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典

食品法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法典
  • 外文名:Codex Alimentarius
概念,範圍,性質,內容及作用,目標,成效,起源,和消費者,構成,

概念

食品法典是為了在國際食品和農產品貿易中給消費者提高更高水平的保護,並促進更公平的交易活動而制定的一系列食品標準和相關的規定。
Codex Alimentarius一次來源於拉丁語,意即“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規”)。
196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召開全球性會議,討論建立一套國際食品標準,指導日趨發展的世界食品工業,從而保護公眾健康,促進公平的國際食品貿易發展。為實施FAO/WHO聯合食品標準規劃,兩組織決定成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通過制定全球推薦的食品標準及食品加工規範,協調各國的食品標準立法並指導其食品安全體系的建立。

範圍

食品法典以統一的形式提出並匯集了國際上已採用的全部食品標準,包括所有向消費者銷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標準。有關食品衛生、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污染物、標籤及說明、採樣與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條款及準則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還包括了食品加工的衛生規範和其它推薦性措施等指導性條款。

性質

法典標準對食品的各種要求是為了保證消費者獲得完好、衛生、不摻假和正確標識的食品。所有食品法典標準都是根據標準格式制定並在適當條款中列出各項指標。一個國家可根據其領主管轄範圍內銷售食品的現行法令和管理程式,以“全部採納”、“部分採納”和“自由銷售”等幾種方式採納法典標準。
食品法典匯集了各項法典標準、各成員國或國際組織的採納意見以及其它各項通知等,但食品法典絕不能代替國家法規。各國應採用互相比較的方式總結法典標準與國內有關法規之間的實質性差異,積極地採納法典標準。

內容及作用

食品法典委員會自1962年成立以來已制定了許多標準、導則和規範。據《法典訊息95-02》提供的數字,食品法典包括237個通用標準和食品品種標準、35種食品加工衛生規範。食品法典委員會還評價了500多種食品添加劑和污染物的安全性並制定了3000餘個農殘最大限量標準。

目標

保障消費者健康、確保公平的食品貿易行為、協調所有和食品標準相關的工作、確定優先權、啟動標準的準備工作、公布標準

成效

唯一的國際參考標準
早在1961年,在建立食品法典的初始階段,食品法典委員會作為主管和發展食品法典的機構,在食品質量和安全方面已引起世界的重視。在過去的三十多年中,所有與消費者健康保護和公平食品貿易相關的重要的食品情況,均受委員會的監督。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更是堅持不懈地致力於發展食品法典委員會所鼓勵的食品相關科學技術的研究和討論。正因做了這些工作,國際社會對食品安全和相關事宜的認知已提升到了一個空前的高度,同時在相關食品標準方面,食品法典也因此成為唯一的最主要的國際參考標準。
首要的國際和國家的認知
在全球範圍內,廣大消費者和大多數政府對食品質量和安全問題的認識在不斷提高,同時也充分認識到選擇好人們所吃的食品是必要的。食品法典委員會已經使各國政府將食品的安全和質量問題納入了政治議程。
增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的最基本的準則已得到了社會的廣泛支持,人們有權利要求所食用的食品是安全和高質量的。促進消費者保護全球化。1995年,聯合國大會消費者保護指南聲明:當要制定關於食品的政策和計畫時,政府應考慮所有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並應支持和儘可能地採納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的食品法典標準。
社會組織廣泛參與
食品法典委員會已經推動了法典本身的發展,由於科研的持續發展和新產品的不斷開發,制定食品法典已成為一項越來越艱巨的任務。食品標準的最終確定並編入法典,必須是可靠而權威的。制定食品標準的目的就是要保護消費者,確保並促進公平的食品貿易和其他貿易。這就需要食品科技專家、消費者組織、食品加工和銷售企業、食品監督機構人員和貿易商的共同努力。

起源

古代時期
據可查的最早史料記載,古時的統治機構針對不實食品銷售已有制定相關規則以保護消費者。亞述語碑文曾記載正確計重和測量糧谷的方法;埃及捲軸古書中也記載了某些食品要求使用標籤的情況;古雅典檢查啤酒和葡萄酒是否純淨和衛生;羅馬帝國則有較好的食品控制系統以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和不良影響;中世紀的歐洲,部分國家已制定了雞蛋、香腸、乳酪、啤酒、葡萄酒和麵包的質量和安全法規,有些仍沿用至今。
以科學為基礎的時期
十九世紀下半葉,世界上第一部食品法規已生效啟用,基本的食品控制系統也初步形成。在此期間,食品化學備受重視。食品純淨度的鑑定首先以食品成分的化學參數為基礎。當有害的工業化學物質被用於掩飾食品的真正色澤和質地時,摻加延伸到包括食品中的有害物質。食品化學同時也提供了科學手段披露不實的食品銷售行為,幫助消費者區分安全或不安全的食用產品。
國際發展時期
1897年至1911年間的奧、匈帝國時期,通過對不同食品的描述和標準的收集發展形成了奧地利食品法典。儘管其不具備法律的強制力,但法院已將其作為判定特殊食品是否符合標準的參考。現今的食品法典就是沿用奧地利食品法典的名稱。
貿易關心的事情
各國不加約束地制定食品法規和不同的食品標準,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貿易壁壘。20世紀初,這種現象已引起了食品貿易商的廣泛關注。貿易協會對這些貿易壁壘做出了反應,迫使各國政府協調不一致的食品標準,以便在保證食品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方便貿易。20世紀40年代後期,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成立後,對食品法規領域執行情況給予高度的關注。
消費者關心的事情
20世紀40年代後,食品科技迅猛發展。隨著更多高靈敏度分析儀器的出現,人們對食品的本質有了更多的了解,有關食品質量和相關危害因素的知識也不斷增多。新聞媒體對食品微生物學、食品化學和相關學科的新發現的關注,使得各個層面的有關食品的文章層出不窮,從而使消費者接受到來自報刊、雜誌和電台的各種信息。儘管媒體傳播的信息有些不真實,但增加了公眾對食品的認識,同時也使消費者增加了對所食用食品的擔心。因此,消費者已從先前所關心的“看得見”因素(如尺寸變化、虛假標籤和劣質等)轉移到“看不見”因素方面(如微生物、農藥殘留、環境污染物和食品添加劑)。不斷發展的消費者組織給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施加壓力,以保護消費者免受劣質和危險食品的損害。
渴望領導
食品管理者、貿易商、消費者和專家們熱切盼望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能領導解決一系列食品法規方面的問題。這一系列食品法規對消費者的保護不力,也阻礙了世界貿易的發展。
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協調合作
在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進一步涉足食品相關事宜的同時,國際非政府組織(NGOs)成立的多種委員會也開始開展制定相關食品標準的工作。NGO委員會所做的工作被食品法典商品委員會及時接受或繼續,有些委員會更直接轉為法典委員會的專業委員會。
國際協調與合作
1960年和1961年是食品法典創立過程中的里程碑。1960年10月,糧農組織歐洲區域會議明確達成共識:“有關食品限量標準及相關問題(包括標籤要求、分析方法等)是保護消費者健康的一種重要手段。確保質量和減少貿易壁壘,尤其是要迅速形成歐洲一體化市場的發展趨勢,都希望早日達成國際一致的意見。”

和消費者

符合消費者利益的承諾
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一直致力於推進所有關於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標準方面的工作。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首要工作就是保護消費者健康和確保公平的食品貿易。在1985年的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提高保護消費者力度的決議,並於1986年出版了保護消費者指南。這些指南認定食品是三個事關消費者健康的基本因素之一,也特別指明食品法典是食品領域保護消費者的參與標準。
法典對保護消費者所做的工作
食品法典委員會及其下屬各委員會在制定食品標準及其相關工作中就把保護消費者利益作為首要考慮的問題。
1、食品的商品標準和一般標準
在制定商品標準和一般標準的過程中,法典委員會及其下屬各專業委員會均把消費者利益作為首要考慮的問題,對制定標準所採納的格式反覆強調。法典為確保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的質量、安全和不含有健康危害因素,始終將此列入重要議事範圍。食品法典包括了200多種食品及某一類別食品的標準。此外,它還包括了預包裝食品標籤的一般性標準、法典索引指南和法典營養標籤指南,其目的都在於確保食品的公平貿易和指導消費者正確選購產品。食品衛生、食品添加劑、食品中的污染物及毒素和輻射食品等的一般標準在保護消費者健康方面尤為重要。同樣,確定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和污染物的最大限量,也保證了消費者能最大限度地免受不安全物質的危害。
2、一般準則、指南和法典執行建議
保護消費者健康以免受食源性危害因素影響的目的在準則和法典相關檔案中均有表明。食品法典為保護消費者提供了廣泛的多方面的指南,如食品中微生物標準的建立和套用、核污染事故後食品中的放射性核元素水平等。同時,法典也包含了一些具體的實施情況,多數是關於食品安全生產以及其他針對消費者的一些衛生指南,其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健康。法典在國際上所推行的食品衛生的一般準則的模式適用於所有食品,這對於保護消費者利益顯得尤為重要。食品法典也包含了有關獸藥使用控制的國際推行標準的建議,其目的在於防止獸藥的使用給人體帶來危害。還有一些被稱為法典技術標準的規定,目的在於確保食品的加工運輸和儲存符合法典標準,保證消費者所購買的產品衛生而高質。
3、消費者參與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的工作
法典委員會一向歡迎消費者參與自身的工作。1965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成立,並一直代表消費者參與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消費者參與食品相關標準的制定和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標準規劃的工作,已在委員會內部得到肯定。在食品法典委員會第20次大會中更是同意和確定有必要繼續加強同國際消費者協會的合作。

構成

⑴第一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⑵第一卷 第二部分:一般要求(食品衛生)
⑶第二卷 第一部分:食品中的農藥殘留(一般描述)
⑷第二卷 第二部分:食品中的農藥殘留(最大殘留限量)
⑸第三卷:食品中的獸藥殘留
⑹第四卷:特殊功用食品(包括嬰兒和兒童食品)
⑺第五卷 第一部分:速凍水果和蔬菜的加工過程
⑻第五卷 第二部分:新鮮水果和蔬菜
⑼第六卷:果汁
⑽第七卷:穀類豆類(豆芽)和其派生產品和植物蛋白質
⑾第八卷:脂肪和油脂及相關產品
⑿第九卷:魚和魚類產品
⒀第十卷:肉和肉製品;湯和肉湯
⒁第十一卷:糖、可口產品、朱古力和各類不同產品
⒂第十二卷:奶及奶製品
⒃第十三卷:取樣和分析方法
各卷總的包括了一般原則、一般標準、定義、法典、貨物標準、分析方法和推薦性技術標準等內容,每卷所列內容都按一定順序排列以便於參考。食品法典的各卷標準分別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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