聯繫表》並經原就讀學校和借讀學校簽署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同意後方可借讀。任何學校和教師不得歧視借讀學生。借讀學生作為借讀學校學生可參加全縣測評。但借讀學生到初三畢業時必須回原就讀學校(取得學籍的學校)報考,中考成績放原就讀學校計算。

休學和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必須休養或較長時間治療,由學生本人申請,家長簽字,出示病歷、檢驗報告單、住院發票等原始憑證及其複印件,經學校審核後報教育局批准後方可休學,所出示的原件退回、複印件作為休學附屬檔案,放學校保存。國小休學一次時間為半年至一年,國中一次休學時間為一年,一年期滿仍需繼續休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學生在校期間最多休學二次。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後要求復學的,先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報教育局批准後方可復學。因病休學學生的復學,須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確已恢復健康,可以堅持正常學習,才能復學。休復學須在學籍表上和花名冊上進行記載,休、復學學籍號不變。休學期間,學生不允許到任何學校接受授課學習,一經查實按留級處理。

退學和轉學

第二十一條 凡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麻瘋病等嚴重疾病的學生才能退學,其它原因不能退學。
退學生要報教育股備案,其檔案材料由學校教導處保存,退學學籍號一律取消,不得補缺。
第二十三條 1、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學。
①父母工作調動,學生隨遷戶口關係的。
②全家遷移某地定居,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
③因特殊情況,需投靠外地親屬撫養並攜帶戶口落戶者。
④父母有一方在某地工作須隨父母就讀者。
2、學生轉學手續按下列程式辦理
①學生或家長如實向學校申請,交驗父母調動介紹信、戶口、工作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由教導處審核,小學生由轉出學校先開出《轉學聯繫函》,轉入學校開具《同意轉學回函》後,轉出學校再開具《轉學證》(村完小還需要轉出、轉入學校的雙方所在地的中心國小蓋學籍管理專用章),由校長簽字後報教育股批准,學校方能接收入學。本鄉範圍內轉學按同樣程式由中心國小批准報教育股備案,轉出後應在學生花名冊上註明。國中轉學須經轉出、轉入雙方校長在轉學證上籤字,再到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轉縣城公立學校還須經局主管領導簽字同意才能辦理轉學手續。
②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予辦理轉學,新生第一學期不辦理轉學。
③轉學一律使用原學籍號,無學籍號者不能辦理轉學手續。
④外縣(市)轉入學生由接受學校重新建立本縣學籍表,並註明轉入時間和原因,連同原學籍表、轉學證等有關材料按有關程式到教育股批准。
⑤學校不得為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開具證明,不得接收不符合條件的轉學生,對於符合條件的轉學生,學校不得拒收或加收任何費用。

升級、留級、跳級

第二十三條 每學年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過考試、考查、學年評定,成績合格者或補考合格者,準予升級。
第二十四條 各學年結束前,各校應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查批准後報教育股同意方可留級。國小留級面必須控制在2%以內(農村國小一年級留級面可放寬到5%以內),國中留級而必須控制在3%以內。一個學生在一個年級只能留級一次,在校期間最多留級二次。學生不能連續留級,畢業班學生不留級。留級生繼續使用原學籍號。
轉學生留級由轉出學校決定:開具轉學證明時,註明作留級處理,留級人數統計入轉出學校。
第二十五條 凡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績特別優異、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同意,學校考核同意後可允許跳級,但須報教育股核查批准。

學生考評

第二十六條 品德評定根據《中國小德育大綱》、《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要求,以學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行為表現,包括社會實踐、勞動觀念及表現等為考評內容。評定的基本方法是填寫操行評語和評定操行等級。
操行評語由班主任根據學生的表現情況如實填寫。在每學期末初評、學年末總評,畢業學期作出學生在整個學習階段的畢業鑑定。
操行等級分優秀、良好、及格、待及格四等。評為優秀、待及格者須經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長或教導主任審定。
品德評定結果應通知家長,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七條 學科成績考核
凡按課程計畫開設的考試、考查課程,都要依據各科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全面考核。
考核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考查成績,應根據學生平時測驗的結果評定;學年考試成績的評定,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給予評定。
平時測驗次數要控制,不宜過多,以免影響學生正常學習。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經教導處批准。凡考試、考查待及格或因請假缺考而需要補考的學生,均應在新學期(學年)開學前或開學的一周內進行。學科成績記載應分等級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及格四等記入檔案。
第二十八條 體育考查
為了全面貫徹《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督促學生認真上好體育課,積極參加體育鍛鍊,應對三方面進行考查;體育課成績;參加《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測驗;早操、課間操、眼保健操和其他課外體育活動出勤情況。
體育課考查,要從學生的身體條件和體育基礎等實際情況出發,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學生,經醫院證明和教導處批准,可免考或減少考查項目。因“三操”和課外體育活動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補考。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成績合格、操行成績符合要求者準予畢業,並發給由縣、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經補考仍不合格或操行成績不合格的發給結業證書。個別學生因故中途退學,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並註明修業年限。畢、結、肄業證書存根,畢業花名冊由教導處保存,保存年限至少三年。
第三十條 國小、國中畢業班的學生不能留級,國小畢業生必須全部升入國中階段就讀。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表現良好,被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團員”、學科競賽獲獎及獲得其他榮譽獎勵的,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二條 學生違反紀律、犯嚴重錯誤,可視其情節及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受處分後,經過相當一般時間教育,有明顯悔改表現的,可撤消或減輕其處分。
第三十四條 凡被公安機關拘留、少年管制、勞動教養的學生,須在檔案中記載所犯錯誤的基本情況,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悔改表現、處理情況等。

紀律與考勤

第三十五條 學生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令,自覺遵守《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生不得隨意遲到、早退和曠課;三次遲到或早退作曠課一節處理,對曠課的學生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一學期曠課累計達六十課時者,學校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紀律處分。學生因病、因事請假應按學校規定手續辦理。凡未經請假或無故超假,均作無故曠課處理。

十一、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立即建立學籍檔案。教育局每年統一印製《餘干縣中小學生學籍表》。各校要妥善保存學生的學籍表,以便各學期及時記載學生的各方面情況;如學生的學籍表遺失,應由各校查出原學籍號到教育股補辦。
第三十八條 學籍檔案是記載學生各學期的基本情況,思想表現、學習成績和身體狀況等的文字材料。學籍檔案管理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如實記載情況,各時期應反映的項目不留空白,學校、教師蓋章簽名俱全。
2、學生有學籍變更情況,學校在學籍材料中作出記載,並作相應班級、年級、學校的轉移或不轉移的處理。
3、檔案為具有保留價值的歷史資料,學生學籍檔案可作學校辦學的歷史記錄之一,也可供日後的需要進行查證、學生離校後,學校仍予以保存。
4、畢業班學生升學時,班主任應組織好學生認真填寫學籍表的有關內容,貼好近照。校長或班主任在學籍表的有關欄目中簽字或蓋章。簽好升學意見並蓋好學校公章後送教育股審查驗印。
5、每年九月底前各校教導處要對全校學籍進行一次審查工作。十月底前各校按前列條款要求到教育股審核備案。

十二、附則

第三十九條 教育局在此以前所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相符者,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中沒有明確的仍按原省市縣檔案精神執行。本規定由縣教育局教育股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餘干縣教育局
20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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